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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税收体制是在前苏联税收体制的基础上,经过多次改革形成的。与前苏联的税收体制相比,无论是税收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还是税制结构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即使是目前的税制结构与俄罗斯独立之初的税制结构相比,也有较大的变化。俄罗斯在效仿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调整税制结构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主要标志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了周转税;企业利润税取代了利润提成等利润上缴形式和转移支付;自然人所得税得以全面推行;合并了一些税种并新设立了生态税、动物和水生物资源使用权税、赌博生产税等税种。
对于俄罗斯新的税制结构,可以按不同的标志或标准加以划分。第一,按照政权机关管辖范围和税收支配权限划分,可分为联邦税、联邦主体税或称地区税、地方税。正如第3章第2节所述,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一部分),详细规定了16种联邦税费,7种联邦主体或称地区税费,5种地方税费。联邦税费包括:增值税、某些商品(劳务)种类和某些矿产原料消费税、企业和组织利润(收入)税、酱收入税、自然人所得税、国家预算外社会基金缴纳、国家规费、海关关税和海关规费、地下资源使用税、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开采碳氢化合物额外收入税、动物和水生物资源使用权税、林业税、水资源税、生态税、联邦许可签发手续费。联邦主体或称地区税费是:企业和组织财产税、不动产税、道路交通税、运输税、销售税、赌博生意税、地区许可证签发手续费。地方税费用:土地税、自然人财产税、广告税、继承或赠与税、地方许可证签发手续费。
第二,按照税收能否转嫁来分类,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直接对收入和财产课税,税负不能转嫁他人。属于直接税的有企业和组织利润(收入)税、自然人所得税、自然人财产税、企业和组织财产税等。间接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征税,其交纳者形式上虽是商品和劳务的供应者,但实际承担者却是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因而,间接税是指税负转嫁他人。属于间接税的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
第三,按照税收的用途和课税目的划分,可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普通税用于满足经常性经费的需要,纳入国家预算用于对全国性措施的拨款。以此为衡量标准,绝大部分税种都属于普通税。而目的税或称专项税是为满足特殊经费需要而课征的税收。该类税具有严格的固定用途,不得挪作它用,如道路交通税、生态税、国家预算外社会性基金缴纳等
第四,按照税收客体的性质分类,可分为:⑴利润(收入)课税,如利润税、所得税和资本收入税等;⑵产品销售收益课税或称商品课税,如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等;⑶财产课税,如企业和组织财产税、不动产税、自然人财税、继承或赠与税等;⑷自然资源课税,如土地税、水资源税、林业税、地下资源使用税、矿物源料基地再生产税、动物和水生物资源使用权税等;⑸对所产生费用额课税,如广告税。
第五,按照税收客体所在地分类,可分为国内税和国境税。国内税是对国内的税收客体所征的税;国境税是课税对象通过国境时所课征的税,如关税(包括反倾销税)。
俄罗斯构建税收体制和税制结构的基本原则是:在课税总是上一视同仁,保护所有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各级政权之间明确划分确定和征收税费的权限;课税一次性,即同一课税对象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课税期内一次性课征一种税;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分别确定具体的权利和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