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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市场发展10年期间内,保险证明,其具有生存力。不管1995年和199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保险市场继续顺利运行。这是因为保险服务多样化,既有风险服务,也有无风险服务;与银行有区别,只有出险,才付款;不但在俄罗斯,而且在国外都生存再保险制度;因为总处于危机状态,保险公司制定了反危机的管理方法。这都使保险市场生在存下去,正常运行。此外,据俄罗斯和外国专家的分析,最近2-3年俄罗斯会出现真正的“保险热“,是因为企业和居民客观上已经理解保险保障的必要性。可是虽然表面上俄罗斯保险市场表现出有利的发展,但它还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有阻挠进一步发展的一系列关键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取决于国家是否采取系统性的措施。此外,国家实际上不必投入财政、知识等其它资源。国家只要采取一系列法律和行政的措施,就能发挥保险含有的强大经济潜力,使之顺利解决国家宏观问题。
      保险活动基本法关于承保人和投保人的关系,保险契约的签署和执行,其规定已经不符合现代保险实务的要求。俄罗斯联邦保险法在形成俄罗斯保险市场的初级阶段里奠定有关基础,但是目前它已经过时。保险活动的很多问题没得到反映。俄罗斯保险实践发展得很快,又要求新的调整,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新保险法要包括保险的形势和保险业务的种类、保险公司与国家的关系、保险公司的法定资本总额、注册保险公司的程序、提供许可证的程序、保证保险市场与保险业务稳定的保证、保险公司联合的形式等标准条款。   1996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生效,对法律调节保险活动作出一定的贡献。但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8条(保险)不能充分符合实践的要求,就受到公正的批评。一方面,缺少保险契约若干种类(如,没有人寿保险契约)另一人面,存在不够规范化的概念和条例(如,生意险)。因此,完善保险法的主要工作是修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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