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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如果在俄设立企业,在招收和使用俄籍雇员时,就需要了解俄罗斯的劳动立法。1971年通过并实行了30年的《俄联邦劳动法典》已于2002年2月1日起失效,而于2001年12月31日由俄总统普京批准的新《俄联邦劳动法典》已于2002年2月1日生效。新《劳动法典》是俄罗斯转制以来制定的第一部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共分为14编,424条。现仅就新的《俄联邦劳动法典》的有关规定简介如下:
一、职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职工有权:
根据《俄联邦劳动法典》及其它劳动法规确定的办法和条件,可签订、修改和废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获得工作;
获得符合由国家标准规定及由集体条约规定的劳动及安全条件的工作场所;
及时全额得到与其专业水平、劳动复杂性、所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相符合的劳动报酬;
在连续工作所规定的时间后,每周的休息日,节假日以及每年的带薪年假安排休息;
全面获得劳动条件的信息及劳动场所对劳动保护要求的信息;
根据《劳动法典》及其它联邦法律规定的办法接受职业培训、再培训及进行专业进修;
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可联合、组织并参加工会;
根据《劳动法典》及其它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参加单位管理;
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条约和协议,获得执行集体条约和协议的信息;
以法律不禁止的所有方式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根据《劳动法典》和其它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个人和集体的劳动争议,包括拥有罢工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典》和其它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因履行劳动义务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及精神损害补偿;
获得联邦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
职工必须做到:
1、自觉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
2、遵守内部劳动组织规章;
3、遵守劳动纪律;
4、完成所规定的劳动定额;
5、遵守劳动保护要求和劳动安全;
6、爱护雇主及其它劳动者的财产;
7、将出现威胁人们生命和健康以及雇主财产的情况及时通报给雇主或直接领导。
二、雇主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雇主有权:
根据《劳动法典》和其它联邦法律规定的办法和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修改和废除劳动合同;
进修集体谈判、签订集体条约;
奖励勤奋有为的劳动者;
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爱护雇主及其它职工的财产、遵守内部劳动组织管理条例。
根据《劳动法典》及其它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追究劳动者的纪律和物质责任;
制定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
成立和参加雇主联合会,以便代表并维护自己的利益。
雇主的义务是:
遵守法律及其它法令、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集体条约、协议、劳动合同的条款;
按照劳动合同安排职工的工作;
保障劳动安全及卫生劳保条件;
保证给职工供应设备、工具、技术文件及其它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须的资料;
保障职工获得等量劳动的等量报酬;
在《劳动法典》、集体条约、内部劳动组织管理规章、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发放劳动者工资;
按照《劳动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条约;
为签订集体条约、协议并监督其执行,要向劳动者的代表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
及时履行国家监督检查机关的指令、缴纳因违反法律及其它包含劳动法律规范内容的法令所课以的罚款;
审议由相应工会机关及由职工选出的其它代表提交的揭发违反法律及其它包含劳动法律规范内容的法令的报告,采取克服的措施并将其通知上述机关和代表;
为职工按《劳动法典》、其它联邦法律以及集体条约规定的方式参加单位管理创造条件;
保障职工与履行劳动义务有关日常需要;
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职工进行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典》、联邦法律及其它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因履行劳动义务而对职工造成损害的赔偿及精神损害补偿;
履行由《劳动法典》、联邦法律、其它包含劳动法律规范的法规、集体条约、协议、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集体条约及协议
1、集体条约的概念:集体条约是由职工和雇主的代表签订的调节单位社会劳动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2、集体条约的内容:在集体条约中可规定工资的形式、制度、标准;发放补助和补偿;因物价上涨及通货膨胀调整工资的机制、执行集体条约规定的工资指数的机制;就业、进修、解职的条件;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包括提供休假及休假期限问题;改善职工,包括妇女和青年的劳动条件及劳保条件;在单位私有化和部门住宅私有化时维护职工利益;生产中职工的生态安全及身体保护;职工在职学习的保障及优惠;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疗养和休息;对集体条约执行的监督,修改和补充的程序,双方的责任,保障职工代表正常活动的条件;在履行集体条约相应条款的情况下禁止罢工;双方约定的其它问题。根据雇主的财政状况,在集体条约中可包括为职工提供优惠以及比法律、法规、协议规定的还要多的好处等。
3、协议的概念:协议是职工及雇主的全权代表按其职权范围签订的在联邦、地区、部门(部门间)、地域范围内的法律性文件,其中规定调节社会劳动关系的一般原则以及与此有关的经济关系。
4、协议的内容及种类:协议内容可包括双方在劳动报酬、劳动和劳保条件、劳动和休息制度、开展社会合作等方面的义务,双方约定的其它问题。根据社会劳动关系的调节范围,协议可分为总协议、地区协议、部门(跨部门)协议、地域协议及其它协议。
总协议规定调节全联邦社会劳动关系的一般原则;
地区协议规定调节联邦主体社会劳动关系的一般原则;
部门(跨部门)协议规定部门(跨部门)劳动报酬的一般条件、劳动保障、给予劳动者的优惠;
地域协议规定相应地域行政范围的劳动报酬的一般条件、劳动保障、给予劳动者的优惠;
四、劳动合同
1、合同双方及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是职工和雇主之间的协议。据此雇主有义务为职工安排工作、支付工资并保障劳动立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职工有义务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遵守内部劳动组织管理规章。在劳动合同中要写明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姓名、雇主的名称(自然人雇主的姓名);工作地点、开始工作的日期、职务名称、专业、职业;职工的权利和义务、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和休息制度(如有特殊规定)、支付工作报酬的条件(包括工资标准、补贴、奖金等);直接与劳动有关的社会保险的种类和条件;试用条件、禁止泄漏法律保护的机密等其它有关事项。
2、劳动合同的期限:
1)不定期的合同;
2)不超过5年的定期合同(定期劳动合同);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未规定有效期,该合同既被认为是不定期合同。
3、劳动合同的签订:满16岁的人员方能签订劳动合同;在接受普通基础教育或依法停学的情况下,满15岁的人员方能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求职者要向雇主提交身份证或其它证明身份的文件、劳动证书(初次找工作者、找兼职工作者除外)、国家退休保险证书、学历证书、专业及专业职称证书等。劳动合同均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一份交给职工,另一份雇主保存。雇主应根据劳动合同形成录用职工的书面命令,命令的内容要符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此命令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3天之内作出。应职工的要求,应将录用命令复印件交给职工。在录用职工时雇主要向职工介绍内部劳动组织管理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集体条约等。
4、试用期:为了考查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经双方协议规定试用期。试用条件应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条件的,既被认为没有试用期。试用期对职工期适用劳动立法、其它规范性文件、集体条约。对按法律规定竞争上岗的人员、录用孕妇、不满18岁的人员、刚从高等、中等和初等职业学校毕业的专业人员不能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单位领导及其副手、对总会计师及其副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因试用的不良结果,雇主可在试用期结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要在说明该职工未通过试用的原因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职工。职工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就雇主的决定进行申诉。
5、劳动合同的修改。修改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雇主要给职工调换工作,即根本改变工作内容或工作条件,如同改变工作单位或工作地点,必须经职工的书面同意。如将职工调到本单位其它工作岗位或该单位本地的其它部门工作,委托其在另一部门及单位中工作,只要不产生工作范围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条件的根本变化,即不属于调换工作,也无需征得职工的的同意。根据医生的结论,职工需要调换工作,雇主就应将其调到其它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岗位上去。
在必要的情况下,雇主有权不按劳动合同的规定临时调换职工的工作,并按该工作发放工资(但不低于原工作的平均工资),时间不超过1个月。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应停止职工的工作:处于醉酒状态;不按规定学习,未经参加劳保知识技能考试;未按规定进行预先或定期医疗检查;医疗结论说明职工不适合从事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应有权机关及负责人的要求。
6、劳动合同的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理由如下:
1)双方协议;
2)合同期已过;
3)职工主动废止劳动合同;
4)雇主主动废止劳动合同;
5)职工请求或职工同意到另一雇主处工作或选择另一工作;
6)因单位财产所有制、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单位改组,职工拒绝安排的工作;
7)因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根本变化,职工拒绝调换工作;
8)职工拒绝因其身体状况,根据医疗结论调换的工作;
9)因雇主改变工作地点,职工拒绝前往;
10)不取决于双方的意志;
11)因违反《劳动法典》、其它联邦法律、劳动合同而不能继续工作。
7、劳动合同的解除。经双方同意,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其有效期满之前3日内,职工书面告知,到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职工应在2个星期前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遇到下列情况,经雇主及职工双方同意,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当职工因不能继续工作提出辞职时(入校上学、退休及其它情况);在雇主违反法律或其它劳动法规、集体条约、协议、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在职工提出的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在通告要辞职的日期未到之前,职工有权撤回自己的辞职报告,辞职日期到来后,职工有权终止工作,在职工工作的最后一天,雇主要将工作证书及其它文件交给职工,与职工作最后结帐。
8、遇到下列情况雇主即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撤消或终止雇主(法人)的经营活动;
单位裁员、缩减编制;
根据医生结论职工身体状况不适合或根据鉴定职工缺乏职业技能不适合所担任的职务,不胜任工作;
单位财产所有制改变(包括单位领导改变、总会计师改变);
如果以前已受过纪律处罚,又没有充足理由不止一次地不能完成劳动义务;
不止一次地不履行劳动义务(旷工:无正当理由连续4个小时不来上班,醉酒状态、酒精中毒上班,泄密,在工作地点盗窃、侵占、灭失和损坏他人财产并被法院认定判决或其它有权机关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生效,违反劳保要求并导致严重后果或有明显的现实威胁;
管钱管物的职工作出过错行为,以致雇主对其失去信任;
从事教育工作的职工作出道德败坏的行为而不适合继续从事此项工作;
单位正副领导及正副总会计师作出毫无根据的决定,导致财产的损坏、不当的使用及单位财产其它损失;
单位正副领导严重违反劳动义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向雇主提供了伪造的文件或明显的假信息;
如所从事的工作需要接触国家机密,但被终止接触国家机密;
与单位领导及委员制执行机关成员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情况;
《劳动法典》及其它联邦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根据上述2、3点指出的理由,如果不能征得职工同意给其调换其它工作,可以解职。
在职工暂时没有劳动能力或在休假期间,雇主不能将其解职(单位撤销或其经营活动停止除外)。
单位在作出减员或缩减编制的决定并根据上述第2条理由有可能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雇主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将此通知本单位工会机关,如大规模裁员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工会机关。在需要给职工作鉴定并将其作为解职理由的情况下,鉴定委员会中要有工会人员参加。
五、 劳动时间
1、单位职工周标准工作时数不超过40小时。
2、在下列情况下要缩短劳动时数:
1)不满16岁的劳动者,周劳动时数不超过24小时;
2)1级和2级残疾人员,周劳动时数不超过35小时;
3)16-18岁的劳动者,周劳动时数不超过36小时。
4)在俄联邦政府规定的有害及(或)危险的劳动条件下就业的工作人员,周劳动时数不超过36小时。
5)在校学习的不满18岁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工作,周劳动时数不超过12小时。
6)联邦法律可规定其它类别人员(教师、医生等)所需缩短的劳动时数。
7)不饱满工时的规定:在录用时及录用后,雇主与职工之间可协议规定不饱满的日工时或周工时。根据怀孕职工、有不满14周岁子女(有18岁以下的残疾子女)的一方职工(监护人)或经医院证明有需照料家中病人的职工的请求,雇主应为他们规定不饱满的工作日或不饱满的工作周。其工资按完成的工时或完成的工作量发给。对实行不饱满工时的职工,不影响其休年假的时间、工龄的计算及其它劳动权利。
3、夜班工作时间:夜班是指从晚10点-早6点的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比白班缩短1小时(已缩短周工作时数的职工例外)。但在工作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夜班劳动时数可与白班一样。
不允许安排下列人员的夜班工作:孕妇、残疾人、不满18岁的人员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种类的职工。对于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有残疾子女的职工、医生证明有需要照料有病家庭成员的职工、有不满5岁子女的单亲父母(监护人),在他们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安排夜班工作。
4、周5天工作制。俄普遍实行周5天工作制(每周休息2天),但根据工作特点,也可实行周6天工作制(每周休息1天)及不固定的周工作制。
六、休息时间
1、工间休息和用餐时间。工间休息和用餐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但不少于30分钟,该时间不能计入劳动时间。工作条件不允许安排休息和用餐时间,雇主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职工休息和用餐。
2、 关于休息日的规定。每周5天工作制,每周连续休息两天;每周6天工作制,每周休息一天,但两者的共同休息日为星期日。如果工作条件不允许工作停顿,可采取倒休的办法。
3、 节日休假。下列节日企业不得安排工作:
1)1月1、2日--新年;
2)1月7日--俄历圣诞节;
3)2月23日--祖国保卫者日
4)3月8日--国际妇女节;
5)5月1、2日--春天及劳动节;
6)5月9日--胜利节;
7)6月12日--俄罗斯国庆日;
8)11月7日--十月革命节、和睦和解日;
9)12月12日--《俄联邦宪法》节。
如果节日与休息日重合,即将休息日推到节日之后安排。节日只能安排不能中断的工作。
4、 年休假。所有职工每年都有权享受保留平均工资和工作岗位的年休假。基本年休假时间不少于28天(年历日)。下列情况还要增加年休假:
1)在有害和(或)危险条件下工作的职工;
2)从事特殊性质工作的职工;
3)非标准劳动日的职工;
4)在北极地带及其相似地区工作的职工;
5)法律、集体条约或其它局部范围的规章规定的情况。
休假赶上节假日,节假日不计入休假的天数。享有附加休假日时,将基本假日天数与附加天数合并计算。
参加工作的第一年,凡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的职工就有权享受年休假。参加工作的第二年及以后,根据休假顺序职工可在任何时间休假。经双方协商,也可在工作满6个月前安排职工休假。根据下列人员的申请,工作未满6个月也应安排休假:休假前或休假后怀孕或生小孩的妇女;未满18岁的职工;收养三个月以内小孩的职工等。
年休假可分为几次使用,每次不少于14天。
休假工龄的计算:休假工龄包括1)实际工作时间;2)实际未工作,但按联邦法律保留工作岗位(职位),包括年休假的时间;3)因被非法解雇或解职重新恢复工作而被迫缺勤的时间;4)法律规定的其它时间。
5、 不保留工资的休假。根据家庭情况及其它正当理由,经职工书面申请并经双方协商可准许职工不带工资的休假。必要时,视生产的条件和可能,经双方协议,这种休假可由职工在以后以工作抵补。
对参加伟大卫国战争的职工可给35天以下的不带薪休假;对因年龄退休而又工作的职工可给14天以下的不带薪休假;对军人、因执行军务受伤、震伤、伤残、患病而牺牲或死亡人员的父母、妻子可给14天以下的休假;对伤残职工可给60天以下的休假;对生小孩的职工、登记结婚的职工、近亲去世的职工可给5天以下的不带薪的休假。
七、工资
1、每个职工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取决于职工的个人专业水平、完成工作的复杂性、数量、质量和条件。具有补偿和激励的性质的报酬没有最高标准的限制。不允许因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所属社会团体而对职工的工资作出任何降低标准的决定。
2、职工劳动报酬的国家保障:由国家规定俄联邦最低工资标准、俄联邦预算保障单位职工的最低工资级差标准、保障提供实际工资水平的措施、限制雇主克扣职工工资的理由及标准清单、限制以实物形式支付工资等。
3、最低工资标准:完成劳动时间定额及劳动义务的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俄联邦月最低工资标准。俄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卢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俄最低工资标准是不断变化的。2000年7月1日之前俄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3.49卢布,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2卢布;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月最低工资标准变为200卢布;从2001年7月1日开始为300卢布“见《俄联邦最低工资标准法》NO:82-ФЗ 2000年6月19日”);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补助、补贴、奖金及其它奖励。
4、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职工工资的发放分别实行等级工资制、固定工资制及其它制度。预算拨款单位职工的工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定;一部分靠预算拨款,一部分靠经营收入发工资的混合制单位职工的工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集体条约、协议、单位内部规定来确定;其余单位职工的工资根据集体条约、协议、单位内部规定、劳动合同来确定。
鼓励性的报酬制度,如夜班补助、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补助等由雇主商工会确定。
八、劳动纪律
1、劳动制度和劳动纪律。单位劳动制度由其内部劳动规章来规定,所有职工都要遵守其行为规范。雇主应根据《劳动法典》、有关法规、集体条约、协议、内部规章、劳动合同为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创造必要的条件。
单位内部劳动规章的内容应包括录用和辞退职工的程序;劳动合同签约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工资制度;休息时间;对职工的奖惩办法等。
2、对劳动的奖励:雇主应对认真负责完成劳动义务的职工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是: 1)表达谢意;2)发奖金:3)奖励珍贵礼品;4)颁发奖励证书;5)授予职业光荣称号;6)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职工可获得国家的奖励。
3、纪律的处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雇主有权给予纪律处罚,处罚办法是:1)批评;2)警告;3)解职。
4、对个别类别的职工,联邦法律、章程、纪律条例也可规定其它处罚,但不能实施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罚。
5、对职工进行处罚之前,雇主应要求职工作出书面说明。在职工拒绝作出说明的情况下,对此要记录在案,但这并不影响作出处罚。处罚要在发现过错后一个月内进行,职工患病及度假的时间除外,听取职工代表机关意见所需时间除外。从错误发生的时间算起六个月后,不得再对其进行处罚。但根据对经济错误的审查结果,在其发生后两年之内仍可进行处罚。上述时效不包括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间。
6、雇主给予职工的处罚命令应在其作出3个工作日内向职工说明并要职工签字。如职工拒绝签字,也要记录在案。职工可就处罚依法向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关提出上诉。
7、职工从受到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再未受到新的处罚,即可认为他从未受过处罚。雇主在职工受处罚后一年内,雇主可主动或应职工的请求、职工直接领导或职工代表机关的请求撤销该处罚。
九、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身体与生命的制度,包括采取法律措施、社会经济措施、组织技术措施、疗养卫生措施、治疗预防措施、康复等措施。在劳动保护方面雇主的义务是:
1、保证职工在使用厂房、设施、设备时、完成工艺流程时、生产中使用工具及原材料时的安全;
2、使职工能够使用个人或集体的安全器材;
3、保障每一劳动地点都具备符合劳动保护要求的条件;
4、执行法律法规为职工规定的劳动和休息制度;
5、根据法律规定为在有害劳动条件、高温、污染下工作的职工发放专门的劳保鞋及清洗去污用品;
6、进行劳保方面的安全操作方法的培训、发生生产事故时提供紧急救护的培训。给予劳保指导和进行劳保知识、安全操作方法的测验;未经过培训和测验的人员不得上岗;
7、对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及职工掌握安全操作方法情况进行监督;
8、对单位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进行鉴定;
9、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接收职工之前事先要有身体检查,要定期给职工检查身体。未进行体检的人员不得上岗;
10、要将工作地点的条件和劳保情况、损害身体的危险和进行补偿的规定、个人防护的手段告诉职工。
11、向劳动保护管理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监督劳动立法及劳保立法执行情况的工会机关报告有关情况,以便他们完成自己的职责。允许上述机关负责人到单位调查事故情况;
12、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在发生事故后要采取保护职工生命和身体的措施、向受害者提供紧急救助。
13、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产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调查和登记。
14、根据劳保的要求保障职工的日常疗养、预防和治疗;
15、要给职工上事故和职业病社会保险;
在劳保方面职工应遵守的义务是:
1、职工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劳保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和集体安全器材;
2、参加劳保方面的安全操作方法的培训、发生生产事故时提供紧急救助的培训,接受工作地点的劳保指导和进行劳保知识、安全操作方法的测验;
3、及时向自己的直接领导或上级领导通报任何危及生命和身体的情况、生产中发生的每一事故、自己身体的不适、包括严重职业病的症状表现。
4、应聘之前检查身体,工作中定期检查身体。
十、有关妇女劳动、有未成年子女或有需照料家中病人的职工劳动的规定
1、禁止招收妇女从事的劳动:禁止招收妇女从事繁重工作、有害或危险条件下的工作、地面下的工作(某些地面下的工作除外,如非体力工作、卫生及日常服务性工作)。
2、禁止安排妇女从事超量手工搬运的工作。
3、调换较轻的工作:根据医生证明及本人申请,对于怀孕妇女可降低工作定额或调换较轻的工作,以免受不适宜的生产因素的影响,同时保留原工作的平均工资。调换工作问题未解决前,其本人应离开工作,离开工作期间保留平均工资。孕妇到医院进行例行检查应保留平均工资,对于有1岁半以下小孩的妇女,在其不能完成原工作的情况下,根据其请求可为其调换工作,同时保留原工作的平均工资至其小孩满1岁半。
4、孕假和产假:根据医生证明和本人申请,对于怀孕的妇女产前提供70个日历日的假期(多胞胎的孕妇-84天),产后提供70个日历日的假期(如难产-86天;一胎产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孩-110天)。享受法律规定标准的社会保险补助。孕假和产假一起计算,不论产前实际用了几天,都要充分给足假期。
5、根据妇女的申请,其小孩在3岁之前,可为其提供照看小孩的假期。在此期间,享受国家社会保险补助的办法和期限由联邦法律规定。此假期可全部或部分由小孩的父亲、祖父、祖母、其它亲戚、监护人使用,即由实际照看小孩的人使用。
使用照看小孩假时,根据休假人的愿望,可从事非整班的工作或在家工作,同时保留国家社会保险的补助。在照看小孩休假期间保留工作岗位,休假时间计入一般连续工龄以及专业工龄(不能计入确定退休优惠的工龄)。
6、收养子女职工的休假。收养子女职工享受的休假从收养之日算起到小孩出生后满70天为止。如果同时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孩,休假期到小孩出生后110天为止。提供上述休假的办法由俄联邦政府规定,要为收养者保密。
7、关于妇女哺乳的规定。对于有1岁半以下小孩的妇女,除一般工间休息及用餐时间以外,还给额外的哺乳休息时间,不少于每隔3个小时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1岁半以下小孩的妇女,每次哺乳时间不少于1小时。
根据妇女的申请,可将给小孩哺乳的时间与工间休息及用餐时间合在一起在上班开始或上班末尾减去相应的时间。
哺乳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发给平均工资。
8、限制夜班、加班、出差的规定。禁止怀孕妇女出差、加班和职夜班。对于有3岁以下小孩的女职工,只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其出差、加班和值夜班。
对于有残疾子女或有从幼年到18岁残疾人的职工、经医生证明需照料家中病人的职工,未经本人同意,也不得安排其出差、加班和职夜班。
9、在录用和解雇怀孕妇女及有未成年子女职工方面的保障。雇主不得解除孕妇的劳动合同,但在企业撤销的情况下,可予以废除合同。妇女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雇主应按其申请将劳动合同延期至妇女有权休孕假和产假时。对于有3岁以下小孩的妇女的劳动合同,对于有14岁以下小孩(18岁以下残疾小孩)的单身母亲的劳动合同、对于其他养育没有母亲的小孩的职工的劳动合同,雇主不得予以废除。
10、根据申请,为了照看有残疾小孩及有从小到18岁以下的残疾子女的父母(监护人、保护人)每月可另外获得4天的带薪假期。此假期可由上述人员中的一人享受,也可分开分别由双方享受。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办法和标准发放假期薪金。
根据申请,在农村工作的妇女每月可享受1天的额外不带薪的假期。
11、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到14子女的职工、对有不到18岁的残疾子女的职工、对需养育不到14岁子女的单身母亲、对需养育不到14岁无母亲子女的父亲,通过集体条约可为他们规定在其方便的时间每年提供14天不带薪的假期。根据上述人员的申请,可将这一假期与带薪年休假连在一起,也可单独一次休满或分几次休满,但不能拖到下一年享用。
12、对职工养育没有母亲的子女的保障与优惠。对怀孕、分娩和哺育的妇女提供的保障与优惠适用于需养育没有母亲的子女的父亲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限制安排夜班、加班、出差,给予额外假期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保障与优惠)。
十一、青年劳动
1、禁止录用18岁以下的人员从事繁重的工作;有害及危险条件下的工作;地面下的工作;有损身体和德育发展的工作(赌博业的工作、夜总会的工作、生产、运输和买卖酒精饮料、烟草制品、麻醉品及有毒物品的工作;搬运超过规定标准的重物的工作。禁止安排18岁以下人员出差、加班、职夜班。
2、医疗检查:只有在医疗检查之后,才能录用18岁以下的人员工作。18周岁以下的职工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体检,费用由雇主负担。
3、年休假:不满18岁的职工基本年休假不少于31个年历日,并可在他们方便的时候休假。
4、雇主解除与不满18岁职工的劳动合同(单位解散除外),除了一般程序之外,还要取得相应国家劳动检查机关及未成年人事务及权利保障委员会的同意。
5、劳动定额:对于不满18岁的工人,可根据成年工人的定额,按缩短工时的比例来规定他们的定额。对于从普通学校、技术职业学校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年轻工人以及通过生产职业培训的青年工人,按法律规定的情况和办法为其降低劳动定额。
6、缩短工时的劳动报酬:在计时工资制的情况下,为未满18岁职工发放工资要考虑为其缩短的工时,雇主可为其发放附加工资,以达到相应全日制员工的工资水平。实行计件劳动报酬的未满18岁职工的工资也按成年人职工的计件标准计算,雇主可为其外加工时补贴。
十二、劳动争议
1、审理劳动争议的机关:在职工与雇主之间就适用《劳动法典》及其它劳动法律规范、集体条约及其它劳动协议、劳动合同的条件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下列机关审理:(1)劳动争议委员会;(2)法院;
2、劳动争议委员会由职工和雇主发起双方各派相同数量的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由职工代表机关选派,后经全体大会确认。劳动争议委员会有自己的印章,由雇主作好委员会的组织技术保障。由劳动争议委员会选出主席和秘书各一人。
3、劳动争议委员会的权限:劳动争议委员会是审理单位劳动争议的基层机关。职工自己或在工会参加下与雇主直接谈判不能解决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委员会解决。
4、向劳动争议委员会递交解决争议申请的期限:该期限为职工获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后的3个月内。因正当理由逾期的请求,委员会仍可接受审理。
5、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职工递交申请后,劳动争议委员会必须予以登记并在10日内进行审理。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由《劳动法典》及其它法规来调节,由区(市)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的案件,其程序还由《民事诉讼法典》来规定。
劳动争议委员会审理争议时,递交申请的职工或其代表应出席。职工或其代表未出席,经其书面请求方可审理。职工未出席,应推迟审议。无正当理由,第二次职工仍未出席,委员会可撤销其申请,但不剥夺职工第二次申请的权利。委员会有权传唤证人,邀请企业专家参加会议。根据委员会的要求,单位领导应提交所需的文件。委员会中职工及雇主的代表各有一半以上参加审理会议时方可有权审理案件。劳动争议委员会应作审理记录,还需经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签字并盖章。劳动争议委员会的决议在上诉期10天过后的3日内执行。在规定的期限内决议未予执行时,劳动争议委员会要向职工开具决议执行证。如雇主或职工提出将审理的案件转交法院的申请时,则不必开具决议执行证。
6、对劳动争议委员会决议的上诉及案件移交法院审理:如果劳动争议委员会10日内未审理职工递交的申请,职工有权将申请移交法院。接到劳动争议委员会决议复印件后10日内,有关职工或雇主可向法院上诉。如有正当理由逾期时,法院也可受理。
7、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1)当职工、雇主或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联合会不同意劳动争议委员会的决议而向法院提出的申请;职工绕过劳动争议委员会直接向法院提出的申请2)在劳动争议委员会的决议与法律相抵触时,根据检察长的请求; 3)根据职工不顾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而要求恢复工作、改变解职日期及理由、调换工作、支付被迫缺勤时的工资或被迫从事低工资工作时的工资差额的申请;4)根据雇主要求职工赔偿给单位造成损害的申请;5)拒绝接收工作的争议,根据在雇主处工作的自然人及受到歧视人员的申请。
8、向法院提交诉讼的期限。当职工得知或应该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解职的案件,在职工收到解职命令之日起一个月内,职工有权向法院提出解决劳动争议的诉讼,并免缴诉讼费。在发现职工给单位造成损害之日起1年内雇主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职工赔偿的诉讼。因正当理由超过诉讼期时,法院可恢复其诉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