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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 则
本法律调整乌境内所有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保障所有劳动者(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的劳动权利。乌克兰公民的劳动权利,包括获得不低于最低限额工资的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种类,根据限制工作日和年度休假的法律有权休息。国家为居民就业创造积极条件,包括对失业者进行劳动培训,提供失业保障基金。
在境外工作的乌克兰公民的劳动关系、以及在乌克兰工作的外国公民的劳动关系由就业双方国家的法律和乌克兰国际条约进行调整。
第二条 集体合同
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是存在雇佣劳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人地位企业。合同双方分别是业主或其委托人,另一方为一个或多个工会组织,或劳动集体委托的代表机构,或劳动集体推选和委托的劳动者代表。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在以下调整生产、劳动和社会经济关系上的责任:
- 生产和劳动组织的变化;
- 保障满负荷生产,劳动定额和支付,规定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加班费、
补贴、奖金等)的形式、体制和标准;
- 规定劳动保障、赔偿和优惠;
- 劳动集体参加企业利润分配使用(如企业章程中有此规定);
- 工作制度,劳动日和休息日长度;
- 劳动条件和保护;
- 保障劳动者居住生活、文化和医疗条件,提供保健和休息;
- 保障工会或其他劳动者代表机构的活动;
- 管理工资基金和规定级别工资的办法。
集体合同须在地方国家执行权力机关进行登记。
集体合同自签定时或合同规定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不签署新合同或修改现有合同,原合同继续有效。如代表所有者签署合同的授权机关发生人员组成、结构、名称的变化,集体合同不失原效力。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企业重组不影响合同效力。企业所有人轮换,合同在一年内仍有效,之后双方应签署新合同或对原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第三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通常是以书面形式签署的,以下情形必须缔结书面合同:
- 有组织地招募工作者;
- 签署在特殊自然地理环境和高风险地区工作的劳动合同;
- 签署合同时;
- 如劳动人员坚持签署书面合同;
- 与未成年人签署劳动合同;
- 与法人签署劳动合同;
- 乌克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提供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劳动手册、文凭(专业职业证明)、健康证明等。在劳动合同签署后,法人应在劳动者实际就业后一周内,根据乌克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的就业中心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业主有权作出限制劳动者亲友在同一单位工作的规定。国有企业作出该类限制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者规定试用期,但不得对以下人员规定试用期:未满18周岁的公民;职业技术学校尚未毕业的青年工作者;高校未毕业的青年专家;军役和预备役复员人员;只能从事某种工作的残疾人。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个别情况经与工会协商不超过6个月。
第三条-A.保障下岗劳动者就业
应在解聘工作人员前两个月内预先通知被解聘者本人。在因企业生产劳动结构变化通知劳动者被解聘的同时,业主向解聘者提供另外一份本企业内的工作。如缺少适合其专业的工作,或其本人拒绝转行,则被解聘者可向国家就业中心申请帮助或自主就业。业主需将解聘消息连同下岗人员的职业、专长、技能和工资水平通知就业中心。由后者根据下岗人员的职业、专长、技能在同一地区提供就业岗位,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也可考虑下岗人员个人愿望和社会需求进行择业。必要时,经解聘者本人同意,可派其接受新职业(专业)培训并提供适合岗位。
第四条 工作日
劳动者一周工作日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对不同年龄和职业者规定以下不同的工作日长度:
- 16-18周岁工作人员每周不超过36小时,15-16周岁(含14-15周岁假期工作的在校学生)每周不超过24小时;
- 从事有害工作的劳动者每周不超过36小时。对家庭中有14岁以前子女或残疾儿童的妇女可缩减劳动日长度。
业主或其授权机关经与工会协商,并考虑工作特点、劳动集体意见,在征得地方议会同意情况下确定采用5天或6天工作日制。节日和非工作日前一天,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要比平时缩短1小时;6天工作日制休息日前一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夜班工作时间比白班短1小时。只有在不间断生产,包括6天工作日制和1天休息日均有换班的必要情况下,夜班时间与白班时间等同,计算夜班从晚10点到次日6点。
下列人员禁止上夜班:
- 怀孕妇女,子女年龄在3岁前的的妇女;
- 18岁以前的青少年;
- 法律规定的其他范畴工作者。
残疾人上夜班须征得本人同意并且不违反医嘱。
应怀孕妇女、和家中有14岁以下或残疾子女(包括按照医疗诊断结果处在看护中的生病的家庭成员)妇女的要求,业主必须为其提供不完全工作日或工作周。工资按相应比例折算。
加班一般不允许,但业主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加班:
- 生产国家流通必须的商品,避免社会自然灾害、生产事故以及消除灾害事故的影响;
- 为向社会提供供水、供气、供热、照明、排污、交通、通讯服务而进行的必要劳动,为消除影响上述正常工作的偶发以外情况而采取的必要工作;
- 为结束因意外按照技术条件未在正常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如中断其则会导 致国家和社会财产损失;以及紧急修复故障可引起大量工人停产的机器车床或其他设备;
- 为避免或消除交通工具停滞、货物在发运地或目的地的堆积紧急进行的装卸任务;
- 如换班工人旷工,而工作不允许停滞,企业所有者必须立即用另外的工人进行替换。
以下情形禁止加班:
- 怀孕妇女,子女年龄在3岁前的的妇女;
- 18岁以下的青少年;
- 工作日在社会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不脱产培训的工作者。
子女年龄在3岁到14岁间或有残疾子女的妇女,可征得其同意进行加班。残疾人加班要先征得其同意,并不违反医嘱。
企业加班必须征得工会允许。每位劳动者的加班时间两天内不得超过4小时,一年不得超过120小时。
第五条 休息时间
如节日或非工作日与休息日重合,则休息日顺延到节日后的下一天。一周不间断休息时间应不少于42小时。禁止在休息日工作,下列情形经工会允许可吸引部分职工在休息日工作:
- 消除社会和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及其影响;- 预防国家和社会财产的损失;
- 完成事先未预料的紧急工作,其延迟可能影响企业日后正常工作;
- 为避免或消除交通工具停滞、货物在发运地或目的地堆积紧急进行的装卸任务。
根据双方协商,休息日工作可以提供一天休息或双倍工资的方式得到补偿。
乌克兰的法定节假日如下:
1月1日——新年;
1月7日——圣诞节;
3月8日——国际妇女节;
5月1-2日——国际劳动节;
5月9日——胜利日;
6月28日——乌克兰宪法日;
8月24日——乌克兰独立日;
11月7-8日——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日;
下述宗教节日也为非工作日:
帕司哈节(周日),三兄弟节(周日)。
应在乌克兰注册的其他非东正教教会提请,企业对某些信教者提供3天休息日以供其庆贺自己信仰的宗教节日。
乌克兰公民的年假分成基本假和补充假,前者为期24天(18岁以下公民为31天),后者仅对下列情形者提供:
- 从事有害和艰苦工作的劳动者;
- 从事特殊工作的劳动者;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进行论文答辩和编写教科书的工作人员提供创作假期。
劳动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和妇女怀孕生产的时间不计入年假。
第一年工作者连续6个月工作后获得年假。
第六条 劳动定额
业主或其授权机关经与工会协商确立、更替和修改劳动定额,并应向劳动者解释修改定额的原因。在建立新的劳动定额前1个月内业主或其授权机关须通知劳动者。劳动定额可确立有效期,同时使用的还有临时性和一次性劳动定额。生产服务定额应根据以下标准生产条件确定:
- 完好的机器、机床和仪器;
- 完成工作所需的质量合格材料和工具及其及时提供;
- 电力、燃气等能源物资的及时供应生产;
- 及时提供技术资料;
- 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
第七条 劳动工资
最低工资不包括补助、补贴、奖金和赔偿。最低工资是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适用于乌克兰境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组织。工资体系包括工资级别表、工资额、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
对于从事繁重、危险、有害劳动,或在特殊地理环境或高风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将确立较高的工资水平,具体公众由内阁确定。计时工资体制下,劳动者的加班费用将按计时标准加倍支付;计件工资体系下,工人加班费根据本工种熟练工人的工资标准按加班时间100%支付。不允许以提供补假作为对加班的补偿。夜班工资应比正常白班高至少20%。工人在转到低工资岗位上后两周内保留原平均工资,如这种调动非取决于工人本身,则应在调动后两个月内对原平均工资进行补助。业主或其授权机关应在制定新的工资条件或修改现工资条件两个月内通知劳动者。
第八条 补偿保障
由于被推选到国家机关、党团、职业和社会团体任职而暂时离岗的劳动者,在结束代表任期后恢复原工作,如原位不在,经其同意可提供另外的同等工作。下列情形劳动者将予以保留工作岗位和(或)平均工资:
- 乌克兰法律允许的可在工作期间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兵役或民兵役)的劳动者,保留岗位和平均工资;
- 被派出脱产提高劳动技能的劳动者,保留岗位和法定工资;
- 被派出进行必要的病情诊断的劳动者,保留平均工资;
- 参加献血的劳动者,保留平均工资并提供1天休息;
- 因公出差的劳动者予以报销食宿费用、支付出差补助费,并保留工作岗位和平均工资;
- 在本企业试验或实践工业模型、设计外观及合理化建议的发明者,保留工作岗位和平均工资;在外企业试验发明的劳动者,保留工作岗位和平均水平以上工资。
劳动者因转岗、录用或派往他地工作等原因,有权得到费用补偿并得到如下其他补偿:
- 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路费;
- 搬家费;
- 差旅补助;
- 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一次性补助金;
- 上路准备和安家期间的工资(不超过6天)和行程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工资中扣款总额不得超过工资的20%,在乌克兰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得超过50%。禁止从休息日补助和其他补偿发放中扣款。
第九条 劳动者承担物质损失的保障
劳动者对于因其过失给企业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实际损失责任,但已不超过其月平均工资为限。法庭在确定应赔偿的损失数量时,将考虑劳动者的过失等级和损失产生的环境。如损失产生不仅有过失责任人原因,还有用于保管物资的设施条件不完善原因,赔偿数量应相应减少。法庭可根据劳动者的财产状况对其确定赔偿数额,但过失责任人的故意犯罪行为除外。
第十条 劳动原则
工作突出的劳动者在社会文化和生活服务领域内享受若干优惠待遇(优先获得到疗养地、度假村的疗养卡,改善居住条件)并优先获得晋升。对于有特殊劳动贡献的劳动者将予以奖励、颁发奖章、勋章、荣誉证书或称号。对于违纪劳动者可适用下列处罚措施之一:
- 警告;
- 解雇。
业主或其授权机关一经发现劳动者过失现象,或自发现过失之日起1个月内即可对劳动者使用纪律处分,劳动者由于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或休假而离岗的时间不计入在内。纪律处分实施时间不得晚于过失发生后6个月。劳动者可以对纪律处分表示不服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劳动者在接受纪律处分的1年之内无新的违反劳动纪律事件,则处罚停止。在处罚实施的1年之内不得对劳动者适用鼓励措施。
业主或其授权机关也可将违反劳动原则的问题提交劳动集体审理从而代替实施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
从事有害、危险、有污染或气温不宜工作的劳动者免费获得劳保用品、食品、药品。寒冷季节在户外或缺少取暖设施的户内工作的劳动者、搬运工在劳动时间内被提供专门的取暖和休息间歇。业主或其授权机关应为工人装备取暖和休息场所。
业主或其授权机关应自费组织从事繁重、危险或有害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并对21岁以下青年每年进行一次例行体检。乌克兰卫生部负责确定需要进行定期体检的职业清单。对于因健康状况需要从事较轻工作的劳动者,业主或其授权机关根据医疗诊断应予以临时或无限期调换工作,并在换岗后两周内保留此前的平均工资,在法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前平均工资在劳动者从事低工资工作时一直保留或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支付补助。
业主或其授权机关被责成对残疾人进行培训并遵医嘱安排后者就业,为其安排非完全工作日(周),非经残疾劳动者同意不得使用其加班。
业主或其授权机关应对因工致残和健康受损坏的劳动者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妇女劳动
禁止妇女从事繁重、危险、有害和地下工作(个别非体力或疗养生活服务方面的地下工作除外),禁止妇女参加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工作,具体禁止工种由乌克兰卫生部确定。妇女被限制夜间工作,除特别必要的国民经济部门。禁止怀孕妇女和子女年龄在3岁以下的妇女从事夜班工作、加班和出差。限制子女年龄在3-14岁之间或有残疾子女的妇女加班和出差。怀孕妇女和子女年龄在3岁以下妇女可调换到轻松一些的工作岗位,并保留原岗位平均工资。怀孕妇女在生产前享受70天带薪休假,生产后继续享受56天假期(如生产双胞胎或多胞胎假期为70天)。
不得拒绝接受怀孕或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或有14岁以下子女的单身母亲参加工作和取消工资。如有对上述范畴妇女拒绝工作情形,业主或其授权机关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拒绝理由,拒绝行为可通过诉讼进行审理。除非企业被清算,业主或其授权机关不得单方面宣布解雇怀孕妇女、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和有14岁以下或残疾子女的妇女。上述妇女在合同期满后免职时仍有权利被安置就业。业主或其授权机关必要时可免费或以优惠条件向怀孕妇女和有14岁以下或残疾子女的妇女提供疗养证或物质帮助。普遍使用妇女工作的企业应设立托儿所、幼儿园、哺乳室和女用卫生间。
第十三条 青年劳动
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劳动保护、劳动时间、休假等方面享有本法规定的优惠。未满16岁者不得参加工作。经当事人父母或其监护人同意,已满15岁者可参加工作。为培训青年参加生产劳动,允许在当事人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情况下接受普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和中等专科学校未满14岁的学生在学习之余参加工作。
禁止接受未满18岁的年轻人参加繁重、危险、有害和地下工作以及超过其体能限度的搬运和负重工作。具体限制工种由乌克兰卫生部协商乌劳动监督与保护委员会确定。禁止未满18岁者上夜班、加班和休息日上班。未满18周岁的青年就业前应进行体检,在21岁以前每年都要进行例行体检。未满18岁劳动者非完全工作日的工资与从事相应工作劳动者全工作日工资相同。应第一年工作的未满18岁劳动者申请,在其连续工作6个月后可向其提供完整休假。
各企事业单位为未满18岁的中学和职业技校毕业生保留工作和生产职业培训,区市议会批准中学毕业生几计划和就业岗位安置名额并保证企事业单位完成其。
15-28岁的乌克兰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或结束职业培训或再培训以及结束服兵役或非兵役后,将被提供为期不少于两年的第一份工作。大学毕业生的需求单位根据专业对其提供3年以上期限的工作。未成年人的父母、领养人和监护人,以及授权监督劳动法执行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有权要求废除与未成年人的合同,包括限期合同,由于其继续执行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身体损害或侵犯其权益。
第十四条 对边工边读劳动者的优惠
对于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脱产培训的劳动者确定保留工资的短工作周或短工作日制度。对于接受中等普通教育夜校或函授培训的劳动者,确定减少一天工作日的短工作周,一年内免除36个工作日(6天工作日制),脱产期间支付平均工资的50%,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业主或其授权机关对在夜大或函授高校培训的劳动者,每年支付一次到高校所在地的往返路费,对于进行实验课程、参加考试考核和全国统考、准备和进行论文答辩,支付50%的往返路费。禁止使用正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接受不脱产培训的劳动者在其上课日加班。
第十五条 个人劳动纠纷
审议劳动纠纷的机关为: - 劳动纠纷委员会; - 区(市)法院。
劳动者在工会参与下如不能独立与业主或其授权机关通过直接谈判调解分歧,则应通过劳动纠纷委员会解决劳动纠纷。劳动者自意识到个人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劳动纠纷委员会提起申诉。委员会在得到申诉的10天内在申诉者、业主或其授权机关出席情况下对纠纷进行审理,申诉者除非有书面声明,否则不得缺席。申诉者可委托工会或律师代为出席。委员会有权传唤证人到会,委托专家进行技术、会计等其他检查,要求业主或其授权机关出示清帐和文件。
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对争议的处理结果,决议复印件在3天内送达劳动者、业主或其授权机关。如双方有对审理结果不服者可以在收到决议10日内向法院上诉,错过期限不构成拒绝审理的依据,法院将视情形恢复审理,如无合适理由错过审理,委员会原决议生效。
如业主拖延执行恢复被非法解雇或变换工作劳动者工作的审理结果,审理机关可决定对劳动者支付平均工资或延迟期间的工资差额。法院责成非法解雇和调动劳动者工作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支付劳动者被迫缺勤期间的工资或从事低收入工作期间的工资。如业主或其授权单位的侵权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精神痛苦、正常生活关系的破坏,则前者需要对后者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工会、劳动者参加对企业的管理
工会代表工人在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利益,工会参与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决定物质和财政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吸引工人参加对企业的管理,加强生产劳动原则。企业在确定劳动和工资条件、执行劳动法、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社会消费基金必须与工会一起进行或征求其意见。工会还对劳动法和劳动保护法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的生活居住条件。工会对国家社会保险和处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疗养院、度假村、文体设施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社会保险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从工资以外支付。劳动者和其家庭成员视情形从国家取得下列社会保险:
1) 暂时无劳动能力津贴,妇女除该津贴外还有怀孕、生产和照看子女到3
岁期间无劳动能力津贴;
2) 生产津贴、丧葬津贴;
3) 年老津贴、残疾人津贴、特殊功勋津贴。
第十八条 劳动法执行的监督
乌克兰有特别授权机关和监察部门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乌克兰总检查长及其下属检查长对劳动法的遵守和正确使用进行最高监督。国家监督劳动保护条例实施的机关为:乌克兰国家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核及放射性安全委员会;内务部防火局火情监控部门;卫生部流行病防疫署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