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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15日第48041号
由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立法局按与NIPALEX社的协定提供。
本法以于致力保护俄罗斯联邦各民族的文化遗产为目的。本法与《俄罗斯联邦边界法令》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法令》同时发挥效力,保护文化珍品,打击其非法进出口及其所有权的非法转移。本法还在促进各民族间在文化领域内的合作发展,促进俄罗斯联邦各民族与其他国家有着大量文化珍品的民族进行互相了解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章 基本规章
第一条 :俄罗斯联邦进出口文化珍品的法令
俄罗斯联邦进出口文化珍品的法令以俄罗斯联文化法为基础,由本法以及与其相符的法令组成。
第二条:本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
本法以共同海关地区的原则为基础,在俄罗斯联邦金境内创建共同的文化珍品进出口秩序。
第三条:本法对私有文化珍品的效力
本法律对进出口文化珍品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一切所有权形式的文化珍品。
第四条:本法在文化珍品方面对自然人的效力
所有在俄罗斯境内或在俄罗斯境内从事各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所有和权力,行政管理机构,俄罗斯联邦的公务人员必须履行本法律的章程。
第五条:本法中所用的概念
在本法律中采用下列基本概念:
出口文化珍品--任何人以任何目的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把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文化珍品转移出境,不担保把其运回。
进口文化珍品--任何人以任何目的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把其他国家境内的文化珍品运入,不担保将其运出。
临时出口文化珍品--任何人以任何目的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把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文化珍品运出,担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运回。
临时进口文化珍品--任何人以任何目的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把其他国家境内的文化珍品运入,担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运出。
一套文化珍品--某一民族或按一定特征挑选的各民族物品的总集。这些物品单独并不属于文化珍品范畴,集合起来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或其他文化意义。
第六条:在本法律效力范围内的文化珍品
在本法律效力范围内的文化珍品包括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物质动产,指的是:
由俄罗斯联邦公民个人或集体创造的文化珍品。由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居住的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创造的,对俄罗斯联邦有着重要意义的文化珍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发现的文化珍品。通过考古、民族研究和自然科学考察经对发现珍品地区有管辖权的国家同意获得的文化珍品。通过自愿交换得到的文化珍品。通过接受馈赠或经对发现珍品地区有管辖权的国家同意合法取得的文化珍品。
第七条:在本法律效力范围内的文化珍品的类别
在本法律效力范围内的文化珍品包括下述各类:
历史珍品,包括与民族重大事件,社会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史以及历史人物(领导人、政治家、社会活动家、思想家、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等)有关系的珍品。通过考古发掘得到的器物及其碎片。
艺术珍品包括:
在任何表面上,以任何材料绘制的彩画,金手工素描。以任何材料制成的雕塑原件,包括浮雕。以任何材料制成的结构艺术原件。具有文化意义的艺术作品,包括圣像画。版画、板画、石印画及其印品原件。装饰--实用艺术作品,包括玻璃制品、陶器、木制品、金属制品、骨制品、布制品以及其他材料制品民族传统手工业的艺术制品。建筑、历史、艺术文物和宏伟艺术文物的组成部分和残片。单独或整体具有特殊意义(历史意义、艺术意义、科学及文化意义)的古代书籍、出版物。罕见的手稿和文献遗迹。档案,包括照片、幻灯片、电影、录像档案。独特、罕见的乐器。单张或成套的邮票及其他印花制品。古币、徽章、奖牌、印章和其他成套物品。罕见的植物、左动物标本或集锦以及对矿物学。解剖学、左生物学等其他科学行业有意义的物品。其他可动产,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以及其他文化意的,以及国家作为历史文物保护的考贝。
第八条:具有文化意义的物品和有纪念意义的制品
在本法律的效力范围内不包括现代的纪念品,成批大规模生产的文化制品。
第九条:不能从俄罗斯出口的文化珍品
1.
下列文化珍品种类禁止从俄罗斯联邦出口:
有历史、艺术、科学以及其他文化价值的和按照现行法令被列入俄罗斯联邦有特殊价值的民族文化遗产的,无论创作于何年代,根据俄罗斯联邦法令被列入清单和登记薄的,受国家保护的可动产。
无论创作于何年代,根据俄罗斯联邦法令被列入清单和登记薄的,受国家保护的可动产。
长期放置在国有或市属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其他俄罗斯联邦国有文化珍品保管所的文化珍品,按全权国家机构规定,本规章可能会扩大涉及列其他博物馆、档案管、图书馆。
创造于100年前的,不在本法律规定范围的艺术珍品。
2.
以其他原因出口文化珍品不在禁止之列。
第十条:返还非法运出境的和非法迈入境的文化珍品
按照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和俄罗斯联邦法令,非法从其境内运出的和非法运入其境的文化珍品必须返还。
第十一条:奖励对返还文化珍品做出贡献的个人
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凡在返还俄罗斯联邦文化珍品方面做出巨大贡献的,将被授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荣誉证书和其他按照俄罗斯联邦法令规定的奖章。对于将返还俄罗斯联邦的文化珍品馈赠国家的人士,经本人同意,将以馈赠者的名字为赠品命名。
第二章 国家调控制和监督文化珍品进出口的机构
第十二条:国家控制和监督机构
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俄罗斯国家档案局、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国家控制和监督文化珍品进出口的机构的功能。
第十三条: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
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是国家控制进出口文化珍品的专门授权机构。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与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俄罗斯国家档案局、海关机构、内务机构、俄罗斯联邦联邦国家安全机构和其他权利保护机构相互配合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进出口文化珍品部门间理事会
进出口文化珍品部门间理事会是有关进出口文化珍品的委员制机构。进出口文化珍品部门间理事会的构成和章程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经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批准建立。
第十五条:国家控制和监督进出口文化珍品的职权
1.
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按照俄罗斯联邦法令列出在本法律效力范围内的文化珍品目录;决定是否出口、临时出口文化珍品;保证在出口、临时出口以及返还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时对其进行鉴定;为出口、临时出口文化珍品开立证明;对出口、临时出口文化珍品收取临时税;对与文化珍品相关的国内经济活动在遵纪守法方面进行监督;登记进口、临时进口的文化珍品;对俄罗斯联邦以及境外的文化珍品的丢失、损坏、盗窃等事件进行广泛的社会通告。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令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采取措施,在非法进出口文化珍品和文化珍品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恢复其所有者的合法权利。
2.文化珍品进出口部门间理事会。按本法第三十七条对要求破例的申请进行裁决,以及审查本法律在执行过程出现的纠纷问题。
3.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作为专设部门在各个海关点对本法规定的文化珍品进出口秩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对文化珍品进行鉴定的方法
由被俄罗斯联邦文化部和俄罗斯国家档案局在文珍品鉴定上授权的博物馆专家、档案专家、图书专家、修补科研机构的专家和其他专家对出口、临时出口以及临时出口后返还文化珍品进行鉴定。
第三章 对文化珍品进出口的控制
第十七条:允许出口的文化珍品
凡不在本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文化珍品,在本法指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决定允许其出口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出口。
第十八条:文化珍品的国家鉴定
申请出口的文化珍品要进行必要的鉴定。出口文化珍品的申请人的拒绝对其申请出口物品进行鉴定,被视作申请人拒绝出口该物品。在鉴定结果表明申请出口物品在国家保护名单和目录内的情况下,不论出口申请人同意与否,鉴定材料移交相关国家机构。在申请人对申请出口物品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被鉴定物品交由俄罗斯联邦文化部国家鉴定委员会或俄罗斯国家档案局国家鉴定委员会审议。鉴定为方法以俄罗斯联邦政府确立的鉴定和监督出口文化珍品的方法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出口文化珍品的证明书
在相关国家机构通过允许出口文化珍品的情况下,开立出口文化珍品的证明书。出口文化珍品的证明书是指示珍品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在和国家边境的必要证明。没有指定证明书的文化珍品禁止出口。出口文化珍品的证明书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含有珍贵金属和宝石的文化珍品
含有珍贵金属和宝石的文化珍品的进出口按本法、俄罗斯联邦法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珍贵金属和宝石流通的决议来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属于文化珍品的各种武器
各种类型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或其他文化价值的武器的进出口按本法及相关俄罗斯联邦法令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具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人进行文化珍品的进出口
本法律对进出口文化珍品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具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人。其私人行李按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可能会受到海关检查。
第二十三条:关于进口文化珍品的规定
根据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与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共同规定,对进口的文化珍品要进行监督和专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禁止进口的文化珍品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鉴于解国管辖部门的询问,对其已经申明调查的文化珍品禁止进口。
第二十五条:文化珍品的过境
过境文化珍品在通过俄罗斯联邦边境时要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出示文件,证明该文化珍品的运入仅仅是过境,并且符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令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以寄送邮件的方式出口文化珍品
以寄送邮件的方式出口文化珍品必须符合本法、俄罗斯联邦海关法令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的邮政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临时出口和临时进口文化珍品的控制
第二十七条:文化珍品的临时出口
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临时出口文化珍品:
组织展览;为进行修复工作和科学研究;为进行戏剧,音乐会和其他艺术演出;在其他必须的情况下,对于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的申请,必须按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四、五段的规定审查。
第二十八条:临时出口文化珍品许可的取得
只有本法指定的国家有决定文化珍品的临时出口,并且决定临时出口长期存放在国立或市立的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其他国文文化珍品保存场所的文化珍品,可能要征得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俄罗斯国家档案局以及其他有权通过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申请的相关执行机构。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的申请必须由文化珍品所有者本人或其授权人交互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在正式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要将其结果通知请人。按照现行法令的司法程序,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的决定。可能会不符申请出口文化珍品的所有者的意愿。临时出口长期保存在国立或市立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或其他国立保存场所的文化珍品不能用于货款抵押或其他类型的抵押。
第二十九条: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的许可证
在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通过决议,可以出口文化珍品的情况下,签发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的许可证。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的许可证是其指定文化珍品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和国家边境和依据。在没有指定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临时出口文化珍品。
第三十条:临进出口文化珍品的申请
1.
临时出口国立和市立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其他国立文化珍品保存场所收藏的文化珍品,其申请必须附加:与进口方订立的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目的与条件的合同;对临时出口和文化珍品的全风险保险的商业保险合同或由进口提供的国家保证对一切风险进行金融保障的文件;由进口方保证或由指定国家的国家机关保证运返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的文件。
2.
在临时出口文化珍品时,其他法人,以及自然人,职权机关,相关责任人的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的申请要附加:关于运人临时出口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定的目录与清单内的文化珍品的证明;相关国家文化珍品保管机构对该文化珍品临时出口的证实;与进口方订立的关于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的目的与条件的合同;由进口方保证或由指定国家的国家机关保证运返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的证明。
3.
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的实现有可能要附加申请方与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订立关于运返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的合同的条件。指定合同所包含的运返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的合同的条件,指定合同所包含的运返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要求俄罗斯联邦抵押法规定的抵押人提供物品抵押或多种物品抵押。
第三十一条:对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的申请的驳回
对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的申请可能会因下列原因被驳回:要求临时出口的自然人、法人没有按照本法规定保证返还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申请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无法改换保存环境;申请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的所有人不确定或其所有权正处于纠纷状态;在即将进口文化珍品的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武装冲突以及其他可能会导致无法对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进行保障的因素;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的申请还能会由于俄罗斯联邦与该文化珍品进口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而被驳回。
第三十二条:关于出口文化珍品的目的与条件的合同不可变动
在发给临时出口文化珍品证明书之后,与进口方订立的关于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的目的与条件的合同条款不可进行变动。在发给临时出口文化珍品证明书之后,该文化珍品无论是在俄罗斯境内,还是在俄罗斯境外,均不得用于抵押。
第三十三条:对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的鉴定
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运回俄罗斯联邦在必须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十四条:对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的外交保护
俄罗斯联邦的境外代表机构在所在国可以对从俄罗斯联邦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进行外交保护。
第三十五条:临时进口文化珍品的规定
临时进口文化珍品必须按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与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共同制定的规定进行海关检查和登记。
临时对俄罗斯联邦进口的,以文化合作为目的且为外国政府,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文化珍品受俄罗斯联邦的保护,俄罗斯联邦关于保护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遗产的法令效力会涉及到这些临时进口的文化珍品,在符合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在遵守相互原则的条件下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的情况下,对指定珍品的保护提供国家保证。
对临时进口俄罗斯联邦的文化珍品的风险金融保障提供国家保证的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进行规定。
第五章 防止文化珍品所有权的非法转移
第三十六条:出口文化珍品的所有权
只有文化珍品的合法所有者和其按法律规定的全权代理人有权出口该文化珍品。法人在出口文化珍品时必须要有文件证明该文化珍品的所有权。文化珍品的所有者不能转让指定文化珍品的所有权,保用权和支配权,也不能出卖文化珍品,如果这些行为会促进非法进出口文化珍品。
第三十七条:属于公民所有的文化珍品的出口
1.在公民准备出国定居,对私有物出示证明,证明其传家宝和纪念珍品等物不是长期存放于国立、市立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其他文化珍品存放场所的文化珍品的情况下,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要向进出口文化珍品部门间委员会提出申请允许出口该文化珍品。
2.在准备出口长期定居的公民出口成套文化珍品时,进出口文化珍品部门间委员会有权通过允许出口按本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出口的文化珍品,如果其所有者已经签订了关于将部分具有特殊文化、历史或其他意义的收藏品转赠国家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的协定,或是将其按指定机关的条件转给该机关的协定。这些协定由文化珍品的所有者与俄罗斯联邦文化部或俄罗斯国家档案局签订。
3.本条也涉及到临时出国的公民
第三十八条:政府赎买申请出口的文化珍品
在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根据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与俄罗斯国家档案局的国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通过决议必须为国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的储备赎买该申请出口的文化珍品时,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有权按珍品所有人在提交的出口申请中注明的价格购买由法人临时出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无国籍人士,或外国自然人申请出口的文化珍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以一年期为限延期付款,在此期限内,政府筹措资金购买该文化珍品。在申请出口的文化珍品属于准备长期出国定居的俄罗斯公民时,在对其为国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储备进行赎买时,不使用延期付款。在由创作者本人出口自己的文化珍品时,不能行使国家赎买文化珍品的优先权。与国家赎买文化珍品的优先权有关的争议按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十九条:对于被海关机构和权利保护机构扣留或没收的文化珍品的处理办法
由海关机构,内务机构,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联邦机构。或其他权利保护机构扣留或没收的文化珍品要转交联邦文化珍品的保护局。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负责对指定文化珍品进行保存,鉴定和以确定其所有权为目的进行公告。在按司法程序确定指定文化珍品的所有权以后,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要将其转交给所有者或其合法代表,在法庭没有做出其他判决的情况下,因保存、鉴定该文化珍品所用的资金,由其所有者承担。在按现行法令被扣留或没收的文化珍品属于国家收入时,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要提供俄罗斯联邦文化部的争议和将指定的文化珍品转交国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或宗教团体长期保存的指令。对没有转交国有或市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其他国有文化珍品保存场所或宗教团体的文化珍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出售。出售指定文化珍品的所得上交对其扣留和没收的机构和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出售文化珍品所得的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第四十条:创作人出口其文化珍品
创作人,无论是临时出境还是长期定居,有仅按本法规定带出任何数量的自创文化珍品。
自然人和法人在创作人在世或在其死后的五十年内出口其创作的文化珍品,必须要提交合法获得该文化珍品的证明。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必须将其他人依法出口该文化珍品的事实通知创作人或其后人。
第四十一条:防止国有保管所赎买从其他国家出口的盗窃的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得的文化珍品
为防止赎买从其他国家非法出口的,盗窃的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得的文化珍品,国有和市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其他国有文化珍品保存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获得有关该文化珍品出处的信息。按法律程序从事与文化珍品相关的对外经济法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列出标明每件文化珍品的出处,创作人的姓氏和地址,其图形,价值的清单,并且按相关国家机构的要求,提供关于该文化珍品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索要非法所有的文化珍品
对盗窃运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的文化珍品,无论其归谁所有,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必须按国际法准则采取必要的措施索要该非法所有的文化珍品。
在合法所有者提起诉讼索要非法所有的文化珍品时,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通过国外司法按其内部法令给予援助,并对这些文化珍品的运返俄罗斯联邦给予援助。
以该种方式运返的文化珍品可免缴海关税和其他税收。
第四十三条:合理获取文化珍品者的权利
在所有者合理获得非法进口自其他国家的,偷窃的或遗失的文化珍品的情况下,在支付给合理获取人合理的补偿后,该文化珍品要返还其合法拥有者,如果声明要求返还的国家为国际协定的成员国,且该协定对俄罗斯有效,和规定了这种被偿,或者该种补偿可以在相互的原则上得到。按本条第一段规定运返的文化珍品可免缴海关税和其他税收。其一切还返费用由提出该要求的一方承担。
非文化珍品的所有人,但合理、公开的拥有该文化珍品作为私有财产不少于20年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获得该文化珍品的所有权。
第四十四条:关于还反进口文化珍品的诉讼
所有者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诉讼索要被非法占据的进口文化珍品。
如果所有者为国有的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其他国有文化珍品保存场所以及宗教团体,在文化珍品属于通过盗窃或以其他违背所有者意志手段取得的情况下,所有者有权不支付任何补偿向合理获取者索要该文化珍品。
第四十五条:文化珍品的契约形式
为防止非法出口文化珍品和其所有权的非法转移,有关本法规定的文化珍品的契约必须以书面形式缔结。该规定也涉及到馈赠情况。非法缔结的契约被视作无效。
第四十六条:与文化珍品相关的对外经济活动
从事与文化珍品相关的对外经济活动,必须要具有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程序放的许可。
第六章 税收和支付
第四十七条:出口文化珍品的权利税
取得出口文化珍品的权利要支付专门的税款,有关专门税收的标准和支付,以及免缴税和相关优惠的要按本法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确定。
第四十八条:出口文化珍品权利税的征收方法
1.自然人、法人在得到出口文化珍品的证明书后需支付专门税款。
2.专门税的基本数额按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标出的实际市场价格计算,如果负责发放出口文化珍品权利证明书的国家机关确定该物确有其他价格,在计算其税收额时按较高的价格算。
3.专门税由发放出口文化珍品权利证书的国家机关按出口人一次出口文化珍品的总价值征收。
4.征收专门税所得款项上缴文化与档案事业积金会,可以用于购买其他物品充实国有博物馆、档案馆和图书馆的储备。
第四十九条:创作人免缴出口文化珍品专门税
如果由文化珍品创作者本人直接出口的文化珍品免收其专门税。
第五十条:支付专门税的优惠
曾馈赠给政府按俄罗斯联邦法令划入保护清单的文化珍品的人在缴付专门税时享有特权。
第五十一条: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的专门税
1.临时出口文化珍品的专门税按照双方的运返文化珍品的合同中确定的文化珍品价格按本法律规定按比例征收。
2.国有和市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其他国家文化珍品保存场所临时出口其长期保存和文化珍品时,可免缴其专门税。
3.征收临时出口专门税所得款项,要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4点进行便用。
第五十二条:文化珍品的出口关税
按本法规定出口文化珍品时免缴出口关税。
按本法规定出口文化珍品不算在公民带出的受价值限制的私人物品之列。
第五十三条:对文化珍品鉴定的收费
按照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的章程,对因出口,所有权转移所做的文化珍品鉴定,以及其联邦文化珍品保护局所做的工作要缴纳费用。
第五十四条:诉讼索要非法所有的文化珍品的手续费
在诉讼索要非法所有的文化珍品时,申诉人可免缴法庭诉讼手续费。
第七章 对违犯进出口文化珍品法令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对违犯进出口文化珍品法令的责任追究形式
对于非法进出口文化珍品,其所有权的非法转移,要追究纪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非法进出口文化珍品的责任追究
1.按本法非法出口与非法进口文化珍品被解释为是在违反本法规章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法令而进出口文化珍品。
2.非法进出口文化珍品被认作是走私,并按俄罗斯联邦刑法和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令进行惩处。
第五十七条:对不返还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的责任追究
不按返还临时出口的文化珍品的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文化珍品被视作是非法出口文化珍品并按本法第五十六条第2点进行惩处。
第五十八条:对鉴定专家的责任追究
呈报虚假鉴定结果的专家要按现行法律承担责任。
第八章 国家间合作和国际条约
第五十九条:为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珍品和其所有权非法转移的合作
为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珍品和其所有权的转移,以及为返还给合示所有者非法进出口文化珍品,国家控制和监督进出口文化珍品的机构要与其他国家的类似专业机关、部门、以及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
第六十条:俄罗斯联邦关于返还非法进出口文化珍品的国际条约。
俄罗斯联邦是国际返还非法进出口的文化珍品的条约的成员国。关于这些问题的规章可以同时属于俄罗斯联邦关于文化交流的国际条约。
第六十一条:对文化珍品的调移和其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控制
对文化珍品的调移和其所有权转移问题由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同时控制。
第六十二条: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优先权
第六十二条: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优先权
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章程与本法相矛盾,采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