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
一、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范围
1.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
2.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征免税范围
(一)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免税放行
(1)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
(2)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消耗掉的;
(3)属于来样或者去样加工的;
(4)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
2.下列情况予以征税
(1)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又不属于上述所列前三种情况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
(2)进口各种机动车辆、自行车、手表、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电唱机、照相机、家用冰箱、家用缝纫机、洗衣机、复印机、空调器、电风扇、吸尘器、音响组合、录像设备、摄影机、放大机、放映机、计算器、电子计算机、电子显微镜、电子
分色仪以及上述物品的主要零部件,不论价值大小,海关均征税放行。
三、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报关
1.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
2.交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
3.属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进口的,应交验许可证;出口的,商品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免证,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按正常贸易规定办理;出口非许可证管理商品货样,不限货值,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4.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企业,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数量合理并且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出口的5000元以下的应交验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对超出合理数量或价值在人民币进口的2000元以上,出口的5000元以上的应交验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此类出口许可证上有“样品”字样。每批出口货样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经海关审核后,按规定予以征税和兔税放行(〔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
5.进口机电产品类货样、广告品,每批次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免于办理《机电产品登记表》,径凭其他有效单证办理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