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
税收法典第30条规定,俄罗斯的税务机关是俄罗斯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在俄各地区的分支机构。而且在税收法典规定的情况下,海关机构也拥有税务机关的某些权限。对这些机构的相互作用及其各自的职能作用,第30条的第3、4款均作了原则规定。
与基本原则法相比,税收法典在第31和32条中对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扩展性的严格规定,其目的是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作用,为它们提供实施税收监督的可靠法律机制,保证其在俄行政体系中的相互作用,分清职权范围。为保证税务机关统一实施税务局法,俄罗斯国家税务总局在履行自己职能的同时,还颁布各种法令、条例、细则第方法指南等。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监督义务时,如发现带有犯罪性质的违反税法情况,必须在自发现该情况的3日内将有关材料呈报给税务警察机关外理。
税收法典第33条还以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作了专门规定。指出,他们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典和其他联邦法规行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现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有礼貌和认真地对待纳税人及其代表人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其他参加者,不允许损害他们的名誉和尊严。应当税,如果这一规定得以实施,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报公职人员的法律文化水平,并改变他们的形象。
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监督时,经常会发生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采取不适当的罚款和制裁,有时甚至错将纳税人的正常行为归于违法。这会给纳税人造成物质损失,尤其是由于税务机关的不正确制裁造成生产经营活动中止,损失更大。因此,税收法典在第35条中规定了税务机关、海关机构及这些机关公职人员的如下责任:其一,税务机关和海关机构对由于其不适当行为或决定,以及其公职人中央委员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不适当行为而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应按税收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用联邦预算予以补偿。其二,税务机关的海关机构公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其不适当的行为应按俄罗斯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税收法典的第6章对税务警察机关作了规定,指出,联邦税务警察机关执行特殊的职能,主要是预防、查明、制止和调查违反税法的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还执行俄罗斯《联邦税务警察机构法》所赋予的其他职责。第36条第2款对税务警察机关的权限作了详细规定,而该条第3款则对其权限提出了划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