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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海关规则
1.海关总署
白俄罗斯海关总署作为独立的服务部门于1991年9月20日成立,海关立法的基础是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章程(1998年7月生效)和白俄罗斯海关关税法律(1998年1月生效)。白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控制海关的活动,国家海关委员会下设18个海关办公室,用来直接管辖领地内的海关,海关办公室下设200个海关结算所,其中有51个点设在边境,负责查验商品和运输车辆通过白俄罗斯边境事务。
2.商品的海关结货
按照白俄罗斯法律的要求,商品和运输车辆可在白俄罗斯设定的海关结算所所在地通过边境。
海关结算需要提供的单据:
已填好的海关申报表
商品和运输单据(发票等)
如果是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还要有国家监督局的许可证
确认有权从事对外经济往来的文件
使用流通货币符合国家规定的确认函
其它海关要求出示的文件
白俄罗斯边境允许任何商品和运输车辆的进出口及运输,以下情况除外(禁止类):
原子能、化工、生物及其它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零配件
军用机械设备、器材及用于军事原因使用的爆炸物
用于军事武器制造机械设备等的原材料、设备、技术和科技信息
用于制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装载方法的原材料、设备和技术等
军用报火警器 工业用爆炸设备
放射性资源、核附属物
射猎及体育军用器材
气体武器和军用器材
各种形式的武器
武器模拟器
能够引起肢体感染或瘫痪的特殊设备和配件,任何可导致发炎、瘫痪或有毒气体的包装
麻醉药品及设备,有毒物、兴奋剂等
人体器官
非公开的信息技术设备
密码技术
根据国际贸易条约规定的濒于灭绝的动物、植物及其衍生物
VGP印刷品,声像材料及其它信息媒体,涉及到政治、经济利益、国家安全、健康保护和公民道德的自然人转移、商品和流通货币的法律规定。
以下情形不能通过白俄罗斯海关边境:
军用器材设备、麻醉剂、兴奋剂、放射性物质、爆炸物、VGP印刷品、声像材料及其它信息媒体,涉及到政治、经济利益、国家安全、健康保护和公民道德的根据白俄罗斯立法规定的其它进出口商品。
以上商品连同酒精和烟草产品禁止使用国际邮递方式发送。
3.原产地标准
白俄罗斯与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墨西哥分别签订了有关协议,规定了向这些国家出口产品的原产地标准。欧盟是白俄罗斯的重要出口市场,在与白签订的协议中非常详细地按商品税则编号对第一类商品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对有些产品要求所用的原材料必须为白俄罗斯产;某些产品原材料不能超过制成品批发价格的20%-70%(不同商品比例不同)等各种标准。而与美国协议中规定加工产品的增加值不能低于35%。
除与签订协议国家有特殊标准规定外,在与其他国家(包括与独联体国家)贸易中实行统一标准:即加工前后产品税则编号的前四位数字发生变化,就可以发放原产地证书。
白俄罗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商品原产地证书的审批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