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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国家贸易委员会1998年7月31日第533号令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1998年7月17日第791号令“实行补充进口税”的规定,宣布以下命令:
1、从1998年8月15日至1999年12月31日,对所有国家进口俄罗斯联邦的所有货物征收补充进口税,其中包括从海关联盟协议参加国进口的货物,进口税的税率为货物价值的3%。
但是对于属于自然人以非生产或者非商业目的进口的货物,不征收补充进口税。
在以下情况,不征收补充进口税: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贸易委员会1998年10月23日第729号令规定,农产品和食品,以及药品不征收补充进口税。
独联体ТНВЭД代码为7102 31 000的、非工业的、未加工或者直接切割的、剥开的或者粗加工的金刚石不征收补充进口税(根据1999年2月15日俄罗斯联邦国家贸易委员会第98号令)。
2、除现行海关关税管理的进口商品,对所有商品征收补充进口税。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海关税率法”规定,在属于海关关税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根据本法第36款在海关关税优惠的情况下,免收补充进口税。
3、对于从白俄罗斯共和国进口俄罗斯联邦的货物,如果根据本法第1点规定,货物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从1998年8月15日至1999年12月31日的自由往来,免收补充进口税生产的货物,或者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贸易委员会1996年11月28日第01-14/1310号令,在俄罗斯联邦预算中未列出关税数目的货物,征收补充进口税。
4、在计算补充价值税和消费税时,包括补充进口税的数目。
5、将下列代码补充进海关关税支付分类中。23--补充进口关税。
6、海关制度的调整(瓦西里耶夫),负责保障以本法条例对俄罗斯联邦国家委员会报单问题法令的补充。
7、俄罗斯国家贸易委员会ГНИВЦ(契博托夫)负责对本法条例涉及到的材料进行必要的改动。
8、俄罗斯联邦国家贸易委员会新闻处(耶夫斯基格涅耶娃)负责将本法条例通知大众信息传媒。
9、将补充进口税的数目统计程序和征收数目的计算程序补充到联邦预算中。
10、俄罗斯联邦国家贸易委员会副主席卡乌里巴尔斯负责监督本法的执行。
俄罗斯联邦国家贸易委员会主席 德拉加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