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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平等待遇是处理国际间税收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构成了俄罗斯与各国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包括:
⑴在情况相同的条件下,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应承受与该国公民同等的而不是过重的税收负担,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条件,承担相同的税收义务。
⑵缔约国一方的企业在缔约另一方设立的常设机构,其税收负担不能高于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从事同样活动的企业所规定承担的税负。
⑶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在缔约国另一方有永久所在地情况下支付维本国有永久所在地者的一样,准予在确定征税利润时作为费用扣除。
⑷缔约国一方的企业,其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有永久所在地者所拥有时,该企业的纳税和税收义务不应比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更重或不同。
应当指出,上述四项内容既是俄罗斯,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中都基本包括的内容,其宗旨是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另待遇。然而,尽管这对缔约国双主来税是对等的,但实际上却限制了所得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因此,有些发展中国家对此采取保留态度。例如,俄罗斯与直南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就不设置税收无差别待遇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