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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创办经济特区申请的受理选拔活动实施条例》以及《创办经济特区申请书办理和提交规则》进行修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6年8月17日 閲读次数:5035 新闻作者:法律咨询部 新闻来源:华人协会
(2006年6月31日第471号)
  2006年8月9日颁布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批准对俄联邦政府2005年9月13日第563号政府决定(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05年第38期第3821页)批准的《创办经济特区申请的受理选拔活动实施条例》及俄联邦政府2005年9月13日第564号政府决定(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05年第38期第3822页)批准的《创办经济特区申请书办理和提交规则》所作的下列修改。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弗拉德科夫对《创办经济特区申请的受理选拔活动实施条例》以及《创办经济特区申请书办理和提交规则》进行的修改
  1.对俄联邦政府2005年9月13日第563号政府决定批准的《创办经济特区申请的受理选拔活动实施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a) 决议第4条内容表述如下:
  “4.为了更好地实施选拔程序,分别成立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申请受理委员会、技术推广型经济特区申请受理委员会及旅游休闲型经济特区申请受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
  б)第11条:
  将第一段中的数字“2”替换为“3”。
  补充下面一段内容:
  “旅游休闲型经济特区申请受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选拔活动主办方、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俄罗斯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联邦经济特区管理署、联邦旅游管理署及联邦反垄断局的相关代表。”
  в) 将第22条第2句中的“3个工作日”替换为“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替换为“10个工作日”。
  г) 第34条内容中第“б” 与“в”款内容分别表述如下:
  “б)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工程管网、交通运输、社会服务及其他基础设施。
  в) 经济特区工程管网、交通运输、社会服务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发展指标,以及对其发展所需费用的评估。”
  д) 第35条内容中第“б” 与“в”款内容分别表述如下:
  “б)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基础设施情况。
  в) 经济特区工程管网、交通运输、创新活动、社会服务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发展指标,以及对其发展所需费用的评估。”
  е) 增加第351条,内容如下:
  “351. 对建设旅游休闲型经济特区的合理性和效益进行评估时应考虑以下标准:
  а) 经济特区所在地工程管网、交通运输、社会服务及其他基础设施(包括旅游及疗养设施)的实际情况。
  б) 经济特区工程管网、交通运输、社会服务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发展指标,以及对其发展所需费用的评估。
  в) 对新增工作岗位数量的评估。
  г) 经济特区游客流量预测值。
  д) 对经济特区所在地环境状况的评估,对经济特区对周边环境影响程度的评估。
  е) 对经济特区内旅游及疗养设施开发的预算外计划投资额。
  ж) 评估经济特区所在地休闲旅游业的发展潜力。
  з) 估算用于建设与维持经济特区运作所需的俄罗斯联邦政府、联邦主体政府、当地政府及其他各种渠道的预算资金总额与所占比例。
  и) 估算建设和维持经济特区运作可以给俄罗斯联邦政府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政府预算和当地政府预算带来的额外收入数额。
  к) 选拔书中所提到的其他标准。”
  2、对俄联邦政府2005年9月13日第564号政府决定批准的《创办经济特区申请书办理和提交规则》作出如下修改:
  а) 第1条内容表述如下:
  “1.本规则规定了关于创办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技术推广型经济特区及旅游休闲型经济特区的申请书(下称申请书)及其所附文件的办理程序。”
  б) 第3条内容中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之后加上“以及旅游和休闲疗养领域”。
  в) 第9条内容中的第“з”款内容替换为“з” ?C “м”款内容。
  “з) 经济特区建设框架之内拟建的工程管网、交通运输、社会服务及其他基础设施清单。
  и) 关于经济特区设施所需电力、热能及其他能源总量的大体指标。
  к ) 关于经济特区设施所需通信负荷量的大体指数。
  л) 对经济特区内交通运输、社会服务和工程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及其期限的财务经济论证。
  м) 附录文件清单。”
  г) 第10条和第11条内容分别表述如下:
  “10.建设技术推广型经济特区的申请书中除了本规则第9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计划中的经济特区所在地是否有教育和(或)科学机构的相关资料。
  11.建设旅游休闲型经济特区的申请书中除了本规则第9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а) 旅游及休闲基础设施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
  б) 经济特区内旅游休闲潜力的具体评述。
  в) 特区所在地的生态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估。
  г) 国际、国内游客流量变化数据(包括目前情况和未来前景的评估)。”
  д) 第13条内容中第“д”款中的“经济特区”后加上“国家环保鉴定部门对上述文件的肯定意见”。
  е) 对本规则附件2作以下修改:
  第7条中的“机构”后面加上“专业的”。
  第8条内容表述如下:
  “拟建的经济特区周边及内部是否有特别保护区、卫生保护区、文化遗产、医用自然资源。”
  第10条内容表述如下:
  “10.拟建的经济特区内是否有社会服务及其他基础设施(包括教育、健康、文化、体育运动、休闲娱乐中心、疗养、集体设施及公共餐厅等设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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