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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财政部关于运输税和利润所得税支付办法的信函(2006年6月4日,第N03-06-04-04/28号)
公布日期:2006年8月29日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264条第1款第1点的规定,各类税费、关税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属于与生产和(或)销售有关的其它费用,《税法》第270条所列的各项税费除外。
根据《税法》第357条的规定,运输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将作为《税法》第358条所认定的纳税客体的交通工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员。鉴于2005年9月10日至12月25日期间的汽车登记在销售方的名下,因此销售方是这一时期运输税的纳税人,加算的税额应反映在其税收核算表当中,以便向其征收利润所得税。
同时应该指出,根据《税法》第362条,如果交通工具在纳税期间(即公历年)被注销,则应当根据某一系数来计算税款,该系数相当于此交通工具登记在纳税人名下的月份数与纳税期间公历月份数的比值,同时交通工具注销当月按整月计算。
在计算单位的利润所得税的税基时,作为汽车购买者的纳税人用于偿还销售方所缴运输税的支出不能冲抵所获得的收入。
财政部税收和关税政策司副司长А.И.伊万涅耶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