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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自1992年实行财产继承或赠与税以来,曾几次不断充实该税的课税对象。1992年1月1日规定的课对象有:住房、住宅、别墅、汽车、摩托车、摩托艇、快艇、汽艇、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古董、艺术品、珠宝首饰、贵金属和宝石制作的缺少用品、住宅建筑以及车库和别墅建筑合作社的股金积累。自1993年12月13日把地块也作为课税对象。
对继承或赠送的车库、汽车拖车、现金、著作权、知识产权等不课征财产继承或赠送与税,在计税时应从全部遗产总价值中扣除。计算和征收财产继承或赠与税以两个文件作为基础:一个是公证员或授予权执行公证的公职人员发给的继承权证书:另一个经认证的赠与合同。
授权评估和征收财产继承或赠与税的国家代理人是:住房、住宅和别墅类由公用事业机关或保险组织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类由保险机构或与交通运输工具技术服务有关的组织负责;评估其他财产要吸收评估专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