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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
俄罗斯商检体系基本上继承了原苏联时期的管理体制和有关法规,不完全与国际标准接轨。俄联邦标准化计量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俄标委)是负责标准及认证的国家机关,其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标准化方面的国家政策、对执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监督、制定使用国际标准的规则等。俄目前使用的有: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在保证产品对生态环境、人民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保证技术与信息的兼容、产品相互替代、统一监督方法、统一标记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是俄所有企业必须遵守的。俄通过强制性认证来执行国家标准所提出的要求。俄标委负责公布有关国家标准、全国经济技术信息分类,国际标准及国际标准协议等方面的官方信息,并对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及服务进行国家登记。俄建立国家认证体系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及服务认证法》、《食品质量与安全联邦法》,其规则符合ISO9000标准。
俄对需要提供安全认证的商品清单从最初的数十种发展到现在的数千种,其中包括家电、农机具、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等几大类。取得进口商品的安全性认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
1、在签约和供货之前由俄罗斯授权机构对提供的商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证明;
2、出口商提供在境外取得的商品质量合格证书,该证书应根据国际和地区通用的原则规定或双方的协议在俄得到认可。文件应交俄许可证发放单位,经验证后发出"合格证明书"的证明。
俄商品检验分为强制性检验和非强制性检验两种。强制性检验商品是指受有关国家机关监督的商品。其中包括:机器制造业产品,电机、电子、仪器、仪表类产品,医疗器械,原材料及木材加工制品,轻工业品,外包装,焰火制品,呼吸器官保护剂,肥料,杀虫剂,兽药,农产品,食品,烟草及其制品,化妆品,洗涤剂等。
办理强制性商品检验证书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是以俄商检部门对输俄产品所做的用俄文书就的商检证书为依据。
2、是以出口商所出具的在境外取得的,按照国际、地区、双边协定作出,同时又为俄所承认的商检证为依据并凭境外证书在俄境内领取俄方认证证书。
商品检验包括以下程序:递交申请、接受申请(包括选择商检模式)、筛选样品及监测、生产评估(如果商检模式对此有要求)、分析检测结果并决定是否发放证书及使用许可、对商检产品进行监督(如果商检模式对此有要求)。
除俄标委之外,其它有关部门也参与送检产品的商检认证工作并提出补充要求,例如:国家卫生检疫监督局-食品及食品原料;儿童食品及用品;烟草制品;卫生用品;新型材料;电离子辐射源产品等。 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动植物产品。内务部-非军用武器及配套炸药。
俄联邦通讯信息部-无线电电子设备和高频率仪器等。
俄联邦矿产与工业监督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等。
为方便外国伙伴办理认证手续,俄在境外还授权三家外国专业公司(它们在世界各地设有分支网络)负责发放商检证书;瑞士SGS公司、匈牙利Mertcontrol公司、德国DIN GOST TUV公司。
在俄进行商检有时会遇到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反映:商检手续繁琐,随意性强,一地一章,收费紊乱,标准不一,规章制度内容多变。这使许多初步涉足俄罗斯市场的公司不知所从,对具体程序和要求感到茫然。因此,一些较早进入俄市场的外国公司多采取如下做法:雇佣一些专门从事商检和报关的工作人员为公司服务或委托经俄标委授权的商检行进行商检。
原产地标准
按照俄联邦《关税法》(1993年5月21日第5003-1号俄联邦法)规定,商品在某个国家被完全生产或被充分加工,该国即被认为是产地国。
根据1993年5月17日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第01-12/532号《关于确定商品产地国及使用俄联邦进口关税税率的程序》令,下列商品输入俄联邦关境时必须提交产地证书:
1.产地国为俄联邦给予关税特惠国家的商品;
2.实行配额或其他措施限制从某国进口的商品;
3.俄联邦参加的国际协定或俄联邦有关环保、保护居民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及其他关系俄联邦切身利益的法律已有相关规定;
4.报关文件中未申报有关商品产地的情况,或海关有根据认为所报产地情况不实。
产地证书应明确商品产自相关国家,并包含以下内容:
1. 发货人关于商品符合相应产地标准的书面声明;
2.签发产地证书的出口国权威机关关于产地证书所提供情况属实的书面证明;
3.如果俄联邦与出口国的协定未作其他规定,商品产地证书还应包含以下商品情况:
a.出口商名称及地址;b.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c.商品名称;d.运输工具及路线;e.件数、包装种类、标记及编号;f.毛重和净重。
商品产地证书应与报关时提交的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同时提交。商品产地证书应使用俄文或英、法、西班牙文之一。
在进口商品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发展中国家时,须持有按普惠制规定的A级产地证书,否则不享有关税优惠。如商品符合1980年6月5日《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享受关税特惠,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在进口商品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最不发达国家时,如商品符合1980年6月5日《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免税,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如进口商品产地国不享受俄给予的关税特惠,则按相当于基础税率2倍的最高税率征收关税。产地国不明的商品也按最高税率征收关税。
从1994年9月1日起,产地国为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凭货物报关单即可免税进口。如对商品产地国产生疑义,则应依据各相关证明予以证实,包括产地证书,技术文件和质量证书。此外,对消费税应税商品必须提交俄文商品产地证书,且为产地国国家全权机关(相关部委)或工商会认证。商品必须从在产地国注册的企业直接购买且从产地国直接发货,否则将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商品包装
俄罗斯商品包装与ISO122标准基本相符。俄商品分为两大类-食品类和非食品类。食品类商品包装应有以下内容:食品名称及种类;生产国和生产公司;食品重量和容量;食品主要成分包括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价值;保存条件;有效使用期限;制作及食用方法;使用建议和使用条件。
非食品类商品包装应有以下内容:
品名;生产国和生产厂商名称;用途、主要性能及技术规格;有效及安全使用的规则和条件;根据该类某些商品的国家标准化要求以及销售规定而对该商品所作的其它说明。
自1999年7月1日起俄对部分商品(主要是酒类制品、音像制品、电脑设备三大类)实行强制性粘贴防伪标志和统计信息条。该标志可在俄标委下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购买,统计信息条可在俄各地区国家贸易监督局申请购买。
所有商品(包括食品类和非食品类商品)必须粘贴俄文使用说明。如商品包装或标签较小,无法容纳全部必要的文字说明,则允许另附商品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