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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俄罗斯有关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05年4月1日 閲读次数:5279 新闻来源: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
为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俄政府希望大量引进外资,但其收效不大。截至2004年11月,俄累计利用外资额约734亿美元。其中,国外商业贷款约占57.5%;直接投资约占40.5%,证券投资约为2%。主要对俄投资国家依次为德国、塞浦路斯、荷兰、卢森堡、英国、美国和法国。

  一、俄吸引外资的基本原则
  目前,俄罗斯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措施多致力于减少对外国投资者经营活动的限制,使外国投资者逐步享受到接近或等同于俄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同时从总体上改善国内投资环境,使国内外投资者在相同的政策条件下竞争。简而言之,就是强调使外资享受“国民待遇”。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1999年7月9日颁布,2002年3月和7月及2003年12月进行多次修正。该法明确声明:外资经营活动受俄国家法律保护,在俄可以进行任何合法的投资活动,有权购买有价证券、自然资源、房屋、建筑物以及其它不动产,参与俄私有化进程,并享有法律提供的各种优惠;俄政府保障外资重点项目在投资期内免受政策法令变更的影响;外资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其财产不被非法没收、征用和国有化,因特殊原因发生上述情况,俄政府必须给予赔偿;外资依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支配其收入(利润、股息、利息等),包括将收入汇出境外;外资在俄境内发生争议和诉讼时将得到公正待遇;其有权将投资带入的资产、资料带出俄境内。

  二、俄吸引外资的产业和地区政策
  长期以来,俄吸引外资乏力,流入的外资也多集中于证券投资,属于以短期赢利为目的的金融投机游资,来去匆匆,对俄经济发展并无多大益处。为此,俄制定的新版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该法不适用于银行、金融、保险等领域,外商投资于该领域受专门法律制约,以此来规范国外资本的流向,试图将外资吸引到实际生产领域。
  俄罗斯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多级分权管理。依据俄罗斯法律,为发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欠发达产业,各个州区政府有权根据自身区域特色,制定本级优先投资项目。但由于其地大物博,区域差别巨大,因而各地区重点发展的优先领域和引资项目也千差万别,缺乏统一性。
  目前,俄罗斯参照其它国家的先进引资经验,在境内设有一定数量的特别经济区,但以联邦立法形式加以管理的特别经济区只有两个:加里宁格勒经济特区和马加丹经济特区。而其他特别经济区基本是通过条例进行管理的,其级别低于前两个特区。近期,俄经贸部会商各部委后向政府提交了《俄联邦特别经济区法》草案,政府计划于3月1日前提请杜马审议。

  三、在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征缴税率
  1、根据2004年7月29日通过、2005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95号联邦法规定,在俄经营的企业其所得税税率为24%,其中:向联邦财政预算(相当于中国的国税部分)缴纳6.5%,向州区财政预算(相当于中国的地税部分)缴纳17.5%。州区政府有权对个别纳税户降低地税税率,但最低不得低于13.5%。
  2、针对经营非俄罗斯境内业务的外国机构代表处,其收入所得应向联邦财政预算缴纳20%;如从事国际联运而使用、保养或租借船舶、飞机及其它交通工具、集装箱的所得,应向联邦财政预算缴纳10%。
  3、俄国公司从本国机构取得利息收入,应向联邦财政预算缴纳9%;外国公司从俄国机构所得的利息收入或俄国公司从外国机构所得的利息收入,应向联邦财政预算缴纳15%。
  4、国家或市政证券的利息所得、2007年1月1日后发行的抵押偿款债券的利息所得、2007年1月1日后发行抵押入股凭证的托管机构的抵押偿款收入,应向联邦财政预算缴纳15%。2007年1月1日前发行的不超过3年期的市政证券的利息所得、2007年1月1日前发行的抵押偿款债券的利息所得、2007年1月1日前发行抵押入股凭证的托管机构的抵押偿款收入,应向联邦财政预算缴纳9%。

  四、在俄外资企业可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目前,俄罗斯对外国投资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现将其主要内容列举如下: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在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所执行的优先投资项目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且外国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不少于按本联邦法生效之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金额)、回收期超过7年的特殊情况下,俄联邦政府应延长对上述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实行稳定投资条件和制度的期限。根据俄罗斯海关法和政府税收法规,外资重点投资项目可以享受优惠;俄地方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利用地方财政收入或预算外资金向外资提供税收优惠、担保、融资及其它形式的支持。
  《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及对该法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该法是一部调节国内外投资者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及有关活动的联邦法,该法极大简化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在税收方面,征税基本上被按协议条款分配产品所取代。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交除企业所得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
  《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任何俄联邦居民、非居民以及依照俄联邦法律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经营活动主体均可成为租赁主体。国家对租赁活动的支持主要有:对租赁项目的实施给予联邦预算拨款并提供国家担保;为租赁项目提供投资贷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租赁主体提供贷款所得利润可免缴3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法律程序向租赁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及贷款优惠;为鼓励更新机械设备,在使用快速折旧法的同时,允许出租人将使用寿命在3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在其投入使用的第一年以快速折旧方式注销原始价值的35%等。
  《俄联邦加里宁格勒特别经济区法》:该法于1996年1月22日颁布,是俄历史上第一次确定了自由经济区特惠地位的联邦法律。该经济区内实行自由关税区的关税制度。
  1.税收制度
  在特别经济区内,俄罗斯和外国投资者享受俄联邦税法和加里宁格勒州地方法规所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2.海关制度
  特别经济区生产的商品(按照产地证明来确定)运往境外时,可免交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海关规费除外),并不受国家非关税外贸调节政策影响;
  商品自境外运入特别经济区时,可免交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海关规费除外),其中对个别种类的商品和服务国家可采用配额限制;
  特别经济区生产的商品(按照产地证明来确定)运往俄罗斯其它地区和俄罗斯加入的关税联盟时,可免交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海关规费除外),并不受国家非关税外贸调节政策影响;
  商品(除特别经济区生产的商品外)自境外运入特别经济区后转运至俄罗斯其它地区和俄罗斯加入的关税联盟时,则需缴纳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的其它税费,并受国家非关税外贸调节政策的影响;
  商品自境外运入特别经济区(区内加工或无加工)后运往境外时,可免交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其他费用,并不受出口进口数量限制。
  《俄联邦马加丹特别经济区法》:该法于1999年6月7日颁布,30天后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在马加丹特别经济区实行专门的税收和海关制度。
  1.税收制度
  在特别经济区内以及马加丹州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可免交应向联邦财政交纳的税费(但向联邦退休基金和联邦社会保险基金上缴的款项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特别经济区和马加丹州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用于在马加丹州境内投资发展生产和公共事业的利润可免交利润税。
  2.海关制度
  区内企业可根据俄联邦海关法典第12章《临时储存货物》为自由海关区海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并考虑到本联邦法的特殊性,向特别经济区运入、在其境内安置和使用或从特别经济区运出俄罗斯商品和外国商品;
  区内企业在将因自身生产所需而购买的和在马加丹州境内使用的外国商品从特别经济区运往马加丹州其他地区时,可免交进口关税和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在办理商品海关手续时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海关规费除外);
  当区内企业将上述外国商品从马加丹州运往俄联邦其他海关境域时,如该商品经过加工并符合俄联邦海关法规定的深加工标准,可将其视为俄罗斯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并免收办理海关手续时的费用;
  区内企业将在特别经济区生产的商品运往俄联邦其他海关境域或俄联邦境外时,可免交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海关规费除外)。
  各州区吸引外资的法律:根据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律,俄各州区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制定自己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法规,有权吸引外资,有权以其预算为外资提供优惠。俄各州区政府基本上都颁布了外国投资法或涉及吸引外资的法规。法律文本结构和原则与俄联邦外国投资法大体相同,但都是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规定,内容包括地方政府支持外商对当地的投资、对外商投资的要求、对外商的法律保护和优惠等。各州区政府支持对当地投资活动的措施有:用当地的预算对投资者提供税金贷款和税收优惠;用当地的预算对属于当地的优先投资项目做担保;发行专项债券为当地大型项目融资等;根据外商投资的金额和投资方向,俄地方政府对外资也区别对待:一般外商投资和参加地方政府规定的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分别享有不同的优惠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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