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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俄罗斯联邦海关署最新公布,俄联邦海关署署长热里霍夫12月10日就执行《海关法》第359条签发命令。命令称,为了遏止伪报、低报进口货物的行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要求各地区海关局长、各地方海关关长要切实就执行《海关法》第359条第2款负起责任,对来自于东南亚、中国、土耳其和部分欧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实施特别监管。该监管主要是针对进口捆装、箱装、袋装,纸箱包装,没有唛头或没有对包装内的商品进行标注说明的货物,以及一件包装内有不同种类的货物,海关查验时要确保做到:(1)要求进口报关必须出据装箱单、货物明细单或商业合同和货运单证,提供包装内的商品名称、数量和商标证明;(2)进口货物必须按商品种类和名称分件包装;对不能提供上述单证或有关信息的,海关依照风险分析结果,可以延长查验期限;(3)如货主提供的单证文本是海关人员非掌握的外文语种的,按《海关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即:海关有权要求报关人提交俄文译本)执行。
命令要求,海关新闻局及各地方海关管理局要尽快将该命令的实施行动通知各外经贸企业和商界。
该命令自2005年1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