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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本原则法相比,税收法典第1条首次明确规定:构成国家整个税收体制的法律基础,并包括相关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地方自治代表机构标准法律条文的税收法,由以下法律组成:⑴税收法典以及根据税收法典通过的联邦税法;⑵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代表)机关通过的法律和其他税收法规;⑶地方税,该类税是根据税收法典而规定并由地方自治代表机构法律颁布实施,在有关市政辖区内征收的税种。这样,税收法典第12条明确规定了俄罗斯的全部税收类型,这在基本原则法中是没有的。
税收法典的第13、14和15条详细规定了上述联邦税、联邦主体税或称地区税、地方税的全部28个税种,列出了详尽无遗、不可增值税补的税种清单。因为按税收法典第12条第5款的规定,除税收法典规定的税种外,不允许自行新增值税地区税或地方税。税收法典规定的联邦税费有16种:⑴增值税;⑵某些商品(劳务)种类和某些矿产原料消费税;⑶企业和组织利润(收入)税;⑷资本收入税;⑸自然人所得税;⑹国家预算外社会基金缴纳;⑺国家规费;⑻海关关税和海关规费;⑼ 地下资源使用税;⑽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⑾开采碳氢化合物额外收入税;⑿动物和水生物资源使用权税;⒀林业税;⒁水资源税;⒂生态税;⒃联邦许可证签发手续费。
税收法典规定的联邦主体税或称地区税费有7种:⑴企业和组织财产税;⑵不动产税;⑶道路交通税;⑷运输税;⑸销售税;⑹赌博生意税;⑺地区许可征签发手续费。
税收法典规定地方税费有5种:⑴土地税;⑵自然人财产税;⑶广告税;⑷继承或赠与税;⑸地方许可证签发手续费。
与其本原则法的19、20、21条相比,上述税费就种类来说有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不仅表现为实行了一些新的税种,还表现在取消了以前实行的许多税种,由100多种税费养活到28种。
税收法典在确定税法基本原则时,遵从宪法所规定的原则,包括:不允许税法真凭实据 税收阻碍公民实现自己的宪法权利;税收法规承认课税的共性和平等,规定税收时,根据公正的原则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税收不能有歧视性,不能根据纳税人之间存在的政治、思想、种族和宗教信仰等差异而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不允许按照所有制形式、自然人国籍或资本来源地来规定差别税率和税收优惠;不允许规定能够破坏俄罗斯经济统一,包括直接或间接限制商品、劳务或货币资金在俄罗斯境内自由流动,以及对纳税人合法活动实行限制或设置障碍的税收,等等。
此外,基本原则法没有对税收法律关系给以规范的定义,而税收法典则把税收法律关系定义为是在俄罗斯规定和实行税收以及课税的权力关系,也是在实行税收监督和对责任主体追究税收违法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关系。根据税收法典第9第的规定,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是:⑴各组织和自然人——纳税人或付费人,即根据税收法典必须交纳有关税费的人;⑵根据税收法典由税务代理人承认的各组织和自然人;⑶俄罗斯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⑷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⑸国家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执行机构,以及由这些机构授权、按规定的方式征税并监督纳税人交税的其他机构及负责人;⑹俄罗斯财政部和各共和国财政部,以及各地区、州、莫期科和圣彼得堡市、自治州、自治区、区和市的财政局(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