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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海关管理及对进出口实行关税调节的基本法律是《海关法典》和《关税法》。
《海关法典》详细规定了海关管辖的各项业务、海关的各项制度以及海关监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也确定了俄海关的机构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地区海关管理局、分关、支关等组成。
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国家海关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海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俄联邦总统和政府的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贯彻执行《海关法典》、《关税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的海关业务;管理海关干部和海关业务;开展国际海关交流。
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在海关机构多、任务相对集中地区设立10个地区海关管理局,作为国家海关派驻机构,协助国家海关委员会管理派驻地区的海关。俄目前共有海关机构105个,海关职工1.5万多人。
《关税法》规定了实行关税措施的一般原则和条例;税号、税种、海关估价和产地国的确定程序;实行反倾销和补偿关税的程序;提供关税优惠及其它事宜。
2000年4月1日起,俄联邦开始实行新的《俄罗斯联邦对外经贸活动商品名称表》(以下简称《俄联邦商品名称表》)。此前,俄罗斯一直使用《独立国家联合体对外经贸活动商品名称表》(以下简称《独联体商品名称表》),而新的《俄联邦商品名称表》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和《独联体商品名称表》为基础,结合近年来本国进出口货物实际变化情况编制而成。其最重要的变化是:原商品编码使用9位数字,而《俄联邦商品名称表》则使用10位数字,对商品进行更精细分类并规定相应税率,可更合理准确地对商品征收关税。
俄罗斯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平均为14-15.5%,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从价税,小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和复合关税,从近几年若干次进口税率调整情况看,实行复合关税的商品数量渐趋增多。进口关税率水平如下:食品-5-30%;酒类-每公升0.12-2欧元;化工产品-5-15%;轻纺产品-15-30%;机器设备-5-20%;家电产品-20-30%;电气设备-5-30%;药品-5-20%。
进口税率是进口商品的基本税率。凡从享有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征税,从不享有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2倍征税。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征税,但部分商品无此优惠。中国商品进入俄罗斯可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但须出具A级产地证明。享受这一优惠的发展中国家共105个。对从47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另外,对产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2倍征税。
俄罗斯政府将于近期讨论归并进口商品税号目录及修订进口税率问题,初步计划将修订1.1万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其中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口税率将下调,3500多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将不高于20%,同时将目前的7个税率标准减为4个:5%为鼓励税率,主要用于原料类商品;10%和15%为正常税率;20%为限制性税率,主要用于机械设备,现有的25%和30%两个极限税率将取消。俄政府希以此增加关税收入及加快入世进程。
除关税外,进口到俄罗斯的商品还要缴纳的增值税(一般商品增值税率为20%,食品、儿童商品及粮食等为10%)、消费税(应缴消费税的商品包括酒精、酒精饮料和啤酒、香烟、首饰、小汽车、汽油等)及海关规费(商品发票价值的0.15%,其中,0.1%以卢布缴纳,另0.05%以结算货币缴纳,此项收入归海关自行支配使用)等。
自1999年起,俄对部分原材料及食品开始征收出口关税,多实行季节性出口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