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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规定管理范围如下:
- 外国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出入境及过境;
- 办理外国人在乌克兰居留手续;
- 外国人在乌克兰境内的迁移及选择居住地;
- 接待外国人或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外国人、自然人和法人违反乌克兰法律的责任。
二. 本规定所管理对象是所有居住在乌克兰的外国人,无论其地位和在乌停留目的如何,以及接待外国人的或为其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乌克兰法律其他规定例外。
三. 居住在乌克兰的外国人必须拥有按本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的护照或相应的替代文件(以下统称护照),并按本法第10条规定应机关公职人员的要求出示证件。
四. 临时居住在乌克兰的外国人可以在旅馆或其他地方(不论住所的形式)住宿。
五. 负责接待外国居留者的乌法人和自然人,应保证及时向他们说明乌克兰法律规定的权利、自由和义务,为他们进行相应的登记,并负责及时办理他们在乌克兰的居留证、迁移证明和在规定居留期满后的出境证明。接待外国居留者的单位和人员是按乌克兰规定程序注册的合作或外资企业、机构、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以及因为学习或实习等原因长期或短期在乌克兰居留的自然人。
六. 如果外国人因一家组织的邀请来到,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内务机关或外交部(外国人的护照在这些机关登记)的书面通知,有权在乌克兰按自己的安排接待他们,并履行按本规定第5条规定的与外国人间的义务。如果乌克兰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内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组织或自然人的书面申请对因私居留在乌克兰的外国人的身份进行变更。
七. 因私邀请外国人来乌克兰并提供住所的人,必须及时为这些外国人进行护照登记并在规定居留期满后为他们出境提供帮助。
八. 外国人可以移民到乌克兰永久居住,或因工作在乌克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在乌克兰居住。临时居住的外国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取得永久居住的证件。
九. 依照《乌克兰难民法》,民族、移民和宗教事务委员会的移民机关可以为居住在乌克兰的外国人提供难民身份。
十. 对外国人及在乌克兰接待外国人或为其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的遵守本规定的检查,由内务机关与外交部、安全机关、边防军按相互间的主管范围进行检查。
十一. 如果乌克兰法律对出入境没有其他规定,外国人出入境和过境时需持有护照和相应的签证。
十二. 如果乌克兰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其他规定,根据乌克兰政府同外国人所在国政府签有免签证协议的外国人,持有有效的护照和在乌克兰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正式邀请信就可入境。
十三. 在乌克兰定居的无国籍人出境,需持有无国籍身份证件和出境签证。
十四. 如果乌克兰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外国人过境需持有乌克兰的过境签证和目的国签证、客票或能证明过境旅行的其他证明。过境时,在乌克兰停留时间按客票规定时间确定,客票没有规定时间的,根据相应的交通工具通过乌克兰边境所需的实际时间确定。汽车过境通过的道路类型为“M”和“A”。在紧急情况(自然灾害、疾病、维修交通工具)下须在乌克兰境内被迫停留,需有证明停留原因和时间的文件,内务机关可延期过境签证的期限或准予在乌临时居留至紧急状况消除为止。
十五. 外国人出入境和过境管理规定由乌克兰内阁批准。
十六. 乌克兰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第25条、26条规定禁止外国人出境或入境的条件。依据该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边防机关或内务机关的公务人员有权在外国人的护照上加盖“在……期限内禁止入境”的印记。内务机关、安全机关或边防机关依据其情形,可依法对其处以6个月至10年禁止入境处罚。如果违法情形依然存在,上述机关可延长其被拒绝入境期限。在此情形下,外国人将被转交给邻国的边防机关或依照本规定驱逐出境。
十七. 外国人在乌境内遗失护照,应及时通知接待遗失人的机关和内务机关,内务机关应遗失人的要求发给其护照遗失证明。在从护照遗失人本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取得护照后,内务机关依据外国人个人和接待单位的申请,给予办理出境签证或对护照进行登记。
外国人居留证明的办理
十八. 持有依照本规定程序登记护照的外国人可以在乌克兰临时居住。外国人必须在入境后三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如外国人所在国与乌克兰签订对等原则的国际条约,则可免予护照登记。
十九. 下列情况免予护照登记:
- 外国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外国议会成员和外国政府代表团、以上人或代表团的技术工作人员和他们的家属,是受到乌克兰总统、乌克兰最高议会或乌克兰内阁、克里木自治共和国的议会或政府及乌克兰各部的邀请到乌克兰;
- 联合国或其下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 未满18岁的外国人:
- 在乌克兰停留不满3日,并在此期限内出境的外国人;
- 水上旅游的外国游客;
- 按规定程序到乌克兰的外国军舰(飞机)上的乘务人员;
经乌克兰港口(警备区)的海军(军事)长官许可,按照接待计划,军舰(飞机)上的乘务人员可以上岸和在乌克兰境内迁移;
- 外国非军事船舶的乘务人员
边防部队依照地方当局有关海港(河港)的行政命令,允许以上人员登岸;
- 在指定的运行航线上的国际民航的机组人员、国际列车的乘务人员在机场和火车站(经停车站)停留时。
二十. 下列人员的护照需在乌外交部和其代办处登记;
- 外国驻乌外交和领事机构首脑、外交和领事人员、外交和领事机构的行政技术及服务人员、军事机构及贸易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及其夫人、子女和父母,以及外交和领事人员的客人,这些客人须是居住在外交和领事机构官邸或办事处内;
- 因公来乌克兰并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国外外交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 因公来乌克兰的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国际组织在乌克兰代表处的工作人员,以及在乌克兰设立总部并依据这些国际组织的章程或有关国际协议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国际组织内各国驻乌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 在乌克兰外交部新闻中心注册的外国通讯员、记者及其家属;
乌克兰外交部及其代表机构向上述人员提供公务人员卡并在其护照上直接进行记录。
二十一. 外交部在必要时,应外交和领事机构申请对应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国外工商、金融公司、基金组织在乌正式设立的代表处的邀请在乌克兰进行非正式访问的外国政府和社会政治活动家及其家属的护照进行登记。本款及本规定第20款所述人员可免予在乌克兰内务部和其下榻宾馆进行护照登记。如本款所述人员在离开宾馆前往私人住宅住宿,乌克兰外交部应将此情况在3天内将新的住所通知内务机关。
二十二. 一切下榻于宾馆内的外国人(本规定19-21款规定的人员除外),无论其来乌目的和停留时间均需办理护照登记。登记是根据入住外国人的个人申请或接待单位以及外国在乌代表处的书面申请进行的,登记期限以申请为依据但以不超过签证期限为准。乌克兰内务部规定接待单位及外国人入住的宾馆办理护照证件的办法。
二十三. 乌克兰内务机关负责本规定19-22款未做规定的人员的护照登记,登记以外国人接待单位和外国常驻乌克兰代表处的书面申请为依据。申请应于外国人向内务机关递交护照证件后3日内提出。
二十四. 如乌克兰加入的国际公约未做其他规定,因私到访乌克兰的外国人必须持签证在内务机关登记护照。
二十五. 乌克兰的外国人护照登记记录在第一个居留所在地进行。
二十六. 延长外国人护照登记期限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对于持签证入境者,需在内务机关延长出境签证后进行护照登记的延期。
二十七. 因私来乌外国人护照登记的延期由内务机关根据外国人书面申请并征得邀请单位同意后进行。延期后的一般居留期限不超过1年。在缺少根据和相关保障的条件下可拒予延期。
二十八. 签证和外国人护照登记的延期是由乌克兰外交部及其代表机构在这些机关内进行。
外国人在乌克兰境内的迁移和选择居住地
二十九. 如乌克兰加入的国际条约未做其他规定,根据外国人地位法第6章第3条,外国人可以在乌克兰境内自由迁移。
出于保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治安、保障乌公民和其他常驻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等目的,乌克兰内阁可以对外国人在乌境内迁移和选择居住地进行限制。
三十. 护照证件在外交部或其代表机构登记的外国人在乌境内的迁移办法由外交部制定。
在外交部新闻中心登记的外国记者及其家属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在乌境内迁移。
三十一. 外国人进入非准入地区应持有下述文件须可:
如乌克兰加入的国际条约未做其他规定,乌克兰驻国外的外交和领事机构颁发的前往乌克兰的签证(注明具体地点);
内务机关颁发给应接待单位邀请来乌的外国人的许可
三十二. 常住在乌克兰的外国人应按照常住地进行注册(登记),如发生居住地变化则应按照乌克兰民法规定注销和登记户口。
三十三. 违反本规定变更居住地及在乌境内过境路线的外国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第10款返回到最初停留地或遵循既定过境路线抵达目的地,以上前提为外国人行为未招致被驱逐出境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