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表10
注:距离应采用距建筑物或煤气调压室立柜外壁,而煤气调压室设置在露天广场的设施上,则距围墙边缘
缺页(译注)
在这个房间脉动煤气管道的进口应规定经过分隔装置、结构物应不可能使煤气进入检测仪表的房间,或者在每个脉动煤气管道上从安装节流阀开始的垫圈就具有的孔径不大于
0.3mm。 不允许脉动煤气管道上对着流量计安装节流阀垫圈。
在脉动煤气管道通道穿过隔开的检测仪表房间墙的位置应规定为密封的填料。
5.22 当安排煤气调压室和煤气调压室装置的设备时,必须规定可能接近设备的机会,以便安装、维护和修理。 平行排列的设备之间的距离应采用视线不少于
0.4m。在煤气调压室房间主要通道的宽度和从各个方向维修煤气调压装置不少于0.8m。 为了在高度大于
1.5m以上安排维修的设备,应规定设有扶手的阶梯面积,。 煤气调压室的煤气管道应按照
ГОСТ 14202-69上色。 不允许在通道上安装阀件,设备,以及法兰与螺纹连接装置。
5.23 煤气调压室进出口煤气管道,通常应规定带有通道的地下管道经过建筑物的室外部分设有保护套管装置并装有隔开的法兰。 当安装地下进出口煤气管道时,应遵守第
4章的要求。 5.24 煤气调压室的电气设备与电气照明应按照电气设备安装规则的要求和本章的补充规定。 根据居民居点的煤气调压室供电的可靠性应列入第三类。
工业企业的煤气调压室供电可靠性应根据主要产品来确定。
5.25 就煤气调压室而言,应规定为设置II类避雷保护装置。当设计避雷保护装置时,应遵守CH 305-77的要求。 5.26 在供电与通讯管网的煤气调压室建筑物引入套管上,应规定电缆如同为Ⅱ类避雷保护目标。 5.27 当具备电话通讯而被安装电话装置时,应规定在调压器房间之外或在建筑物的外面锁定的箱子内。 允许在调压器房间内在直接实现防爆的形式下安装电话电装置。
组合调压器的配置
5.28 除由金属外壳和耐热保温层预制板制的墙或建筑物的室内之外(住宅和非生产性的公共建筑物除外),组合煤气压力调压器应安排在用不燃烧材料做的支柱上,或煤气化建筑物不低于Ⅲ-Ⅳa级耐火外壁上。 组合调压器的煤气进口压力,应不超过:
住宅和非生产性的公共建筑物
0.3Mpa(3kgf/cm2)
; 工业
(包括锅炉)和农业企业-1.2Mpa(12kgf/cm2)
; 5.29 组合压力调压器,通常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水平地段,其高度不大于2.2m。当必须在很高处安装调压器时,应规定出为其维修的场地。 5.3 从在建筑物墙上安装的组合压力调压器(除了住宅为其配置调压器外,应规定只能在无门窗的墙上安装)到窗、门和其他的开口处的距离应采用不少于: 当调压器进口上的煤气压力不大于
0.3Mpa(3kgf/cm2)
时,垂直方向为lm,水平方向为3m; 当调压器进口上的煤气压国超过
0.3Mpa(3kgf/cm2)
时,垂直方向为3m,水平方向为5m。 绝不允许在阳台下安装组合压力调压器。
5.3l 当在煤气化生产厂房内安置组合压力高压器时,应遵守煤气调压器装置的要求。 6. 煤气供应的室内设备 一般规定
6.1 本章的标准适用于室内各种用途构筑物安排的煤气管道和煤气设备的设计。 在实际建筑物中可能的煤气设备安装与煤气管道敷设应确定符合建筑标准与法规,在设计上符合建筑物。
煤气管道的敷设
6.2 敷设在建筑和构筑物内的煤气管道应当规定符合第11章要求的钢管。 为了连接移动的部件、可移动的煤气燃烧器,煤气仪表、
’检测仪器和自动器件,允许规定有橡胶的胶布的软管。当选用软管时,应考虑到同时在建筑物的压力和温度下对输送煤气的软管耐久性。 6.3 通常,管的连接应按规定用焊接方式。连接可拆开的(螺纹和法兰)允许只在安装阀门、煤气配件、检测仪表、压力调压器和其他设备的位置。 安装连接煤气管道可拆开的部分,应规定供观察和修理接近的位置。
6.4 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敷设煤气管道,通常应规定为明敷。允许规定在墙的沟槽里,合上易拆下来的挡板,具有供通风的开口上隐蔽敷设煤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煤气管道和住宅及从事非生产性的公共建筑物除外)。 6.5 在工业企业从事生产的场所,包括锅炉房、家用维修制造为宗旨和公共供应的建筑企业,以及实验室,允许在整体式结构地面随后用水泥砂浆堵塞管道方式敷设输送煤气管道通到单独的设备和煤气器具上。在这种情况下应规定管道用油基刷涂料或用硝基磁漆耐水刷涂料。 在从地面引入与引出位置的煤气管道,应规定有保护套管,其端头应在地面伸出不少于
3cm。 6.6 工业企业从事生产的场所,允许在现场通道上用砂土填平和用封闭的平台敷设煤气管道。 通道的结构应排除可能在地面下方传输煤气。
在通道里敷设煤气管道,不允许在规定有可能产生落入通道的物质会使管道生锈的位置。
6.7 通常,供敷设煤气管道的通道,不应同其他通道相交。 当必须与通道叉时,应规定有密封的跨接管装置和在钢制成的保护套管中敷设煤气管道。保护套管的端头应在双向跨接管限度的
30cm外引出。 6.8 当同其他管道在共同的支柱上敷设的煤气管道,应设置在高于支柱所占用的距离,保证便于观察和修理。 6.9 敷设煤气管道过境通过生产的场所,只要煤气不能应用的地方,在规定条件下所用煤气管道不安装配件并在这个地主维修煤气管道的工作人员保证通行无阻的连接不断地接近,允许规定用低压和中压的煤气管道。 6.10 不允许规定在因爆炸和爆炸有火灾危险属于A与B类、在爆炸有危险的地带所有的地方、在地下室、在库房建筑物爆炸危险和易燃材料、在分站与配气装置、穿越通风的工作间、矿井与管路、矿井电梯、垃圾箱场地、烟道、经过的房间使煤气管道能够受到腐蚀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受腐蚀物质影响的地方而且煤气管道被燃烧产物环绕或是同加热相接触或者是熔化金属的地方敷设煤气管道。 6.11 对于经试验温度影响的室内煤气管道应规定有可能的温度应变被偿。 6.12 对于输送含水份的煤气并敷设在空气温度可以低于3℃场所的煤气管道,应规定用不燃材料做成绝热层。 6.13 在从事生产场所的工农企业、家用维修制造性企业的煤气管道关闭装置应确定为: 在房间内部的煤气管道引入口;
每个配件的支管上;
在燃烧器与点火器之前;
在通风管道上将该装置连接到煤气管道的位置上。
在现有房间内部距离不远于
10m的煤气管道引入处设置煤气表或煤气调压装置,在进口上的开闭装置被认为是闸阀或煤气调压装置或煤气表前的旋塞。 不允许在通道上、混凝土地面上或壁沟槽内敷设的煤气管道上安装阀件。
6.14 必须顾及到煤气的流量和以供应煤气为目标的核算系统的选择,应按照苏联煤气工业部批准的《国民经济应用煤气法规》和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苏联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国家标准局批准的《关于工业、运输、农业与公共家庭企业与组织的燃料、电气与热能消耗核算及控制的规则一般状况》的规定相适应而加以确定。 6.15 计算煤气消耗量的器具应设置在煤气调压室或气化的房间。允许在另外的房间内计算煤气消耗量而配置的仪表,而该房间具有伸展通风装置不低于Ⅱ级耐火性。 在一个煤气管道上通话安装并联不超过两个煤气表。
6.16 在住宅内敷设煤气管道应规定按非居住房间内。 在现有的和重建的住宅里,当不可能有另外的敷设方式时,允许规定过境敷设低压煤气管道通过住宅。过境煤气管道在住宅范围内不应有螺纹连接件和阀件。
不允许在居住房间和卫生中心站规定有敷设竖管煤气管道。
6.17 在住宅和公共建筑物敷设的煤气管道上安装关闭装置(除公共供应和家用维修制造性的企业以外)应规定为: 为维修五层楼以上的竖管而关闭供气;
煤气表之前
(如果切断煤气表供气。不允许在进口使用关闭装置); 在每个煤气配件、炉灶或装置之前;
在通至采暖或配件的支管符合
6.46的要求; 在输送煤气管道通至蒸煮锅、餐厅灶具、采暖炉和其他类似的设备,应规定依次安装两个开闭装置:一个是切断整机上的配件
(设备),另一个是切断燃烧器供气。 在输送煤气管道通至煤气配件,其上的开闭装置在燃烧器之前,在其结构上规定
(煤气灶具、热水器、炉灶燃烧器等)必须安装一个关闭装置。 为切断与层和少数住宅的竖管
(接近)必须安装的装置,可以由设计机构依据地方具体的规定,包括建筑物的层数和住宅数量,在进行应急和其他的工程情况下应该切断供气。 为切断竖管
(接近的)所规定的装置应根据建筑物外部的可能性进行安装。 6.18 由露天和室内地面敷设的煤气管道至建筑结构、工艺设备和其他用途的管道距离,应采取根据规定,保证可能的安装、观察与修理煤气管道,并在其阀件上进行该调节的检查,在这种情况下煤气管道不应和通风格栅、窗与门的开口相交叉。在生产场所允许和透光的开口、填充的玻璃砖,以及沿着不打开窗扇敷设煤气管道。 6.19 沿着建筑物墙和构筑物通迅与广播线路铺设的煤气管道之间最短的净距离,应采用符合按规定程序由苏联邮电部批准的《通讯电缆与广播线路工程安全技术法规》。 6.20 在室内铺设的煤气管道与供电工程管道之间的距离,靠近和相交的地方应采用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则。 6.21 在人行道上敷设煤气管道的地方应规定在距地面高度至煤气管道底部不少于2.2m。而当设有绝热层时则至绝热层底部。 6.22 给建筑室内的墙、圆柱和楼板、锅炉构架和其他生产配件做固定明敷的煤气管道,当借助于托架、钢箍、钩子或悬垂物诸如此类的构件,在保证可能观察、修理煤气管道并在借阀件上调整的距离上应加以规定。 支柱上固定的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根据
CHu п 2.04.12-86的要求加以确定。 6.23 敷设未脱水煤气的煤气管道(除低压气相液化石油气外),应规定有坡度不少于3‰。 当具备煤气管道的煤气表坡度时,应规定从煤气表开始。
6.24 垂直煤气管道在和建筑结构相交叉的位置应在保护套管内敷设。煤气管道与保护套管之间的空间必须填浸满树脂的麻垫、橡胶衬套或其他灵活的材料。保护套管的端头应凸出地面不少于3cm,其直径根据范围采用,以使煤气管道于保护套管之间的端头空隙对煤气管道标准直径不大于32mm者不少于5mm,而对大直径煤气管道者则为不少于10mm。 6.25 室内煤气管道,其中包括在通道敷设的应涂色。对涂色来说,应规定为耐水的油基漆材料。 6.26 煤气器具和煤气燃烧装置,通常,应对煤气管道的连接做硬连接。 连接到煤气器具,实验室燃烧器,以及在工业企业可移动和可转换的煤气燃烧器装置与配件可调节的煤气管道,允许规定在切断旋塞胶布软管供气之后。
连接家用煤气器具和试验室燃烧器的胶布软管不应有对头接合的连接。
6.27 在煤气管道工业(其中包括锅炉)、农业企业、家用维修制造性企业中,应规定的煤气管道因进口区段最方便从而是送风管道,也是按煤气行程最后的关闭装置之前属于每个阀件的支管接出。 允许由具有同样煤气压力的煤气管道合并送风管道,由于关闭了煤气用的送风管道,因而就有比空气密度大的煤气密度。
送风管道的直径应采用不少于
20mm。 在送风管道上的关闭装置之后应规定设有取样的旋塞接头,即使这样,也不能利用连接点火器的接头。
在特定的情况下
(例如切割与焊接、小型工业锅炉),当输送煤气管道走私不大于32mm时,允许代替送风管道,包括有堵死接头螺盖的阀门装置规定。 6.28.由送风管道端头区段至送风通风的格栅的距离应不少于3m。 当建筑的位置超出避雷区域,送风管道应接地。
住宅的煤气供应
6.29 在住宅安装煤气具应规定在室内厨房高度不少于2.2m,设有通风窗(楣窗),延长通风管道和自燃照明。
在这种情况下室内厨房的容积为m3,不少于:
双眼煤气灶——8
3眼煤气灶——12
4眼煤气灶——15
6.30 在现在住宅中允许安装煤气灶为:
当没有通风管道也不可能适用这种管道的烟道,但具备通风窗房间或在窗上部有楣窗时,室内厨房高度不低于2.2m,其容积不少于6.29的规定;
当具备通风窗或上部楣窗的走廊时,在这种情况下,灶具与对面的墙之间的通道应有的宽度不少于1m,墙与用易燃材料制成的走廊天花板应被粉刷,而用坚实隔墙和门的走廊隔开卧室。
在配备倾斜天花板的厨房里,平均部分具有的高度不少于2m,安装煤气设备,在那种部分厨房里应规定其高度不少于2.2m。
6.31 在私人所有权中属于公民实际住宅,如果这个住宅房间实有的容积比起大的标准容积不小于1.25倍,允许在符合6.29和6.30要求下把煤气灶安装在房间内,但实有高度小于2.2m到2.0m(含2.0m)。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挑选出来的厨房,房间容积的房屋内安装煤气灶具的地方应比6.29规定的大两倍。
当在这种小房间内不可能实现安装煤气灶具规定要求时,可以在每种结构图情况下依照符合当地卫生监察机关的同意。
6.32 在住宅之外配置的房屋里安装灶具,采暖和其他装置的可能性由煤气事业设计与使用机关考虑到具体与当地规定,其中包括对这种目标的现有煤气进行审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在房间里安装煤气器具应符合住宅房间提出的要求,在这里允许配置这样的器具。
6.33 木制新抹灰的墙和其他易燃材料制成的墙在安装灶具的地方,应采用不易燃材料隔开:抹灰、铺石棉板盖房顶用钢厚度不少于3mm以及其他方式。隔热层应超出灶具尺寸每一边10cm,总的不小于80cm。
灶具到隔离用不易燃材料房间的墙的距离应不小于7m。灶具与对面的墙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lm。
6.34 为加热供水应规定有快速式或容积式的煤气热火器,而为了采暖则是容积式热火器,小面积采暖锅炉或供煤气燃料运行的其他采暖设备。
楼层里的居住房间可以安装规定的煤气器具与设备,应按CHu п 2.08.01-85采用。
6.35 允许将使用固态或液态燃料工厂制造的小面积(小规格)采暖锅炉改装为煤气燃料式的。
改装的锅炉所用煤气燃料采暖装置应配备设有符合第1 1章规定要求的防失效安全控制燃烧器装置。
在一个房间里决不允许规定安装超过两个容积式热水器或两个小面积采暖锅炉或是两个其他的采暖装置。
6.36 烟道装置应符合像采暖炉一样CHu п 2.04.05-86的要求。当解决的问题有可能煤气器具连接到烟道中,允许遵照参考附录6中列出的数据。
6.37 安装热水器、采暖锅炉和采暖设备应规定在厨房和为其配备和符合6.42和6.43要求而使用的不居住的房间。不允许在浴室和夏季厨房里安装所规定的器具。
在浴室不允许安装上述的器具,必要的问题是浴室重新布置煤气热火器,该热水器的配置为早先的通用标准,在住宅的厨房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在各种具体情下,根据煤气事业当地使用机关的设计机构决定。
由煤气燃烧器的突出部分或阀件到相对的墙边应不少于1m。
6.38 安装快速式热水器,应规定在不易燃材料制做的墙上的距离不少于距墙(其中包括距侧边的墙)3cm。
当在用不易燃材料构成墙的房间内没有这种条件时,允许规定在抹灰的,以及在镶衬不易燃的或阻燃材料的墙上安装快速式热水器,热水器距墙不少于是3cm。
阻燃墙表面应采用屋面钢板隔开,所加的石棉板厚度不少于3mm。绝热层应伸展到热水器外壳尺寸以外10cm。
6.39 安装煤气采暖炉、采暖设备和容积式热水器应规定用不易燃料制成的墙上有设备离墙的距离不少于10cm。
当用不易燃料制成的墙的房I司内没有这种条件时,允许在符合6.38的规定在防护的墙上设备离墙的距离不少于10cm。
6.40 加在快速式热水器与煤气灶具的突出部分之间的净水平距离应采取不少于10cm。
6.41 当在厨房安装煤气灶具与快速式热水器时,厨房的容积应采用符合6.29规定。
当安装在厨房里的煤气灶具与容积式热水器、煤气灶具与采暖锅炉及采暖设备,以及设有热水的内装式灶具(采暖、热水供应)时,厨房的容积应比6.29规定窖大6m3。
6.42 用于安装煤气热水器,以及采暖锅炉或采暖设备、在烟道中按规定排出燃烧产物的管接头应有高度不低于2m。当安装一个煤气器具时,房间容积不少于7.5m3,当安装两个采暖器具时,则不少于13.5m3。
6.43 厨房或房间,安装锅炉、设备与煤气热水器的地方应有通风管道:为了送风,应规定整门或墙、相邻房间出口的配件中,门与底面之间的格栅或空隙有效断面不少于0.02m2。
6.44 不允许将所有的煤气器具配置在地下层(地下室),当是液化石油气供气时,则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基底层任意使用。
注:本条要求不适用于私人所有权归公民所有的住宅,假如这个住宅的地下室有自然照明,房屋的借据实际是由天然气供应的。
6.45 在下列规定条件下,允许将采暖与采暖蒸煮炉灶改装为煤气燃料,这就是:
根据采暖锅炉装置,锅炉、烟道与通风管道符合主管部门的标准要求,依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改装为燃气燃料;
在采暖和采暖蒸煮炉灶的燃烧室可调的燃烧器,主要防失效安全控制符合ГОСТ16569-86要求。
6.46 煤气化炉的点燃,通常应规定从走廊外面或其他不居住的(不使用的)房间。
当不可能保证上述要求时,允许规定煤气化炉的点燃从居住的(使用的)房间外面点燃,在这种情况下给炉子送气应规定使用单独的分路。通至煤气管道连接分路的地方应规定在上述房间规定之外的开闭装置上。
房间正对着煤气化采暖和采暖蒸煮炉灶的炉膛,应有抽气的通风管道或是通风窗或是非居住房间面对着的门或是通道口。炉前应规定有宽阔的通道不少于1m。
6.47 就采暖房间来说,允许规定有煤气壁炉、热风机和其他设有烟道中的燃烧产物支管的工厂制做的器具。这种器具的煤气燃烧装置应配备符合第11章规定要求的防失效安全控制。
在房间里规定有安装煤气壁炉或热风机,应有通风窗或排风的通风管道。
当安装上述器具时,必须遵守6.39规定的要求。
6.48 有可能采用的和规定配置的家用煤气灶具本章未列出,应随着考虑其热负荷必要的燃烧产物支管和本章标准的其他参数而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