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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在俄罗斯的预算外社会基金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该基金是根据1991年6月28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该法从1993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而设立的。
强制医疗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证俄罗斯公民享有同等的医疗和药品帮助的条件,保障公民享受免费医疗帮助。
强制医疗保险的主要任务是:⑴保证《俄罗斯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的实施。⑵保证联邦主体强制医疗保险体系的财务稳定性。⑶保证俄罗斯法律真凭实据公民在强制医疗保险体系中的权利。⑷参与强制医疗保险领域国家财政政策的制订和实施。⑸制订和实施配套措施,以保证强制医疗保险体系的财务稳定性,并为拉平各地区的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创造条件。
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有:⑴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组织、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按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数额缴纳的强制医疗保险费。⑵联邦预算用于完成共和国一级强制医疗保险计划的拨款。⑶法人和自然人的自愿缴款。⑷基金的暂时闲置财政资金的使用所得。⑸基金的财政资金定额保险储备。⑹银行和其他债权的贷款。⑺俄罗斯法律允许的其他财政资金进款。上述资金来源中,最主要的是保险缴纳,占强制医疗保险收入总额的90%以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组织、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根据保险缴款交纳方法条例的规定,向联邦和地区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应交纳的资金。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缴款的费率为劳动报酬总额的3.6%,其中0.2%纳入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3.4%纳入地区强制医疗保险基金。
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职能,是对俄罗斯各个地区保障强制医疗保险纲要拨款式条件进行平衡是以对地区基金拨付补助的形式实现的。近几年联邦基金的支出中,85%左右都是用于对地区基金的补助。
地区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作用是从财力上保险基金的资金;核算保险缴纳和付款;同税务机关一起共同监督保险费的及时和足额上交情况及合理使用情况;对地区的强制医疗保险纲要进行拨款;办理同联邦基金和其他地区基金之间的业务征来等。
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交纳办法是:以雇主身份出现的各类缴款人,每月交纳一次,即在领取发放工资的资金时交纳;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按交纳俱所得税的期限,并按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基数交纳;农户、农场、北方少数民族的家族公社,每年交纳一次,即在下一年的4月1日前交纳;按合同雇用其他公民的自然人,每月5日前交纳上个月的缴款;政权执行机关则是在每月的25日之前,按不少于有关预算中规定用于该项目的季度资金总额的1/3,拨付用于无工作居民的强制医疗保险的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