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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以下为该报告俄罗斯部分。
俄罗斯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4年,俄罗斯是中国第八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俄双边贸易总额为212.3亿美元,同比增长34.7%。其中,中国对俄罗斯出口91.0亿美元,同比增长51.0%;自俄罗斯进口121.3亿美元,同比增长24.7%。中国逆差30.3亿美元。中国对俄罗斯的出口产品主要是服装、皮革、箱包、鞋和电子设备等消费产品,俄罗斯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主要是工业中间产品,包括金属、燃料、化学产品和木材。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俄罗斯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9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2.7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5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2.3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俄罗斯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2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29.4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0.5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19.5亿美元。
2004年,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俄罗斯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52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1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俄罗斯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575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6.6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俄罗斯对中国投资项目145个,合同金额2.2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3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俄罗斯累计对中国直接投资项目1687个,合同金额11亿美元,实际投入4.6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俄罗斯正致力于加入WT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谈判,并根据这两个组织的规则继续修改相关法律。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俄罗斯与贸易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
1.贸易管理政策与法律
2003年11月以来,俄罗斯国家杜马(联邦议会下院)和政府颁布了一系列
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和政策。
2003年11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关于针对进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联邦法》,并于2003年12月以第165号联邦法颁布。该法的宗旨是“在俄罗斯关税区内出现商品进口增加、进口商品倾销和受补贴商品进口时,保护俄罗斯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并就采取和实施相关措施的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
2003年11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外汇调节与监督法》,以确保国家统一外汇政策的落实,保障俄罗斯卢布和外汇市场的稳定。该法允许俄自然人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或反洗钱金融措施工作组成员国境内的银行开设账户。 2003年12月通过的《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原则法》取代了《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新法旨在使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最大限度地接近WTO的各项原则与规则,并规定除了针对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调节措施,针对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的禁止与限制措施,以及新法所规定的促进外贸发展的经济措施和行政措施以外,不允许实行其他的对外经济活动国家调节措施。
2004年3月,俄联邦政府颁布了《调整肉类进口管理办法》,对肉类进口配额的使用办法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是:如某一国家爆发严重动物疫情,持有从该国进口肉类许可证的俄罗斯进口商有权改从未发生疫情的国家进口肉类。 俄罗斯其他与贸易管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特许证法》、《商品标志、服务标志和商品产地名称法》、《海关税则》、《产品和服务验证法》、《广告法》、《在对外商品贸易中保护俄罗斯联邦利益措施法》、《出口发展联邦纲要》、《出口监督法》、《外贸产品种类表及关税税则》、《电子数字签名法》、《海关法典》、《租赁法》、《关于对自俄罗斯联邦出口的两用产品和技术进行监督的办法条例》。
2.投资管理政策与法律
俄罗斯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有:《外国投资法》、《产品分成协议法》、《土地法典》、《农用土地流通法》、《对部分有关发展住房抵押信贷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实施国家监督过程中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权益保护法》、《货币调控与外汇管制法》、《法人国家登记法》、《不动产权和交易国家登记法》等。
3.其他相关政策与法律
2004年4月,俄罗斯国家杜马批准了俄罗斯与乌克兰、白俄罗斯及哈萨克斯坦建立统一经济空间的协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国家对外经济政策》旨在有效地实现俄罗斯与国际劳动分工体系的一体化,并使这一进程成为一种长期的经济任务,以便对俄罗斯经济进行结构性的改革,保障俄罗斯对外经济业务参与者的利益。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俄罗斯关税税率表所标税率为基本税率,对来自享受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产品按基本税率计征关税,对来自其他国家进口产品按基本税率的两倍计征关税。俄罗斯实行多种关税优惠措施,对来自与俄罗斯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进口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对来自享受普惠制待遇国家进口产品按基本税率的75%计征关税,中国属于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之一。 目前,俄罗斯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10.5%~11%,绝大部分进口货物按从价税计征关税,小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和复合税。近年来,实行复合税的货物种类渐趋增多。
1996年7月,俄罗斯曾全面取消出口关税。1999年1月起又恢复了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需缴纳出口关税的产品包括:煤、石油、天然气、成品油、部分化工产品、有色金属、木材、皮革原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及部分海产品等。
2.进口管理
根据俄联邦经济发展贸易部1997年5月签发的第21-154号公函,自1997年5月起,俄罗斯禁止在其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食品;另外,根据俄联邦国家关税委员会1997年10月签发的第N01-15/18803号公函,自1998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商品。 1998年12月,俄罗斯颁布《关于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的商品和产品粘贴防伪标志和统计信息条以及对其流通情况进行统计的程序条例》,规定从1999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内销售条例所附清单列出的无防伪标志及统计信息条的商品和产品。该条例所附第一批商品清单主要包括酒类制品、音像制品和电脑设备等。
3.出口管理
俄罗斯主要采用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等方法实施出口管理。
(1)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
俄罗斯对以下三类产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第一类是国际协议规定要求限制数量的产品,如纺织品、个别黑色金属制品、碳化硅等;第二类是某些特殊产品,包括野生动物、药物原料、密码破译设备、武器及军民两用产品、核材料及其装置、贵金属及宝石、矿物及古生物学的收藏资料、半宝石及其制品、麻醉剂、镇静剂、毒药、有关能源信息等;第三类是俄罗斯国内需求较大的产品,如1998年10月俄政府决定,自1998年11月起对未加工皮(牛皮、羊皮及其他皮)和油籽(葵花籽、油菜籽、大豆)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无数量限制)。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进行。配额如有剩余,亦可根据出口实绩进行增发。出口许可证由经济发展贸易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发放。
(2)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监督
1996年10月,俄罗斯政府发布了《关于对自俄罗斯联邦出口的两用产品和技术进行监督的办法条例》,规定出口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出口产品和技术与俄罗斯联邦承担的有关国际义务是否一致作为出口许可证颁发的依据。
(3)出口合同登记制
从1996年10月起,俄罗斯要求对所有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合同登记工作由俄罗斯经济发展贸易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
(4)统一验证制度
1996年1月起,俄罗斯对出口商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实行统一的强制性验证制度,规定出口商品,特别是重要的战略性原料商品,均须在起运地接受验证机构的检验,验证其数量、品质是否与报关单上填写的内容一致,其价格是否合理。验证完毕后,由验证机构向出口商出具“验讫证书”,对缺少该证书的出口商品,海关不予放行。自1996年3月起,这一制度不再具有强制性。目前,由于技术原因,“统一验证制度”尚不能全面实施,实践中只能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煤、黑色及有色金属、木材、矿肥等部分商品进行验证。
(5)加工贸易出口
俄罗斯将来料加工和本地购料加工均纳入加工贸易管理范围,加工贸易产品出口时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4.其他相关制度
除了关税、进口管理、出口管理等方面外,俄罗斯其他贸易管理制度有:
(1)海关监管
自2004年1月起,俄罗斯实施修改后的《海关法典》,进一步简化海关监管
手续,提高通关效率,相关准法律文件数量从3000件减少到100件。
(2)税收制度
俄罗斯对进出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自1993年2月起,俄罗斯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征税不区分进口产品的来源地。目前,被征税的产品包括酒类、香烟、汽油、首饰、小轿车等五大类。 俄罗斯对部分出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包括石油和天然气,以及通过易货合同出口的产品,同时规定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的产品(石油和天然气除外)免征消费税;向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三国出口的、以非自由兑换货币结算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自1993年2月起,俄罗斯对来自非独联体国家进口产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基为产品海关申报价值、进口关税额、消费税额三项之和,税率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的税率为10%)。2004年1月起,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降至18%,同时,在俄罗斯境内加工和销售进口商品过程中的新增价值部分也需缴纳增值税。 俄罗斯规定向独联体国家出口产品征收全额增值税,一般产品增值税税率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为10%。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投资管理制度
《俄罗斯外国投资法》明确规定,除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给予俄联邦境内外国投资者的法定待遇不得低于本国投资者。此外,第9条第2款规定,参与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享受专门的优惠和法律保障,保证其投资条件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受俄罗斯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 《俄罗斯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第1章第3条规定,拥有法定资本50%以上的外国公民或法人可以以租赁方式拥有农用土地,租期不超过49年。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中规定将利润税税率下调到24%,将增值税税率下调到18%,将各种社会缴纳费用(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改为统一社会税,税率从原来的相当于企业工资总额的40%左右下降到35%。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1.俄罗斯的贸易投资主管部门
(1)俄罗斯联邦政府经济发展贸易部
该部负责管理贸易投资事务,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实施国家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对俄罗斯联邦的对外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宏观调控,保障进出口贸易的正常秩序,吸引外国投资。
(2)俄罗斯联邦政府外贸保护措施及关税政策委员会
该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长或经贸部长担任,委员会主要负责决定反倾销立案及是否采取措施。
(3)俄罗斯联邦政府投资咨询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立于1994年,主要由在俄罗斯有大型投资计划的外国公司的代表组成,隶属于俄罗斯联邦政府,由政府副总理直接领导,其主要职能是促进俄罗斯吸引和利用外资,进行定期讨论分析并提出咨询建议,为俄罗斯政府吸引外资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方面提供决策参考。
(4)俄罗斯联邦资产基金会
该基金会是政府的专门金融机构,负责为涉及俄罗斯私有化进程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服务,帮助解决有关问题。目前该基金会已在欧洲和美国金融市场上开设了办事处,专门为对俄罗斯企业股票、不动产感兴趣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5)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国家注册局
俄罗斯联邦国家注册局成立于1994年6月,1998年9月转归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管辖,其主要职能包括:执行国家关于对经营活动主体、外资企业、外国公司驻俄联邦境内的代表处以及俄境外投资进行统计和注册的政策;办理能源综合体外资企业以及外资额超过10万卢布的企业的国家注册;办理外国公司派驻俄罗斯境内代表处的委派手续和国家综合登记;组织制定有关统计、注册以及进行国家登记的规范和方法的基础文件等。
2.政府授权机构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是根据俄罗斯宪法和《关于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法》成立的独立的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在俄罗斯各地设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其宗旨是联合各地区工商会,促进俄罗斯经济发展和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促进俄罗斯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经贸和科技关系的发展。该组织拥有并行使仲裁权,下设登记局,负责审批外国公司代表处注册申请书,为外国公司代表处人员进行登记、颁发常驻证、办理延长签证期和居留期手续等。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2004年4月,俄联邦海关委员会颁布命令,以两国海关统计存在差异及整顿进口秩序为由,要求对自中国进口的21类日用消费品(裘皮制品、纺织材料和纺织品、地毯、针织制品、服装和服装附件、鞋、帽、雨伞、玩具等)加强海关申报价格监管。 自2004年4月起,俄罗斯海关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商品,不分类别估价均提高30%,并额外征收每公斤3.5美元的从量税。 2004年6月,俄罗斯联邦海关委员会再次颁布命令,对从中国进口的皮革、箱包征收每公斤5~30美元的从量税。上述带有歧视性的措施实施后,对进口中国商品形成阻碍,中国出口商损失较大。
(二)进口限制
1.进口禁令
自2004年9月起,俄罗斯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产品,且禁止从俄罗斯转口中国出口第三国的动物源性产品,直到中国的动物流行病得到确认。尽管中俄两国联合专家组已于当年7~8月对中国有关地区的口蹄疫疫情进行了检查,证明中国境内未发现疫情,但至今俄罗斯方面尚无解禁迹象。中方希望俄方尽快解除禁令。
2.进口许可
俄罗斯对酒精饮料进口有“经验要求”,即要求申请从事进口的企业必须有一年从事俄罗斯本地酒精销售的经验。 俄罗斯对自中国进口的化肥、大米、玉米、酒类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其中大米、玉米配额的申领程序尤为复杂。
3.进口配额
2003年11月,俄罗斯通过《对禽肉实施专门保障措施》和《2004年牛肉和猪肉进口调节》的政府令,规定2004年禽肉、猪肉、牛肉进口全部采用国家配额。但是这些配额主要分配给了欧美各国,中国所获数量很少。 2005年1月,俄政府正式公布2005年肉类进口配额总量及相应的国别配额量。2005年肉类进口的配额总量为:禽肉105万吨(其中:美国77.19万吨、欧盟20.5万吨、巴拉圭0.5万吨,其他国家6.81万吨);猪肉46.74万吨(其中:美国5.38万吨、欧盟23.6万吨、巴拉圭0.1万吨,其他国家17.66万吨);冻牛肉43万吨(其中:美国1.77万吨、欧盟33.97万吨、巴拉圭0.3万吨,其他国家6.96万吨);鲜冷牛肉2.75万吨(其中:欧盟2.7万吨,其他国家500吨)。中国被列为其他国家,享受的国别配额数量十分有限。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三)通关环节壁垒
在海关估价中,俄罗斯至今仍对中国服装、家电等产品规定较高的最低限价,并规定自中国进口的经铁路运往莫斯科及莫斯科州的产品,必须在指定的13个铁路站收货并办理通关手续,且程序繁杂、效率较低,成为中国出口产品通关的瓶颈。中国是利用铁路向俄罗斯出口商品的主要国家,因此,这一规定对中国商品的出口造成障碍。
(四)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除关税外,俄罗斯对自国外进口商品征收18%的增值税,食品及儿童用品征收10%的增值税,酒精、酒精饮料和啤酒、香烟、首饰、小汽车、汽油等奢侈品征收25%~90%的消费税。同时,进口商需缴纳发票面额0.15%的通关手续费,其中0.1%以卢布缴纳,另0.05%以结算货币缴纳,此项收入由俄罗斯海关自行支配使用。中方希望俄方逐步取消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歧视性税费。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目前,俄罗斯仍存在众多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法令和部门规定,其中许多与国际标准不符。 俄罗斯至今尚未解除对自中国进口的耐火砖强制进行放射性检验,且申请和检验过程耗时费力,增加了中国出口企业的财务负担。目前,世界上只有俄罗斯实行这一规定。 俄罗斯至今尚未解除对进口中草药复杂的注册程序。 俄罗斯的产品认证体系,已经影响外国商品的进口。电信设备的检验要同时符合国家标准委员会和电信部的标准,完成认证程序需费时12~18个月。药品、酒类制造商必须进行重复性认证。由于俄方不承认中国的认证,以致造成重复认证现象,给中国企业带来负担。
(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企业在向俄罗斯出口畜肉时,俄方要求中国所有生产厂商均须经俄方兽医实地逐个检查,并对出口产品进行复检,中国检验证书只有在俄方兽医背书后方被认可。俄方不顾中俄双方达成的俄方兽医只对中国出具的猪肉、牛肉《兽医卫生证书》背书的协议,对其他畜肉、禽肉、肠衣等产品的检验证书也要求进行背书。俄方至今未解除这一措施,实质上质疑了中国兽医证书的权威性,使中国出口企业处于被动局面。 同时,俄方在商品检验检疫程序和中国企业申请质量认证方面手续繁琐,时间较长,常常延误正常的贸易活动。而且俄方对部分自中国进口商品经常提出正常检验之外的特殊检查要求,影响了中俄的正常贸易。
(七)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至2004年底,俄罗斯共发起2起针对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分别是轴承和单晶硅。
2.保障措施
自2000年8月至2004年底,俄罗斯已发起了针对自中国进口产品的8起保障措施调查。
(八)出口限制措施
1999年初至今,俄罗斯政府仍对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征收临时出口关税,需缴纳出口税的商品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有色金属、木材、皮革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某些食品等。
(九)服务贸易壁垒
1.通信
2004年1月,《俄罗斯通信法》正式生效,该法对选择性运营商网络与俄罗斯公共电话网络相连的互联互通方式作出规定,把互联互通合同和费用置于联邦通讯部的严密监控之下。同时,该法未提高许可证发放过程的透明度,许可证有效期仅5~10年。这一期限使电信运营商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2.建筑
俄罗斯规定,只有拥有俄罗斯国籍的自然人才能取得在俄罗斯境内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许可。外国人只能通过与俄罗斯公民或被许可的俄罗斯商业机构联合,方能提供建筑设计服务。 俄罗斯规定,用工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必须雇佣50%以上的俄罗斯公民。
3.教育
俄罗斯至今尚不允许中国以合作或合资形式在俄罗斯提供高等教育服务。俄罗斯学校聘用的中国教师很难获得居留许可。
4.金融
根据俄罗斯《1996年银行和银行经营法》的规定,允许外国银行在俄罗斯开设分支机构,要求俄罗斯中央银行对俄罗斯境内外资银行资本占俄罗斯全部银行资本的比重设定上限。1997年起,俄罗斯中央银行规定俄罗斯境内各银行的资本金至少为1000万欧元,外资银行中至少75%的职员和50%的管理人员为俄罗斯公民。
5.旅游
目前,俄罗斯尚不允许中国企业在俄罗斯开办独资旅游公司。
6.运输
俄罗斯至今未给予中国企业从事跨境公路运输服务的国民待遇。根据俄罗斯交通部规定,中国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缴纳押运费。该费用不同于运输保险费,相关货物损失及丢失均不予赔偿,而是由货主和铁路机构协商解决。俄罗斯对中国客运、货运车辆在俄罗斯境内的目的地,以及返回车辆在俄罗斯境内承载旅客、装运货物均有不合理的限制。此外,中国在俄罗斯境内设立合资、独资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物流企业时也未能获得国民待遇。 俄罗斯至今未开放铁路客运和货运市场,且只允许俄罗斯联邦公民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 俄罗斯至今不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提供装卸、集装箱堆场、船舶代理、结关等服务。
7.其他
俄罗斯至今尚不允许中国公民和企业在俄罗斯成立系统集成与软件开发企业。 中国劳务人员在俄罗斯办理外汇汇兑业务时,手续极为繁琐,且费用高昂。 中国劳务人员在俄罗斯办理出入境手续繁杂、收费高、耗时长。中国在俄罗斯工作人员的工作许可期限仅为11个月,且不能多次往返。
四、投资壁垒
对俄罗斯投资的主要障碍在于法律法规中的众多技术性要求,造成了执法的随意性。同时,外国投资者常在人事用工、企业采购和建设必要基础设施等方面遭遇地方政府的政策限制,致使投资目的落空。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外资参与比例在10%以上、外资注册资本超过410万美元且总投资额超过41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可不受不可预见的税收制度变化或新的外资投资限制的影响。但这一优惠仅适用于个别外国大投资者,实际上对外国中小投资者依然形成投资障碍,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税收和海关条例的支持,使得此种优惠无法实现。 《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对能源矿产开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产品分割协议的双方为俄罗斯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由于在俄罗斯有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分,投资者须与两级政府协调;而每一项产品分割协议都需要俄罗斯国家杜马作为投资项目立项并颁布联邦立法予以批准,导致审批程序繁琐,管理多头。 中方希望俄罗斯继续改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