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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乌克兰国家银行、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外汇出入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6年2月13日 閲读次数:4157 新闻作者:法律咨询部 新闻来源:华人协会
乌克兰国家银行、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外汇出入境管理办法

一、 术语定义

居民 – 长期居住乌克兰境内或短期旅居乌克兰境外的自然人(包括乌克兰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
– 所在地在乌克兰境内并依照乌克兰法律从事活动的法人和无法人地位的经营活动主体(分支机构、代表处等);
– 设在乌克兰境外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乌克兰外交、领事、商务及其他官方代表机构,以及设在境外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乌克兰企业、组织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非居民 – 长期居住乌克兰境外或短期旅居乌克兰的自然人(外国公民、乌克兰公民、无国籍人员);
– 所在地在乌克兰境外并根据外国法律建立及活动的法人和无法地位的经营活动主体(分支机构、代表处等),其中包括乌克兰法人及其他经营活动主体参与的法人和其他经营活动主体;
– 设在乌克兰境内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外交、领事、商务及其他官方代表机构,国际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遵照乌克兰法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和公司的代表机构。
授权银行 – 在乌克兰境内注册,具有乌克兰国家银行核发的从事外汇经营业务总执照的商业银行及其分行。

二、 外汇出入境管理办法

出境:
- 允许携带入境时已经进行海关申报的外汇出境;
- 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年龄不限,每人携带出境的外汇金额在1000美元以下(或相当于1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者,无需海关申报;
- 居民和非居民携带外汇出境,其金额超过1000美元低于10000美元(或相当于10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者,须向海关提供乌克兰授权银行出具的携带证明;
- 如携带出境外汇金额超过授权银行规定的标准,须向海关提供由乌克兰国家银行出具的外汇携带许可证;
- 乌克兰国家银行及其分行出具外汇出境携带许可证的最大额度为25000 美元(或相当于25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
- 携带出境自乌克兰国家银行、分行或授权银行提取的外汇,海关凭银行有关证明文件予以放行;
- 非居民携带乌克兰以外国家的存折、债券和银行、企业及其他机构的股票出境,须进行海关申报并出示携带外汇所有人的携带委托书及其公证文件;
- 非居民携带旅行支票及其他支付凭证的总金额低于5000美元(或相当于5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者,须向海关提供授权银行的证明文件;
- 非居民携带外汇(支票)金额超过规定标准者,海关凭其入境海关申报单、授权银行证明或乌克兰国家银行的许可证予以放行。授权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现钞和支票证明有效期为自然人 – 1年,法人 – 1个月;

入境:
- 携带入境外汇金额超过1000美元(或超过相当于1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者,须进行海关申报,海关申报单须经海关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该海关入境申报单是申报人携带外汇出境的凭证,有效期1年;
- 携带入境外汇现金金额超过10000美元(或相当于10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者,须填写外汇现钞入境的海关申请,并标明携入外汇的用途。
- 超过50000美元(或相当于50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的外汇,不得以现钞方式携入乌克兰境内,可选择其他外汇支付凭证的携带方式。携入外汇现钞超过50000美元者,须向海关提供乌克兰国家银行的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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