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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是根据1992年8月7日俄总统的命令和1994年2月12日俄政府决议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条例而设立的。其主要目的是对那些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加劳动过程的人提供物质保障。该基金的主要任务是:⑴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怀孕和分娩、生育子女等实行补助;用于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疗养和康复治疗,部分弥补疗养所、防治所、青少年康复营地的经费;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社会保险目的。⑵参与研究和实施国家职工健康保护计划,以及完善社会保险的措施。⑶实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稳定的措施。⑷与俄罗斯劳动部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和提出国家社会保险的保险费费率的建议。⑸做好为国家社会保险系统培养专家和提高专家技能的组织工作。
近70%的社会保险基金留归投保社会支配使用。保险费的26%以下的部分,集中到基金的地区一级和中央一级。
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有:⑴企业、组织、机构和其他各种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保险缴款。⑵从事个体劳动活动并按法律必须交纳社会保险缴款的公民的保险缴款。⑶将功赎一部分暂时闲置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用于购买国家有价证券高效的存入银行所取得的收入。⑷公民和法人的自愿缴款,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财政资金进款。⑸联邦预算拨款,这部分拨款主要用于补偿对遭受切尔诺言贝利核灾害的受害人员提供优惠的支出。⑹其他收入。
俄罗斯1998年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与上年相比发生了以下两上方面的变化:第一,由于俄罗斯保险缴款费率降低,用社会保险资金支付的疗养证、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休养证;部分支付赴疗养地的旅费;青少年体校的补贴;支付儿童新年礼品费等均被取消。第二,转交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疗养康复机构,用于其发展的基建投资拨款支出也被取消。
社会保险基金缴款的标准,由俄罗斯政府制定。该标准对所有经营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法人都是统一的,即按工资总额的5.4%征收,职工个人不缴纳该项缴款。
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办法是:预算经费领用机构、每月交纳一次,在每月下半月发放工资时交纳;所有企业和非预算经费领用机构,每月交纳两次,在每月前半月和后半月发放工资时交纳;按合同雇佣公民的人士,每月5日交纳上个月的缴款;农户、农场,以及北方少数民族的家庭公社,每年在4月1日前一次性交纳上一年的缴款。
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社会保险基金共同时保险费的及时和足额交纳情况实行监督。这些资金在企业的确定和合理开销,则由社会保险基金在工会的参与下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