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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或者多于所报数量的货物。
进口误卸货物是指应运往国外港、(站)或国内其他港(姑)而在本港(站)误卸下的货物。
进口短卸货物是指少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上述货物应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查确认后,按以下办理。
一、进口溢卸货物如能查明国内收货人的,由收货人取得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填写报关单向海关报关进口。
二、对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和收货人协商后,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时,应限于同航次、现品种或虽不同一航次、不同船,但同品种、同一船公司和同一发货人的货物,可予核准,收货单位应填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准予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征税放行。
三、进口误卸货物,属应运往国外港口的,准予办理退运;属于就运往我国其他口岸的,准予办理转关运输或就地报关进口。
四、进口溢、误卸货物,如运输工具负责人要求在我国内出售时,应由购买单位事先向主管海关申报,并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五、对进口短卸货物,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商务签证或商检证书,经海关核查属实,准予减征或退还已征关税,或不退还税款,其短卸部分的货物进口免予征税。
六、上述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按以上办理的,由海关提取变卖,价款归入国库。
七、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视为正常情况,许可证发证机关在发证时,不予注明;对溢装超出5%的,发证机关发证时,应增加发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