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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俄罗斯联邦境内新产汽车有害(污染)物质排放要求”的专项技术细则
发布时间: 2006年8月19日 閲读次数:4913 新闻来源:俄罗斯联邦技术监督署
  依据俄罗斯联邦技术监督法,现决定:
  1、通过下文所附的“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新产汽车有害(污染)物质排放要求”的专项技术细则的决议。本专项技术细则自本决议正式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2、依据本决议所通过的此专项技术细则,由联邦政权执行机关负责在此细则生效前制定相应职权范畴内的法规文件。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M.弗拉德科夫   莫斯科   2005年10月15日   第2003号
  本细则已由   2005年10月12日   俄罗斯联邦政府   第609号决议通过
  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新产汽车有害(污染)物质排放要求”的专项技术细则
  1、实施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居民和环境免受汽车有害(污染)物质排放物的危害。
  2、依据《俄罗斯联邦技术监督法》、《俄罗斯联邦道路交通安全法》、《俄罗斯联邦大气保护法》、《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基础法》和于日内瓦所签署的《关于接受对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设备物件和备件统一技术指令、以及相互承认基于上述指令而发放的正式确认书条件的协议》(及于1995年10月16日生效的协议修正案及补充书),本细则现针对装配有内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有害(污染)物质排放物制定技术要求。
  3、本细则所使用概念现定义如下:
  “汽车”是指用于运送人员、货物或置于其上设备的轮式运输工具。
  “俄罗斯联邦境内新产汽车”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首次投产,以及运入俄罗斯联邦关境的汽车。
  “排放”是指内含有害(污染)物质(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CmHn, 氮氧化物NOx和微粒碳烟等)的内燃式发动机未燃尽气体和汽车燃料蒸发气体的有害(污染)物质的排放。
  “燃气发动机”是指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为燃料的发动机。
  “柴油发动机”是指依照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
  “点燃式发动机”是指使用汽油或燃气作为燃料的强制点火式发动机。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是指本细则使用的依据本细则第2条所述协议而通过的附件1中所列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
  “排放技术规范”是指针对汽车排放标准所规定的运转或行驶状态单位汽车所产生的最大限额大气排放量。
  “环保级别”是指依据排放水平所标示的汽车分级代码。
  4、本技术细则客体为俄罗斯联邦境内新产汽车及使用的内燃式发动机的排放部分,以及此类发动机使用的燃料。
  5、汽车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A) 轻型汽车(俄罗斯对外贸易活动商品目录代码为8703,全俄商品统一编码为45 1400),M1级,使用内燃式发动机,用于运送乘客,8座以下(不包括司机座位)。
  B) 大型客车(俄罗斯对外贸易活动商品目录代码为8702,全俄商品统一编码为45 1700),使用内燃式发动机:
  M2级-- 最大重量在5吨以下,用于运送乘客,8座以下(不包括司机座位);
  M3级-- 最大重量在5吨以上,用于运送乘客,8座以上(不包括司机座位)。
  C) 载重汽车(俄罗斯对外贸易活动商品目录代码为8701、8704、8705、8706,全俄商品统一编码为45 1100、45 1118、45 1130、45 2100、45 2200、45 2300、45 2700),以及基于此类汽车、并拥有单独的俄罗斯对外贸易活动商品目录代码和全俄商品统一编码的专用车辆,使用内燃式发动机:
  N1级-- 最大重量不超过3.5吨,用于运输货物和置于其上的设备;
  N2级-- 最大重量在3.5吨以上,但不超过12吨,用于运输货物和置于其上的设备;
  N3级-- 最大重量超过12吨,用于运输货物和置于其上的设备;
  6、依据本文件附件2,汽车按照环保级别进行分类。
  7、有关分级的相关信息记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用于汽车识别的有效文件中。
  8、对于汽车及其使用的内燃式发动机,其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a)针对2级环保型汽车
  最大重量不超过3.5吨的М1, М2级、使用点燃式发动机(汽油型、燃气型)和柴油发动机的N1级--?D排放技术标准见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83-04号(排放水平B、C、D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24-03号及补充书第1号(只针对柴油发动机);
  最大重量超过3.5吨的 М1 级、使用柴油发动机和燃气发动机的М2、М3、N1、N2、N3 级-- 排放技术标准见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49-02(排放水平B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24-03号及补充书第1号(只针对柴油发动机);
  最大重量超过3.5吨的 М1 级、使用汽油发动机的М2、М3、N2、N3 级--?D排放技术标准(一氧化碳-55 克/千瓦时、碳氢化合物-2.4 克/千瓦时, 氮氧化物10 克/千瓦时)依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49-03号所设定的试验(ESC试验周期);
  b)针对3级环保型汽车
  最大重量不超过3.5吨的М1, М2级、使用点燃式发动机(汽油型、燃气型)和柴油发动机的N1级--?D排放技术标准见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83-05号及修正案第1-3号和补充书第1-5号(排放水平A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24-03号及补充书第1号(只针对柴油发动机);
  最大重量超过3.5吨的 М1 级、使用柴油发动机和燃气发动机的М2、М3、N1、N2、N3 级--?D排放技术标准见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49-04号(排放水平A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24-03号及补充书第1号(只针对柴油发动机);
  最大重量超过3.5吨的 М1 级、使用汽油发动机的М2、М3、N2、N3 级--?D排放技术标准(一氧化碳-20 克/千瓦时、碳氢化合物-1.1 克/千瓦时, 氮氧化物7 克/千瓦时)依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49-03号所设定的试验(ETC试验周期);
  最大重量超过3.5吨的 М1 级、通行能力有所提升并使用柴油发动机的М2、М3、N2、N3 级--?D排放技术标准见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96-01号及补充书第1号和第2号、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24-03号及补充书第1号(只针对柴油发动机);
  c)针对4级环保型汽车
  最大重量不超过3.5吨的М1, М2级、使用点燃式发动机(汽油型、燃气型)和柴油发动机的N1级--?D排放技术标准见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83-05号及修正案第1-3号和补充书第1-5号(排放水平B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24-03号及补充书第1号(只针对柴油发动机);
  最大重量超过3.5吨的 М1 级、使用柴油发动机和燃气发动机的М2、М3、N1、N2、N3 级-- 排放技术标准见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49-04号(排放水平B1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24-03号及补充书第1号(只针对柴油发动机);
  最大重量超过3.5吨的 М1 级、使用汽油发动机的М2、М3、N1、N2、N3 级--?D排放技术标准(一氧化碳-4克/千瓦时、碳氢化合物-0.55克/千瓦时, 氮氧化物2 克/千瓦时)依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49-03号所设定的试验(ETC试验周期);
  d)针对5级环保型汽车,最大重量超过3.5吨以上的 М1 级、使用柴油发动机和燃气发动机的М2、М3、N1、N2、N3 级--排放技术标准见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49-04号(排放水平B2级、С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第24-03号及补充书第1号(只针对柴油发动机);
  9、针对本细则第8条所列用于保障汽车及其所使用发动机的技术要求有效执行的油料,其指标的基本技术标准详见本文件附件3。
  10、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新产汽车出厂之日的排放水平不得高于本细则第8条所示技术规范。
  11、如汽车及其所使用发动机符合本细则技术要求,则通过依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所发放的车辆和(或)发动机型号正式确认通知书,或者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所规定程序发放的品质合格证书加以证明。
  12、汽车及其所使用发动机是否符合本细则技术要求的确认程序,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所规定。
  13、品质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截止于下一环保等级技术要求生效之日,但不能超过4年。
  在本细则生效前发放的品质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截止于该证书有效期结束。
  如果对汽车及发动机的结构有所改动,并影响到本细则第8条所列技术要求的执行,则向此汽车及发动机将发放新的品质合格证书。
  14、针对俄罗斯联邦境内新产汽车的排放技术规范的生效期分别如下:
  a)环保2级?D?D在本细则生效之日起执行;
  b)环保3级?D?D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c)环保4级?D?D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d)环保5级?D?D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列表:
  附件1   用于《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新产汽车有害(污染)物质排放要求》的专项技术细则的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清单(略)
  附件2   根据有害(污染)物质排放水平所进行的汽车环保分级(略)
  附件3   汽车所用油料指标的基本技术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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