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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税的纳税人是:⑴企业、机构(包括银行和其他信贷组织)、组织,以及按俄罗斯法律视为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⑵上述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具有独立资产仙债表和结算账户的分支机构和其他类似的部门;⑶公司和按外国法律建立的其他任何组织、国际组织和联合体及其在俄罗斯境内拥有财产的单独分部门。如果构成部门或缺少资产负债表,或缺少结算账户,或都是两者都没有,那么,这些部门就不能成为企业财产税的纳税从。其财产应列入建立这些部门的法人的财产价值中,由该法人在其所在地纳税。
俄罗斯中央银行及其机构不是财产税的纳税人。此外,预算经费领用机构、宗教联合会和宗教组织、残疾人社会团体所属企业、投资基金会等不交纳财产税。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储藏企业;养鱼、捕鱼和鱼类加工公司;住宅公用事业企业;职工总数中残疾人占35%以上的,或残疾人和退休人员会计占50%以上的企业,也不交纳财产税。
企业财产税的课税对象
企业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资产负债中反映的固定资产、无形痢疾、生产储备和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在计算课税基础时按残存价值计算。外国法人则按法人常驻地国家的法律,根据原始价值并考虑加算的磨损来确定上述资产的残存价值。应从俄罗斯政府决议规定的重估日期开始,按复原价值计算残存价值。俄罗斯曾根据1996年1月1日的情况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如果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复原价值的数字,就会造成应缴入预算的款减少。
对在共同活动合同范围内从事某种工作的企业,俄罗斯规定了特殊的财产课税方法。因为共同财产不是独立的课税对象,这类财产要在将该财产转交用于实现共同活动的合同参加者计算财产 产税时加以核算。至于由于共同活动而等待或取得的财产,应按合同规定的份额在每个参加者那里核算。
从课税的需要出发,一是须确定企业财产的年均价值。计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时,应扣除计提的磨损价值。同时,计算财产税时,还应从企业财产总价值中扣除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住宅公用事业设施、社会文化设施、防火设施、民防设施和自然保护设施等财产的价值。
年均价值根据财产价值数字计算,其计算公式见表6-1
表6-1 企业财产平均价值的计算公式
课税期 |
计算公式 |
第一季度 |
(报告年度1月1日财产价值的1/2+4月1日财产价值的1/2)÷4 |
半年 |
(报告年度1月1日财产价值的1/2+4月1日财产的完全价值+7月1日财产价值的1/2)÷4 |
9个月 |
(创造年度1月1日财产价值的1/2+4月1日和7月1日财产的完全价值+9月1日财产价值的1/2)÷4 |
1年 |
(报告年度1月1日财产价值的1/2+4月1日、7月1日和9月1日财产的完全价值+报告年度下一年1月1日的财产的1/2)÷4 |
二是须确定课税基础。课税基础根据反映在资产表中的余额数字按下列会计核算科目:01—“固定资产”,04—“无形资产”、10—“材料”,12—“低值易耗品”、15—“材料采买”、16—“材料价值偏差”、20—“基本生产部门”,21—“自产半成品”,23—“辅助生产”、29—“生产服务”、31—“将来支出”、40—“成品”、41—“商品”、44—“流通费用”、45—“已装运商品”。
核算课税基础时,由纳税人根据复原价值,从俄罗斯政府决议重估日期开始计算固定资产的残存价值。同时,确定课税基础时还要考虑按现行法律免征财产税的那些财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