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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在缔约国一方拥有永久所在地者所取得的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收入,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这是因为,不动产收入和收入来源国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经济关系,也是由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的特点所决定的。这里,不动产收入是指因直接使用或以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以及让渡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取得的收益。
⑵缔约国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等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只能在该缔约国征税,即作为国际运输企业的实际所在国拥有征税权。从事国际运输的利润包括直接使用或以其他形式使用运输工具以及出租运输工具所取得的利润,还包括集装箱使用、维护和出租的所得收益。
⑶在缔约国一方有永久所在地者因出售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所取得的收益。应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出售缔约国一方的企业投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部分财产的收益,缔约国另一方也拥有征税权。而在缔约国一方有永久所在地者出售船舶和飞机等运输工具所取得的收益,按照国际惯例,只能由出售运输工具者的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
⑷在缔约国一方有永久住所者从事独立的科学、文化、演出、体育、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从事医疗、法律、工程、设计、会计等独立活动所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一般仅由有永久住所者作为居民的所在国征税。唯一例外的是,如果他在某国设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该国则对归属于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收入征税。
⑸与《经合发展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相同,在俄罗斯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均规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受雇所在地的国家拥有征税权。也就是税,对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所获得的工资、津贴以及类似的报酬,应由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如果具备下述三个条件,仍由其居住国征税,而缔约国另一方不能征税:第一,收益人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的时间在任意的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3天;第二,劳务报酬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的雇主支付;第三,劳务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
⑹俄罗斯与各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对其他劳务所得的国际纳税也作了具体规定:第一,在缔约国一方有永久住所的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可以由缔约国另一主征税。第二,缔约国一方的赏、艺术家和运动员在缔约国的另一方从事表演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应由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如果该表演活动是根据缔约国双方签署的文化体育合作协议进行的,则对此类收入可以免税。第三,由缔约国一方支付的退休金,只能在该国征税。第四,除退休金外,由缔约国及其行政机构或地方政府支付给自然人为该国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只能在该国征税。如果缔约国一方的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服务,而且该自然人是在该国有永久地址者,其收入只能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第五,缔约国一方的学生和实习生在缔约国另一方求学或培训,其为维持生活所取得的收入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