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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对房屋和建筑物按俄罗斯联邦主体主法权力机构规定的税率即不超过这些财产登记价值的0.1%每年纳税。当财产登记价值难以确定时,按这类财产强制保险时的估价计算。对归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建筑物财产价值的估价,由住宅公用事业机构即地方行政当局的技术清点局进行。公用事业机构在建筑物做人时可以使用计算系数和反映建筑产品价值的估价费用,由有关的联邦主体预算或地方自治机构预算承担。
从课税的角度出发,对下列工程项目不进行估价:在建项目、擅自建设的项目、无主建建筑物、用途不确定的建筑物、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
公用事业、保险、公证和其他机关应无偿并如期向税务机关提供计算自然人财税所必需的数字和资料。对不提供计税必要资料的上述机构的公职人员,处以相当于最低月劳动报酬5倍的罚款。
如果课税对象在一年内由一个纳税人公民让与(买卖、交换、赠与)另一个公民,则该课税对象的自然人财产税由原有的所有者自本年度1月1日至其丧失财产所有权的当月初计算并交纳,新的所有者则从财产权产生的当月即从合同在有关机构登记之日起纳税。
对于公民新建的房屋和建筑物,自然人财产税自这些建筑物建成后的那一年年初开始交纳。此种方法主要是针对那些已拥有建筑物的公民而又在附近新建建筑物的情况而规定的。向企业和组织来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和住宅的公民,偿还相关的债务向后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这些公民自产权登记之日起便成为财产税的纳税人。在住宅建设合作社交纳了住宅股份的公民,自交付股份之日起成为住宅的所有者和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