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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易货贸易税(主要内容)
白俄罗斯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外贸的易货贸易征税,主要规定是:
1、对白法人,经济实体,个体经营者临时征收易货税,税率按运入白境内的货物登记价值计算,具体为:
--对经白政府批准的为保证经济实体自身生产的易货进口原料、材料及成套设备,征5%的易货税;
--对其他易货,征15%的易货税;
对列入政府批准的可易货进口的清单的商品,对经济实体免征易货税。易货税款上缴财政,并将用于鼓励出口。
3、白政府有权免除经济实体为保证自身生产而易货进口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易货税。
在下列情况下对经济实体实行经济处罚:
-未缴纳或未及时缴纳税款的,其处罚金额为应缴纳的税款,包括迟缴罚金(每日罚税款的1%,但不超过的税款总额);
-对故意低报税款的,处罚两倍应缴的税款;
-对非按指定用途使用按5%征收易货税、政府批准免征易货税的商品,按该商品价值的两倍征收易货税;
实行经济处罚并不免除经济实体缴纳易货税。
5、对上述违规行为追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其罚款额至200个最低工资以内。
6、对本总统令第4、5条规定的违规处罚,其中包括罚款,由国家监督委员会和税务机关实施。
7、 由国家税务委员会和国家监督委员会对全额和及时缴纳易货税、按指定用途使用征收5%易货税、政府批准免征易货税的商品实行监督。
8、责成政府在1999年7月1日之前采取落实本总统令的措施;根据1999年至2000年3月1日之前实行本总统令的情况,向总统提出关于今后实行易货税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