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 (2001年4月6日292号令发布)
1 总则
1.1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是根据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 1997 年 12 月 10 日 208 号令“关于组建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组建的。
1.2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是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的常设咨询机构,组建这一机构的目的是,为了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研究、再生产、利用、保护及生态安全保障领域实行国家政策而对各项提议进行论证,在地下资源地质研究、水资源和森林资源的再生、自然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制定统一的科技和投资政策。
1.3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在其活动中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和指示、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和指示、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章程及本章程。
1.4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由自然资源部机关单位、区域性机关、其部属企业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俄罗斯科学院和其他科学院的知名学者,以及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科技界与其他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1.5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部长领导。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秘书,各小组及分组的主任、副主任和责任秘书,科技委员会的机构、人员组成和章程,均由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主任——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部长批准任命。
2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能
2.1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自然资源(地下资源、水体、森林、动植物界)的研究、再生产、利用和保护、林业管理、环境保护及生态安全保障领域国家政策的主要方向进行审查并提交有科学依据的鉴定结论和建议,其中包括:
· 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措施,其目的是满足国家对矿物原料、水资源、森林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的需求,保护、改善及优化环境质量,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森林的环境构成、防护、保墒、休闲及其他有益性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特殊自然保护意义、科学意义、文化意义及休闲意义的自然客体与组合;
· 在自然资源的研究、再生产、利用和保护,林业管理、环境保护和保障生态安全、保持生物多样性、特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利用、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理方面,协调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活动;
· 综合评价并预测环境状况及自然资源利用状况;
· 协调并履行俄罗斯联邦作为国际组织会员国和国际协议参与国所承担的义务。
2.2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履行以下职能:
在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实施国家政策:
2.2.1 就自然资源的研究、再生产、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保护、发展特殊自然保护区系统及保护生物多样性问题的基本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2.2 审理并建议批准下列联邦专项计划草案: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和矿物原料基地开发;水体的合理利用、恢复及保护;居民和经济设施供水;防止并消除水的不利影响;森林资源的利用、保护和防护与森林再生;动物群的繁殖;环境和生态安全保护以及自然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联邦专项计划和区域专项计划;评价这些专项计划的完成情况,并就提高上述计划范围内的工作效率提出建议;
2.2.3 就科学研究、试验设计和勘察设计工作的优先方向、就其规定活动领域内新技术和先进工艺的制定,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2.4 就属于自然资源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按规定程序审查并建议提出联邦法律、规范文件、方法指南和技术规范文件草案;
2.2.5 就完善国家生态鉴定和国家矿产储量鉴定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核准所提交利用的地下资源地段的地质、经济和生态信息的鉴定评价;核准影响水体及其水保护区状况的水利设施与其他设施的施工改造设计方案和前期设计方案;核准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工作的设计预算书;
2.2.6 就改善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调节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完善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和自然环境污染的付费办法,自然资源的经济评估(价值评估),对因经济活动给自然资源及周围环境所造成损害的经济评估,造成损害的风险保险和民法责任,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进行核算;
2.2.7 因利用某种自然资源可能对其他自然资源状况造成影响,应对这种影响的预测评估进行鉴定;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和综合利用确定有经济依据的条件,并就这一问题提出意见;
2.2.8 按规定程序研究旨在协调下列活动的建议:建立自然环境状况和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综合性监测系统并使其发挥作用;对地下资源、水体、森林、动植物界的状况实行国家监测;
2.2.9 就组织和实行国家生态监察及对下列各项的国家监察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合理利用和保护,水体的利用与保护,森林资源(不包括灌木植物)的状况、利用、保护、维护,森林的再生,大气保护,土地利用与保护,以及在自然资源部权限范围内对动物界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废料(不包括放射性废料)处理时对自然保护条例的遵守情况;
2.2.10 审理下列提议并提出建议:海洋环境及其自然资源保护,维护俄联邦内海、领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多样性,遵守生态安全规范;
2.2.11 评估进行国家地下资源地质研究状况并提出建议;审理有关俄罗斯联邦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北极、南极和世界大洋地下资源与矿物原料资源利用和保护问题的建议;
2.2.12 审理下列提议并提出建议:建立特别自然保护区系统,对属于自然资源部管辖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和其他特殊自然保护区实行国家管理和国家监督,编写俄罗斯联邦红皮书;
2.2.13 就下列问题提出建议:自然资源部同其他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共同进行动物群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制定所辖特别自然保护区内动物种群数量的调节办法;
2.2.14 就下列问题提出建议:建立国家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有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利用与保护情况的数据,关于按规定程序利用这些信息,参与建立各种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组织编写关于俄联邦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利用状况的国家报告;
2.2.15 对按规定程序在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开展标准化、鉴定、计量监督工作进行审理并提出提议;
2.2.16 就属于自然资源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对组织和协调履行俄罗斯联邦作为国际组织成员国应承担责任的提议进行审理并提出建议;
2.2.17 审理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各种问题的专业科学文献与方法文献专题出版计划并提出建议。
国家地下资源管理方面:
2.2.18 为满足经济对矿物原料资源的需求,针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战略及主要方向,对其现状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2.2.19 根据自然资源部批准的方法对矿床和地下资源地段的地质经济评价与价值评估结果加以确认;
2.2.20 评估下列问题的现状并提出建议:联邦和区域性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使用以及关于地下资源利用问题的数据库运转情况,按照现行法律确定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计算办法及其使用条件;
2.2.21 审理下列问题并提出建议:为确定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而进行勘查工作,俄罗斯联邦大陆架矿物原料资源的研究、利用和保护;
2.2.22 按矿种、联邦各主体及整个国家,核准矿产资源预测的评价结果;
2.2.23 会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及矿业监察方面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就确定区域性普通矿产清单问题进行审议;
2.2.24 对按规定程序编制和出版国家地质图、地球物理图、地球化学图、水文地质图、工程地质图和地质生态图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管理方面:
2.2.25 就使用属于联邦所有的水体为俄联邦各主体供水额(供水和排水)的确定问题审理提议并提出建议;
2.2.26 就编制水资源预测,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问题提出建议;
2.2.27 就下列问题提出建议:确定水体的有偿利用办法、水利活动资金的分配、按规定程序制定和批准依靠上述资金拨款的一系列水利措施;
2.2.28 会同有关的联邦和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对俄罗斯联邦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测、各项计划和水利平衡表,审理跨区域分配和重新分配水资源问题,并提出意见;
2.2.29 审查水体恢复和保护、水保护带设置及水保护带内经济活动制度的遵守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2.2.30 审理水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例草案及对现行条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程序做出鉴定;
2.2.31 审理下列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制定并落实水工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和消除水的不利影响与水污染,落实防洪措施,调节洪灾区利用方面的活动;
2.2.32 就有关水体恢复和保护的流域性协议的准备、签署与实施问题,会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共同研究并采取措施;
2.2.33 审理并建议批准有关跨国界水体利用和保护方面水利问题的跨国专项计划草案;评价其完成情况,并在上述计划框架内就提高工作效率问题提出建议。
森林资源的利用、保护、防护、森林再生和林业管理方面:
2.2.34 审理并建议批准下列提议:合理、多用途、不间断、不枯竭地利用森林,森林再生、保护和防护,落实森林育种措施,合理使用森林的土地,保持并加强森林的环境、防护、保墒、休闲及其他有益的自然特性;
2.2.35 制定并建议批准下列提议:开展林业经营、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调查工作,规定开展这些工作的程度和方法,确定林业经营计划及其他林业经营文件的内容,确定文件批准程序,制定体积测定规范基础;
2.2.36 审理下述提议并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制定待伐原木和次生森林资源的必要鉴定(其中包括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办法,并进行鉴定;
2.2.37 按规定程序审理并建议批准:基本砍伐和间隔砍伐的区域规则(细则),森林环境卫生条例与保护措施,林木二次利用种类一览表以及森林资源利用、保护、防护和林木再生方面的其他规范与条例;
2.2.38 审查并建议批准:林木利用者采取防火措施的计划清单和防火计划的制定规则;森林防火安全条例;森林航空保护条例;确定森林航空保护带,对森林进行空中、地面保护和灭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防止非法砍伐森林及其他违法行为;
2.2.39 评价森林的防火状况;审理有关提高防火行动有效性的提议并提出建议;
2.2.40 为保证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森林地段和放射性设施所在地带内林业生产的安全,拟议实施放射性监督并采取措施。
自然环境保护方面:
2.2.41 研究并建议批准下述提议:会同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共同制定自然保护条例与生态条例,以将其纳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方法指南和技术规范文件;
2.2.42 在自然资源部权限范围内,同有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相配合,审理并建议批准对生产部门、危险性废料、经济设施和经济区进行生态登记的法律规范和方法指南文件;
2.2.43 就建立连续的基本生态教育体系,采取措施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并就保护生物多样性问题提出建议;
2.2.44 审查并建议批准下列方法指南: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包括放射性污染物)、堆放废物和其他有害废物收费,确定并赔偿因污染自然环境而造成的损害,并就制定上述收费办法提出意见;
2.2.45 在同有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协商后,拟定并建议批准具自然保护意义的工作和劳务清单;
2.2.46 审理并建议实施下列提案:对破坏臭氧物质的产量和消耗量规定限额并实行监督,对俄罗斯联邦运入和运出破坏臭氧的物质及包含这种物质的产品,采取其他国家调节措施;
2.2.47 制定并建议批准下列提案:对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规定限额,规定废物的堆放限额和对自然环境的允许影响程度,规定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包括放射性污染物)的极限容许标准、废物堆放限额及对自然环境的允许影响程度;
2.2.48 审议并建议批准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不利影响的设施进行国家登记的办法及其保障措施;
2.2.49 研究拟定的有关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对俄罗斯联邦自然环境的影响进行鉴定评价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自然资源部、部属区域机关和单位的活动方面:
2.2.50 按规定程序审理并建议批准如下方法规范草案,该草案规定了将设计办法、预算价格形成办法、费用划拨办法纳入国家管理,在自然资源研究、利用、保护、再生产、林业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保障方面采取的某些措施,以及该领域国家订单规定的工作;
2.2.51 就批准下列部门及工作的经费标准提出建议:俄罗斯联邦国家林业保护经费,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管理部门、检查部门的经费,其他专业部门和检查部门的经费,开展林业工作的费用,森林保护、森林防火及防止病虫害的费用,森林再生费用划拨标准;
2.2.52 审理有关改进部系统干部培训、再培训及提高专业技能问题的提议并提出建议;
2.2.53 按规定程序审查并建议批准制服式样和着装条例,自然资源部及其区域机关官员和部属单位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区分标志;
2.2.54 评价自然资源部申报俄罗斯联邦国家科技奖、政府科技奖及其他奖项的各项工作的科技水平;
2.2.55 就落实科技措施(各种会议及展览等)提出意见,以便就解决国家地质部门、国家水利部门、国家林业部门、国家自然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部门工作中的最重要问题展开广泛讨论并提出建议。
3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的机构及工作程序
3.1 为了审理自然资源部权限范围内的迫切问题并采取确凿有据的解决办法,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内设主席团、小组和分组并召开会议;
为了研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组或分组权限范围内的问题,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可召开若干小组或分组的联席会议。为了审理个别问题和提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成立鉴定委员会,其人员组成由科技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一般由主席团成员领导。此外,为了审理俄罗斯联邦具体地区的个别自然资源利用、自然环境保护及生态安全保障问题,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可会同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的各区域自然资源局科技委员会在外地共同召开会议。
3.2 为了解决国家地质部门、国家水利部门、国家林业部门、国家自然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部门的复杂重要的工作问题,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和分组可参照部机关各司局的结构组成,各组长、副组长、责任秘书以及各小组、分组的人员组成,均由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主任即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部长任命批准。
3.3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副主任或自然资源部各司局的领导人可任科技委员会各小组组长,各司局正副处长、部属单位或俄罗斯科学院、科研和教学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任科技委员会各分组组长。
3.4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按计划开展工作,其工作计划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及其各司局、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和分组、部属单位领导人的意见以及受部领导单独委派制定的。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经自然资源部部务委员会审议,由俄罗斯自然资源部部长命令批准。
3.5 依照科研单位制定的该部的工作方向,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的工作也依赖于科学方法委员会的工作。这些委员会同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共同协商其工作计划,并就所做工作以及决议和建议的落实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必要时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可委托科学方法委员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就科技问题的研究提出建议。
3.6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吸收以下人员参与工作:部机关司局或部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各科学院和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经其领导同意后,可请来作报告、鉴定或咨询。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小组会和分组会的会议材料、报告、决议草案,由自然资源部各司局及其下属单位,会同参与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工作的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各科学院及社会团体共同拟定。
同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主席团、各小组和分组及鉴定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材料的复印、分发,由自然资源部行政事务管理局和文书管理局负责。
3.7 由正副负责人和责任秘书签署的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会、分组会、出差会议和鉴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和建议,一般由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主任或分管科技委员会有关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特殊情况下,报请部务会议审阅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3.8 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再生产问题及自然环境保护问题由有关的若干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共同研究,找出一致的解决办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召开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及有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科技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在这种情况下,会议决议和建议可由小组会正副组长、科技委员会学术秘书或者各小组和分组的责任秘书签署,由科技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3.9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理本年度科技委员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科技委员会建议和决议的落实情况。自然资源部部务会议也研究科技委员会的工作完成成果。
3.10 在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所有业务工作由科技委员会主席团负责,科技委员会主席团的组成人员有:科技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学术秘书,各小组正副组长和分组组长,部属单位负责人,各区域自然资源局负责人,以及联邦自然资源执行权力机关的代表,科研单位负责人。
3.11 俄罗斯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主任即自然资源部部长全面领导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的工作,批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主持主席团全体会议,批准科技委员会各小组会和分组会、外地会议及鉴定委员会会议就重要科技问题作出的决议及建议。
3.12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位副主任负责下列重要方向的工作,其中包括:
· 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查与批准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会、分组会、外地会议及鉴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和建议;
· 监督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主席团会议以及有关小组会、分组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向自然资源部各司局和部属单位索取同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活动有关的必要材料。受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主任的委托,科技委员会副主任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传播媒介可代表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
3.13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的学术秘书可主持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及科技委员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其中包括:
· 按规定程序拟定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章程草案,科技委员会的结构以及主席团、小组和分组的人员组成,并提交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主任审查和批准;
· 会同小组和分组组长共同拟定科技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主任审查和批准;
· 组织编写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全体会议的必要材料;
· 安排并写出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全体会议的会议记录;
· 协商提出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并提交科技委员会主任批准;
· 处理同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及其主席团活动有关的其他事务工作;
· 会同各小组和分组组长共同组织编写自然资源部关于召开相应的小组会和分组会、外地会议和鉴定委员会会议的指导性文件;
· 向有关单位和企业分发经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批准的决议和意见。
3.14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和分组的责任秘书可主持有关各小组和分组的业务工作,其中包括:
· 编制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和分组的年度工作计划;
· 为召开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和分组会议组织编写必要材料;
· 抄写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和分组会议的会议记录,并送交各小组和分组组长签署;
· 协商写出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和分组会议的决议和建议,必要时将其提交科技委员会主任或有关副主任批准;
· 处理同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和分组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工作;
· 向有关单位分发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和分组会议的决议和意见。
3.15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有权:
· 预先得到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和分组例行会议上将要审查的材料;
· 参与编制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和分组的工作计划草案;
· 参与讨论和通过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决议;
· 就应在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各小组和分组会议决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特别意见。
3.16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委员出席科技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拥有表决权。在与会成员不少于 50 % 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科技委员会主席团会议以及各小组和分组会议被认为是有效的。一般以公开表决的方式通过的会议决议,如获得与会者简单多数的赞同,则可认为予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