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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俄罗斯海关常识
发布时间: 2005年10月25日 閲读次数:5738 新闻来源:华人协会
俄罗斯海关常识
通关手续
海关制度及税率
商品包装
原产地标准
海关估价
一、通关手续
俄《海关法典》规定,海关手续应在发货人(出口时)或收货人(进口时)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俄海关机关的指定地点办理。办理时间为俄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海关机关工作时间。
根据有关方面的请求,海关手续可在其它地点和非海关工作时间办理,但需收取双倍手续费。俄国家海关委员会有权决定某些种类的商品和交通工具只能在指定的海关机关办理海关手续。
某些商品只有办完动植物检疫、生态及其他检验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办理海关手续所必需的单证:
1、货物报关单;
2、海关价值申报单;
3、许可证(指受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
4、商检证书(指需进行商检的商品);
5、有关商品的许可证书(指受有关国家机关监督的商品),其申领地点如下:
A、动植物产品-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B、电离子辐射源产品-国家流行病卫生监督委员会;
C、非军用武器及配套炸药-内务部;
D、无线电电子设备和高频率仪器-俄联邦通讯信息部;
6、原产地证(指商品产地为享受关税优惠的国家);
7、法律规定的关税、税费付讫的单据;
8、进口合同登记证;
9、其它补充单证。
海关手续分为初步手续和基本手续两部分。初步手续系指货物按一定的海关制度存放之前应办理的手续,旨在防止运入违禁品并为海关目的进行商品验证。基本手续系指在海关接收报关单后,由海关、报关人及其他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应办理的手续。应受海关进行监管的进口货物和交通工具通常运到收货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海关并在那里办理海关手续。
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应在俄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关单,该期限不得超过向海关提交货物后的15天(若是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不得超过10天)。
如海关确认受理报关单,则应将报关单编号并注明受理日期。如对所提交的单证、信息发生怀疑,海关有权索要补充单证和信息,以便检查报关单和提交的单证所含信息是否准确。
海关负责人须在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审查单证并作出是否放行的决定(若是易腐货物则不超过3天)。上述期限自报关单提交之日起算。
运入消费税应税商品时还须提前办理货物申报,在预计货物过境之日前10-30天内须向海关提交临时报关单并将海关税费保证金存入海关帐户。保证金率根据俄国家海关委员会1994年8月17日第420号命令予以确定。
以下情况可不存入保证金:
1、货物是由持有国家海关委员会许可证的海关承运人运输的;2、货物是根据1975年国际货运公约运输的。
二、海关制度及税率
《海关法典》详细规定了海关管辖的各项业务、海关的各项制度以及海关监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也确定了俄海关的机构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地区海关管理局、分关、支关等组成。
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国家海关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海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俄联邦总统和政府的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贯彻执行《海关法典》、《关税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的海关业务;管理海关干部和海关业务;开展国际海关交流。
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在海关机构多、任务相对集中地区设立10个地区海关管理局,作为国家海关派驻机构,协助国家海关委员会管理派驻地区的海关。俄目前共有海关机构105个,海关职工1.5万多人。
《关税法》规定了实行关税措施的一般原则和条例;税号、税种、海关估价和产地国的确定程序;实行反倾销和补偿关税的程序;提供关税优惠及其它事宜。
2000年4月1日起,俄联邦开始实行新的《俄罗斯联邦对外经贸活动商品名称表》(以下简称《俄联邦商品名称表》)。此前,俄罗斯一直使用《独立国家联合体对外经贸活动商品名称表》(以下简称《独联体商品名称表》),而新的《俄联邦商品名称表》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和《独联体商品名称表》为基础,结合近年来本国进出口货物实际变化情况编制而成。其最重要的变化是:原商品编码使用9位数字,而《俄联邦商品名称表》则使用10位数字,对商品进行更精细分类并规定相应税率,可更合理准确地对商品征收关税。
俄罗斯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平均为14-15.5%,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从价税,小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和复合关税,从近几年若干次进口税率调整情况看,实行复合关税的商品数量渐趋增多。进口关税率水平如下:食品-5-30%;酒类-每公升0.12-2欧元;化工产品-5-15%;轻纺产品-15-30%;机器设备-5-20%;家电产品-20-30%;电气设备-5-30%;药品-5-20%。
进口税率是进口商品的基本税率。凡从享有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征税,从不享有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2倍征税。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征税,但部分商品无此优惠。中国商品进入俄罗斯可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但须出具A级产地证明。享受这一优惠的发展中国家共105个。对从47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另外,对产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2倍征税。
俄罗斯政府将于近期讨论归并进口商品税号目录及修订进口税率问题,初步计划将修订1.1万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其中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口税率将下调,3500多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将不高于20%,同时将目前的7个税率标准减为4个:5%为鼓励税率,主要用于原料类商品;10%和15%为正常税率;20%为限制性税率,主要用于机械设备,现有的25%和30%两个极限税率将取消。俄政府希以此增加关税收入及加快入世进程。
除关税外,进口到俄罗斯的商品还要缴纳的增值税(一般商品增值税率为20%,食品、儿童商品及粮食等为10%)、消费税(应缴消费税的商品包括酒精、酒精饮料和啤酒、香烟、首饰、小汽车、汽油等)及海关规费(商品发票价值的0.15%,其中,0.1%以卢布缴纳,另0.05%以结算货币缴纳,此项收入归海关自行支配使用)等。
自1999年起,俄对部分原材料及食品开始征收出口关税,多实行季节性出口税率。
三、商品包装
俄罗斯商品包装与ISO122标准基本相符。俄商品分为两大类-食品类和非食品类。食品类商品包装应有以下内容:食品名称及种类;生产国和生产公司;食品重量和容量;食品主要成分包括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价值;保存条件;有效使用期限;制作及食用方法;使用建议和使用条件。
非食品类商品包装应有以下内容:品名;生产国和生产厂商名称;用途、主要性能及技术规格;有效及安全使用的规则和条件;根据该类某些商品的国家标准化要求以及销售规定而对该商品所作的其它说明。
自1999年7月1日起俄对部分商品(主要是酒类制品、音像制品、电脑设备三大类)实行强制性粘贴防伪标志和统计信息条。该标志可在俄标委下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购买,统计信息条可在俄各地区国家贸易监督局申请购买。
所有商品(包括食品类和非食品类商品)必须粘贴俄文使用说明。如商品包装或标签较小,无法容纳全部必要的文字说明,则允许另附商品使用说明书。
四、原产地标准
按照俄联邦《关税法》(1993年5月21日第5003-1号俄联邦法)规定,商品在某个国家被完全生产或被充分加工,该国即被认为是产地国。
根据1993年5月17日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第01-12/532号《关于确定商品产地国及使用俄联邦进口关税税率的程序》令,下列商品输入俄联邦关境时必须提交产地证书:1.产地国为俄联邦给予关税特惠国家的商品;2.实行配额或其他措施限制从某国进口的商品;3.俄联邦参加的国际协定或俄联邦有关环保、保护居民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及其他关系俄联邦切身利益的法律已有相关规定;4.报关文件中未申报有关商品产地的情况,或海关有根据认为所报产地情况不实。
产地证书应明确商品产自相关国家,并包含以下内容:1.发货人关于商品符合相应产地标准的书面声明;2.签发产地证书的出口国权威机关关于产地证书所提供情况属实的书面证明;3.如果俄联邦与出口国的协定未作其他规定,商品产地证书还应包含以下商品情况:a.出口商名称及地址;b.进口商名称及地址;c.商品名称;d.运输工具及路线;e.件数、包装种类、标记及编号;f.毛重和净重。
商品产地证书应与报关时提交的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同时提交。商品产地证书应使用俄文或英、法、西班牙文之一。
在进口商品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发展中国家时,须持有按普惠制规定的A级产地证书,否则不享有关税优惠。如商品符合1980年6月5日《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享受关税特惠,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在进口商品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最不发达国家时,如商品符合1980年6月5日《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免税,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如进口商品产地国不享受俄给予的关税特惠,则按相当于基础税率2倍的最高税率征收关税。产地国不明的商品也按最高税率征收关税。
从1994年9月1日起,产地国为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凭货物报关单即可免税进口。如对商品产地国产生疑义,则应依据各相关证明予以证实,包括产地证书,技术文件和质量证书。此外,对消费税应税商品必须提交俄文商品产地证书,且为产地国国家全权机关(相关部委)或工商会认证。商品必须从在产地国注册的企业直接购买且从产地国直接发货,否则将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五、海关估价
商品的海关估价由报关人根据客观、准确并有交易所证明的信息,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加以确定,并在报关时向海关申报。报关人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所报价值的一切必要的单证,根据合同条件的不同,可以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1.创办文件、合同、合同补充书;2.与交易有关的第三方所签的合同;3.发票(账单)及银行结算凭证;4.能证明商品价值的会计凭证;5.运输及保险单证;6.发货国报关单;7.订货单;8.仓单;9.生产厂家商品目录、明细单、价目表;10.装箱单;11.产地证书、质量检验证书、安全证书以及其它能证明所报价值的单证。
报关人不能证明其所报价值可靠性的情况下,海关可决定不采用报关人所选择的估价方法,自行对商品作出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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