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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中国公民享受哪些领事保护与服务
发布时间: 2005年2月5日 閲读次数:3194
如果您在国外工作、学习、生活,您享受哪些领事服务呢?今年4月,外交部公布了《中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5月28日,外交部领事司司长罗田广在外交部网站就领侨问题与公众进行在线交流;最近,本刊就“指南”的相关问题采访了他。

  记者:我们注意到《中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下文简称“指南”)的公布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因为它关系到中国公民在境外的权利,请问何人能享受上述保护和服务?

  罗田广: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走出国门,从事旅游、商务、学习等活动,有的还在国外定居下来,仅2002年一年,中国公民出境人数就达1600万人次。在国外期间,中国公民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方便中国公民在国外旅行、工作、学习或居留期间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外交部日前公布了新版“指南”。该“指南”力求向公众客观介绍我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的职能范围,有针对性地解答中国公民在境外可能经常遇到的问题,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解答和指导。同时这也是对领事保护工作新思路、新方法的探索和尝试,是我国政府重视保护中国公民境外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保护的对象必须是本国国民,即当事人应具有中国国籍。领事保护的对象通常分为两种:一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二是临时出国探亲、旅游、经商、学习或工作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这一概念涵盖港、澳、台同胞。

  记者:与2000年“指南”相比,本次增加了哪些主要内容?增加这些内容的依据是什么?请您列举一些领事实践中的具体事例。罗田广:与2000年制定的“指南”相比,新版“指南”信息量大、内容丰富、通俗易懂、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第一,我们对新版“指南”的内容进行了较多的充实和进一步的完善。近年来,随着中国公民出境人数日益增多,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的活动也日益多样化,我们在领事工作中遇到许多新问题,尤以境外劳务纠纷、经济纠纷以及一些危及中国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最为突出。从目前情况看,部分中国公民在遇到此类紧急情况时,还不是很清楚如何通过最有效的手段,包括根据驻在国法律以及通过使、领馆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例如,去年我们处理了一起中国公民因携带大量止痛药品,被中东某国警方指控涉嫌“走私违禁药品”而受到审讯的案件。我们对此类案件进行总结,以类似“出行提示”的形式编入新版“指南”,避免中国公民陷入此类麻烦。

  第二,除了保留2000年版“指南”中“中国驻外使、领馆能够提供的领事保护和服务”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不能提供的领事保护和服务”两部分以外,还增加了“中国公民寻求领事保护和服务的常见问题”、“正确认识领事保护”以及“帮助您自己”三大特色板块。

  第三,更加注重解释和说明。因为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不少中国公民对领事保护和服务存在着某些误解或片面认识。例如,领事保护的范围应当是“保护中国公民的正当权益”,也就是说,领事保护不是无条件和不加区别的。例如:要求使、领馆购买免税物品不符合驻在国法律规定,属不正当要求;遇到经济纠纷要求使、领馆仲裁,超出了使、领馆的职能范围;如果涉嫌犯罪,为逃避被追究法律责任,要求使、领馆提供庇护,如果使、领馆应要求提供了这样的庇护,则属违法的袒护行为,超出了领事保护的范畴。

  “领事服务”是驻外使,领馆领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在国外工作、学习、生活期间,常离不开驻外使、领馆对他们提供的领事服务,当然,它与“领事保护”一样,也有一个“行”与“不行”的问题。比如,当您在国外正常旅行丢失了护照,您可向有关驻外使、领馆提出补发相关国际旅行证件的申请,使、领馆有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受理您的申请并核发相应的国际旅行证件,以便您继续旅行或回国;但是,如果您要求使、领馆替您向驻在国申办签证、居留证或工作许可证等,则超出了使、领馆领事服务的范围。

  针对人们对领事保护和服务容易产生的误解或片面认识,我们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解释,目的就是为了帮助中国公民进一步认识领事保护和服务,寻求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帮助他们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方面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最正确、最合理的选择,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您有多年从事领事工作的经验,请您结合领事司的工作实践和具体案例,谈谈领事保护和服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国公民在享受领事保护和服务方面存在哪些误区?

  罗田广:公民对“领事保护”容易产生三个方面的认识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认为中国驻外使、领馆是中国公民理所当然的庇护所。有一部分人认为,中国人在接受国遇到刑事等案件时,可以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庇护。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使、领馆对本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都无庇护权。中国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请求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协助,但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或者聚众闹事。这样做不仅无助解决问题,还会使问题复杂化,甚至引起外交争端。2002年,有一中国公民在接受国抢劫银行后,要求我驻该国使馆提供庇护。因其行为严重触犯法律,经我领事官员的耐心工作,当事人向当地警方自首。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领事保护是万能的。现在有不少人认为,在国外无论碰到什么问题,只要向使、领馆提出领事保护,就没有解决不了的。其实,这是一种认识上的偏差。使、领馆的领事保护受到诸多条件和因素的限制:首先,使、领馆在接受国没有行政权力,更无司法权力。其次,领事保护所涉及的事项十分复杂,尤其是当我公民的行为违反驻在国法律并构成犯罪时,使、领馆须尊重驻在国法律,不能袒护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历来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的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领事保护问题上,我们将尽一切符合国际法、国际准则和惯例的手段切实维护我国公民的正当权益。一方面,我们决不允许别国政府或驻华使、领馆在我国滥用“领事保护”手段,袒护其国民在我国境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干涉我国内政;与此同时,我国也要认真履行国际义务,不借“领事保护”的名义,干涉别国内政,要在国际上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第三个误区是,认为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使、领馆,外交部或领事官员。

  1998年,我公民杨某与某国一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公司单方面违约,没有给他安排工作,也不给经济补偿。杨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法院判决杨胜诉。但被告公司为逃避赔偿,早在诉讼阶段就转移了财产。杨当时正在国内,由于缺少法律知识,没有委托律师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结果判决生效后,该国法院因找不到被告的财产而无法强制执行,杨未获得赔偿。杨请我驻该国使馆协助,使馆多次向该国提出交涉,还为杨介绍了友好律师,对杨在该国的食宿提供了热情帮助。但由于始终找不到被告的财产,该国法院表示已无能为力。杨开始不断纠缠使馆,武断地认为他得不到赔偿是由于使馆工作不力,要求中国政府促请该国政府代赔,否则就将回国起诉外交部和我使馆。我们认为,杨某对问题的认识一开始就存在误区,他在从事涉外经济活动时,既依法享有相关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关的风险。在这个案例中杨某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他本人缺乏法律常识,在提起诉讼时没有考虑到被告会转移财产的风险,也没有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我使馆从外交层面做了大量努力,已经认真履行了职责,当事人无端将责任转嫁给使馆和政府,是毫无道理的。

  就像刚才谈到的,使、领馆在接受国没有行政权力和强制手段。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所进行的外交交涉是外交行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就好比在诉讼中,辩护律师认真工作、尽力辩护,即使官司打输了,当事人也不能追究律师的责任。同样道理,公民不能因外交交涉不成功而起诉驻外使、领馆,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复议法》也不适用外交行为。

  记者:领事司和驻外使、领馆在提供领事保护方面近来有哪些成功案例?请列举一、二。罗田广:近年来,中国的领事保护工作处在一个大发展的时期,领事保护工作的内涵与外延都有了新的拓展。近一两年,重大领事保护案件频繁发生。例如,2002年我国一名在新加坡的建筑工人的汇款被骗一案,涉及款项近3000万人民币,直接受害人超过千人。这是一起由相关商业行为引发的诈骗案,按理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如果纯粹循法律途径解决,可追回的资金十分有限,受害工人将几乎得不到补偿。我们与新加坡政府反复协商,最终促成了新政府介入此案,破例两次延长了受害工人的工作准证,并追回了部分款项,最大限度地弥补了受害者的损失。

  2002年,欧洲某国发生了华商店铺被当地警察袭抄事件,我六名侨民被抓扣,其中包括某著名侨领的家人,涉案当事人有可能被判处11年以上徒刑。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馆及我部的有力交涉和多方工作,该案获得了圆满解决,涉案人全部获释,经济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外交部和使馆辛勤有效的工作表示满意,并致以诚挚谢意。

  今年3至4月,连续发生了几起涉及中国公民的重大领事保护案件:3月20日,我一艘渔船在斯里兰卡海域被斯一武装组织击沉,造成15死8伤;4月7日,我一教育代表团在美国费城发生一起严重车祸,造成7死3伤;4月21日,我国派包机接回滞留帕劳的我200多名劳务人员。

  领事保护工作取得成效的背后既有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也有从事领事保护工作的同志的大量付出。我驻菲律宾使馆的领事参赞曾不辞辛劳,奔波到离使馆路途很远的一个岛上探望被菲方关押的122名中国渔民,回到使馆后持续高烧,这才发现已染疾病。经过艰苦的外交工作,这批渔民最终全部回国。

  我驻马来西亚、印尼等国使馆近年来解救了大量受骗从事色情服务的中国妇女。接到女青年的求救电话后,我们的领事官员常常冒着生命危险,协同当地警方解救受害人。有一名女青年在安全脱险后写道:“在异国他乡充分感受到了中国的强大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心和爱护,只言片语难以尽书满腔谢意,我在这里向我们的党和政府,向我们的大使馆致以衷心的感谢。”正是我们的领事官员不谋私利、默默奉献的精神和努力使人民满意的服务意识使党和政府关于领事保护的方针政策得到了准确有效的执行。

  记者:领事保护与服务工作在“总体外交”中占有怎样的地位?它将如何为“总体外交”服务?

  罗田广:首先是要充分发挥领事保护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职能。国家实力是有效实施领事保护的后盾,只有国家实力强大,才拥有行使领事保护的各种手段。另一方面,领事保护也为国内经济建设和增强综合国力服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与国际性经济活动的联系将更加密切,中外人员往来将更加频繁,领事保护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领事保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疏通渠道,提供便利,施加保障。

  其次,领事保护是我国“总体外交”的组成部分,领事工作必须从外交整体出发,为实现外交总目标服务。我们在切实保护海外中国公民正当权益的同时,要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做好外国人在华的保护工作;我国在行使领事保护职能时,要与有关国家进行充分协商,不干涉别国内政,同时坚决反对他国以“领事保护”的名义干涉我国内政。

  第三,依法实施领事保护。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一切外国在华特权,并在领事保护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可以说,依法实施领事保护的法律环境已经具备。依法实施领事保护,不仅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而且可以通过领事保护这个渠道和窗口,使世界各国更多地了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了解中国政府重视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人权的作法,了解中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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