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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
发布时间: 2010年6月15日 閲读次数:10447
    俄罗斯联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论述.该文全面而概括地介绍了俄罗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其中涉及到:著作权、商标(包括服务标记)、地理标记(包括原产地名称)、工业品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动植物品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以及商业名称等内容。此外,本文还介绍了俄罗斯联邦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为防止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而采取的措施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率的执法状况等。文中有些问题曾一度是知识产权界争议的焦点,本文亦以简炼而明确的语言表明了该国的立场和态度,这些对于我国的研究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44一、一般条款
(a)、(b)知识产权政策及负责该政策制订实施的机构制订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的根据源于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4条第l款),其中规定:应保证每一个人进行和指导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它创造性活动的自由。知识产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此宪法条文,俄罗斯1993年2月1日第223号总统令授权俄罗斯联邦专利和商标(俄专利局)委员会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俄罗斯1996年8月14日第1177号总统令将俄罗斯联邦专利和商标委员会改为俄罗斯专利和
商标局。俄罗斯19%年5月2日第砚号总统令已责成俄罗斯司法部落实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政府政策。其它政府部门开展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的适应,在此文件第3和第4部分将有更详细的介绍。
《c)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及地区或者双边协定-俄罗斯联邦是以下多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成员国: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关于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日内瓦文本)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迩诺协定
专利合作条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的公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修订(包括附加的议定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一245一贸易法条约
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合作协定(CIS国家的地区性协定)
俄罗斯联邦已经与其它CIS国家就工业产权保护缔结了双边政府间协定,而且继受前苏联缔结的双边政府间协定。
关于某些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问题体现在俄罗斯与美国达成的贸易关系协定、俄罗斯联邦与瑞士联邦达成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以及俄罗斯与EU达成的协定中。
《d)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适用
有些公约对国民待遇有强制性要求(最突出的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些公约成员国的法人和国民既可以直接依据这些公约(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巧条第4款规定了对国际协定的直接适用和执行),又可根据俄罗斯联邦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俄罗斯联邦“专利法”第36条和第37条;俄罗斯联邦“商
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第47条和第48条;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及邻接权法”第3条、第5条第1款和第35条第4款;俄罗斯联邦“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法律保护法”第7条;俄罗斯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保护法”第13条和第14条;俄罗斯联邦“育种成果法”第35条和第36条)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享受国民待遇。在俄罗斯加人WID之后,IR【协议第3至5条也将适用于俄罗斯联邦,从而将保证WIX)成员国的法人和个人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利益。
(e)费用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记,注册原产地名称、使用原产地名称的许可,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正式登记的费用应按经1望砰年4月30日第382号俄罗斯政府令和1994年8月12日第954号政府决议修改的俄罗斯1993年8月12日第793号部长会议/政府令收取。经俄罗斯1卯6年8月12日第947号政府决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了一套新的费用标准,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注册。这些费用的具体数额在附录中列出。俄罗斯联邦以及那些曾同俄罗斯联邦签订协议规定相互以卢布支付的国家的法人和国民以卢布支付这些费用。
二、保护的实质条件,包括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a)著作权及邻接权,包括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提供著作权(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和邻接权(录音制品、表演、舞台演出及一般广播电视的播送和有线电视网)的保护。
著作权保护:
(l)无论是否发表,以某种形式存在于俄罗斯境内的作品,无论其作者或其继受人的国籍为何,其中还包括那些在境外首次发表后30天内又在俄罗斯发表的作品;
(2)无论是否发表,以某种形式存在于俄罗斯境外的作品,条件是其作者是俄罗斯联邦的国民;
(3)无论是否发表,以某种形式存在于俄罗斯境外的作品,条件是其作者(或继受人)虽是其它国家的国民,但依据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其著作权得到承认。
著作权保护那些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创造性的劳动成果,无论这些作品的目的或价值如何,或者表达方式是否相同。而且如果这些作品的一部分内容(包括标题)符合以上说明,也受到保护。
著作权涉及以某些形式存在的作品,包括:书面(手写、打印的作品,乐谱等);口头作品(公开的演讲、公开的表演等);视听记录(机械、磁质、数字、光学的等);图形(绘画、草图、油画、设计图、图表、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作品等);三维形式(雕塑、标本、模型、建筑等);及其它形式。
著作权不涉及思想、方法、过程、体系、技术、概念、发现或事实。换句话说,只保护作品的形式,不保护作品的内容。
可获得著作权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剧本和音乐剧本及脚本;舞蹈作品和哑剧;有或没有词的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电视、电视、录像、幻灯片、透明胶片、及其它影视作品);油画、雕塑、素描、艺术设计、绘画故事、连环画和其它艺术作品;实用作品和布景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市镇规划、园艺美化;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于摄影方制作的作品;地理、地形及其它地图、设计图、草图及与地理、地形或者其它科学相关的造型艺术作品;其它作品。
可获得著作权的作品还包括:演绎作品(翻译、改编、提要、概述、摘要、评论、舞台改写、谱曲及其它对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重新加工)及编辑作品,例如通过创造性劳动将不关联的材料加以选择和整理汇集而成的作品(百科全书、选集及数据库)。演绎作品和编辑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无论其所基于的材料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像。
以下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官方文件(法律、法院判决、其它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国旗、国徽、勋章、纸币及国家的其它象征和标志);民间艺术作品;时事新闻。
著作权的产生和行使不需要对作品进行登记或经特殊的法律认可或者完成其它任何手续。为使其权利为公众所知,拥有著作独占权的人可以使用著作权保护标志。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原始文本或副本上署名为作者的人视为作者。
在匿名或以笔名(但作者的笔名使作者身份确定无疑时除外)出版期间,在作品上署名的出版者,如无相反证据,视为作者的代表,并有权保护和实现作者的权利。此规定适用到该作品的作者公开并宣布其作者身份为止。
如果一件作品是由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的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合作作品)。除非与其他合作者另有协议,每一个合作作者可以使用其创作的并具有独立价值的那部分内容。使用整部作品的权利为合作者共有。如果合作作品构成一个整体,任何合作作者如无有效理由不得禁止其他合作者的使用。
编辑作品及其它合作作品的作者(编辑者)享有其选择或安排的不关联的材料形成的创造性成果(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百科全书、百科字典、周期或分期的科技编辑作品、报纸、杂志和其它期刊拥有该出版物的独占权。出版者在使用这些出版物时可以或者要求表明其姓名/名称。
翻译者及其他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其翻译、改编、整理、或其它重新加工的作品的著作权。
在工作职责范围之内或是雇主布置的任务内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该作品的作者,但不适用于百科全书、百科字典、周期或分期的科技编辑作品、报纸、杂志和其它期刊。除非另有协议,使用该职务作品的独占权属于雇佣作者的人(雇主)。以各种形式使用该职务作品的许可费的数额及支付的程序在作者和雇主之间的协议中约定。在使用雇员的职务作品期间,雇主可以或要求标明其姓名。
作者就其作品享有以下非财产性权利(单独属于其个人并且在转让该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后也仍将保留):确认其为作品作者的权利(作者权);以作者的真名、笔名或不署名(匿名)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署名权);以任何形式发表或许可他人发表其作品的权利(发表权),包括收回权;保护其作品(包括标题)不受任何歪曲或其它有损作者荣誉和尊严的侵害的权利(保护作者名誉权)。
任何作者都可以取消曾作出的发表其作品的决定(收回权),条件是补偿使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损失的利润。如果作品已经发表,作者必须公开声明其收回。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用自己的费用收回正在传播中的该作品的副本。此条不适用于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法使用其作品的独占权利,例如他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进行以下行为:复制作品(复制权);以任何方式发行其副本的权利,包括:出售、出租等(发行权);为发行的目的进口作品的副本,包括独占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副本(进口权);公开展示作品的权利(公开展示权);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公开表演权);通过播送和/或其后播送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播送权);通过电缆、电线或近似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向公众有线播送权);翻译作品的权利(翻译权)以及改编、重新整理或以其它方式加工作品的权利(改编权);以及对于艺术设计、建筑、市镇规划和园艺美化设计的实施。
他人已经合法发表的作品如果已经通过出售而进行了传播,可以进一步传播而不必征得作者的同意也不需支付使用许可费。美术作品的作者享有附加的和不可剥夺的延续权和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许多情况下著作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人不必经著作权人同意也可以使用该作品。这种情况分为两类: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而无偿使用作品和不需奋征得作者同意但需支付一定费用而使用作品。
第一类包括:为个人需要而复制他人已经合法发表的作品;为科学、研究、辩论、批评或信息交流而引用他人已经合法发表的原创或翻译作品,包括以书评的形式复制报纸和杂志中文章的摘要,引用的数量就其目的而言应是合理的;为教学目的在出版物、广播电视中演示他人已经合法发表的作品或其摘要,引用的数量就其目标而言应是合理的;在报纸、广
播或有线传播中复制他人已经合法发表在报纸、杂志或广播中的关于经济、政治、社会或宗教问题的文章,而作者对这种复制、广播或有线传播没有明确表示禁止;在报纸、广播或有线形式传播中复制公开的政治演讲、声明、报道或类似的其它作品,其数量应是适当的,同时作者保留将这些作品编辑出版的权利;为了一般性回顾现在取得的成就,在摄影、广
播或有线传播中对进展过程中所见所闻的作品所作的复制或报道,同时作者保留将这些作品编辑出版的权利;不营利地将他人已经合法发表的作品用盲文或其它专为盲人提供的方法复制,除非该作品是专为这种复制目的而创作的;图书馆或档案馆为保存或者替换已丢失或损坏的版本或者向其它由于任何原因不能再获得该作品的图书馆提供其副本,不营利地单独复制他人已经合法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或档案馆根据个人为教学或研究目的的请求,不营利地单独复制他人已经合法发表在编辑作品、报纸、期刊中的文章或者少量的作品或其它合法发表的作品(有或无图示)的摘要;教育机构为课堂教学目的不营利地单独复制他人已经合法发表在编辑作品、报纸、期刊中的文章或者少量的作品或其它合法发表的作品(有或无图示)的摘要;将建筑、摄影或长期对公众开放的美术作品复制、播送或有线传播;在官方、宗教或葬礼中公开表演音乐作品,其数量就该仪式的性质而言应是适当的;为司法程序的目的复制作品,其数量就该目的而言应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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