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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低于正常的价格向一国倾销商品,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因为经倾销价供应商品,会对商品进口国的一些工业部门造成损害或形成威胁。该国有关部门进行反倾销调查后,有权对这些商品课征反倾销关税。其主要目的,是消除商品倾销对本国工业部门的不利影响,保护本国经济。
反倾销税也称为附加税。该税一般由商品进口国的海关征收。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法》把把倾销关税列为特殊的关税税种,将其进入俄罗斯关境的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确定并征收的关税。也就是税,反倾销关税是从利于国家的角度出发所征收的保护性关税,是一种强制性付款。实际上,反倾销关税属于进口关税。与此相关,反倾销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口商品的法人或自然人。
反倾销关税是对外贸易活动关税税率调节的手段之一。它不仅能够起到充实国库收入的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发挥调节职能,保证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实现国家的外贸政策。应当指出,反倾销课税作为对外贸活动进行关税税率调节的工具,外于俄联邦管辖之下,由联邦政权机关直接进行政策实施。
反货销关税的税率由俄罗斯政府根据反倾向销调查的结果并针对每一个个别情况确定。而实施反倾销调查,须按俄罗斯对外经济联系与贸易部1995年12月21日批准的《实施保护措施之前进行调查的程序》进行,并由对外经济联与贸易部会同政府对外贸易和关税税率政策保护措施委员会共同进行反倾销调查。
实行反倾销关税,必须要确定倾销量或称作倾的差额。所谓倾销差额,简单地说,就是商品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即按合同输入到俄罗斯关境并在俄国内市场销售的商品的价格,与日常贸易下用于商品原产地或出口国消费的竞争性商品价值之间的差额。
在俄罗斯、要根据政府的决定来课征反倾销关税,并由海关按指定的税率和课征反倾销关税决定中规定的其他标准来征收该税。在这个总是上,海关机构没有任何自行决定的权力。在俄罗斯整个关境,以及缔结关税同盟协定后在这些同盟国的关境,都直接课征反倾销关税。课征反倾销关税的决定须在官方出版物上公布。
1995年10月13日实施的《关于国家调节对外贸易活动的联邦法》规定,要通过对外贸易活动的关税税率调节和非关税调节,实行国家的外贸政策。实际上,反倾销关税税率调节的手段之一,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类型的关税如补偿关税,也是一种关税税率调节手段。
俄罗斯反倾销关税缴入联邦预算。对某种商品课征反倾销关税时,必须按照有关的税率并视每一具体情况征收,不能采取歧视政策。有关反倾销关税的实施期限,反倾销关税的提前取消或延期,政府根据俄罗斯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作出规定。俄罗斯在实践中也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如以色列反倾销关税的实施期限是自课税之日起为期3年,也可以规定较短的期限。而在哥伦比亚、印度和泰国等许多国家,该期限是自课征反倾销关税之日起为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