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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白俄罗斯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发布时间: 2006年2月12日 閲读次数:3957
白俄罗斯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1997年11月25日代表院通过)
 
  1997年12月19日共和国院批准
  本法确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构、法人、自然人在出口管制方面从事活动的法律基础,协调出口管制对象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及其使用而产生的关系。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使用的术语定义 本法的主要术语具有下列定义:
商品-任何动产; 出口-将出口管制对象运出,以使其经常处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之外;进口-将出口管制对象运入,以使其经常处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之内; 转口-将已运入的但未对其加工的出口管制对象运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 过境-在海关监督之下,出口管制对象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两点之间通过白俄罗斯领土; 运入和运出-商品经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实际通过;大规模杀伤武器-化学、细菌(生物)、放射性或核武器;
两用商品-具有民用目的、但可用于生产武器、军事装备和弹药,其中包括大规模杀伤武器及其运送工具、材料、原料、工艺和科技信息; 工艺-信息和“技术决窍”,其表现形式为样品、原稿、图纸、图表、设计图、说明书、程序软件或无形的为研究、生产或使用商品而需要的教学、技术保障(服务)。
第2条 出口管制的概念
出口管制的概念为确定和实施将出口管制商品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及其使用、过境,以及将其运出的批准的程序。
第3条 出口管制的目的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出口管制的目的如下: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及其经济利益; 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义务和支持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武器和常规武器的国际努力。
第4条 实行出口管制的基本原则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出口管制基于下列基本原则: 对经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通过的出口管制对象实施国家管制; 检查出口管制对象的使用情况;公开和了解关于实施出口管制制度的程序、规则、目的、任务、原则,以及因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应承担责任程度的规定; 确定出口管制对象的清单,以及临时禁止或限制出口管制对象的出口国别;对出口管制程序和规则与公认的国际法的进行协调。
第5条 本法效力范围
本法涉及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构、法人和自然人的关系。本法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从事或签署有助于扩散大规模杀伤武器、常规武器或使国家安全、白俄罗斯共和国政治、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或协议的情况。本法不涉及由关于专利和版权规定协调的关系,但当上述专利和版权的拥有者将其用于扩散大规模杀伤武器、常规武器时例外。如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条约与本法规定相抵触,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6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规
出口管制法规包括本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其它法律规定。
第7条 出口管制对象
出口管制对象(特殊商品)可理解为: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和义务规定的并涉及到国际和国家安全的商品、技术和服务;化学物质(毒素),微生物(病毒、细菌),可用于制造和生产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的装置; 与核燃料和生产核材料有关的,可用于制造和生产核武器及核爆炸装置的商品、技术和服务; 可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武器的运输工具的商品、技术和服务; 大规模杀伤武器及其运输工具; 军用商品、技术和服务; 两用商品;以任何方式物质化的并可用于生产制造武器、军事装备和弹药的科技活动成果、其中包括信息、资料和程序软件。
第二章 实施出口管制的程序
第8条 出口管制制度的概念
出口管制制度可理解为规则和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建立和实施出口管制对象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及其使用的程序,以及保障实施上述规则的授权国家机构的总和。
出口管制制度包括:
根据该领域的国际惯例确定出口管制对象清单; 确定对属于出口管制对象的部分国家的出口规定;
对出口管制对象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对使用按照申明目的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两用商品提供国家保证,并仅经商品产地国授权机构允许方可转口;对属于出口管制对象的对外经济活动进行发放许可证之前和之后审查;与外国出口管制机构和国际组织配合和交换信息;
出口管制对象清单
出口管制对象清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批准。清单是公开的,经批准后公布。
第10条 制定向部分国家出口出口管制对象的特别制度
出口管制对象可以向任何国家出口,但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义务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的国家除外。禁止出口国别清单及其出口管制对象清单将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制定。
第11条 许可证制度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对象进出口许可制度,这一制度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制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负责国家授权机构在出口管制方面的协调,负责办理、发放许可证及统计、监督与出口管制对象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出口管制对象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有关文件的使用和执行情况。
第12条 对出口管制对象进行发放许可证前后检查
在进行与出口管制对象有关的对外经济活动中,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与有关的国家机构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制定的程序共同进行发放许可证前后的检查。
第13条 监管两用商品的使用情况
国家授权机构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保证将两用商品用于申明的目的。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制定的程序,国家监督白俄罗斯进口商和用户履行保证将进口的两用商品用于申明目的的义务。
第14条 关于出口管制对象的信息
负责出口管制的国家授权机构为履行其职责有权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处获得有关出口管制的文件和信息。负责出口管制的国家授权机构按本法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构、法人、自然人处获得的文件和信息只能用于出口管制目的。负责出口管制的国家授权机构的官员不得向第三者公布和或转让本条第二段中所指的文件(文件内容)及信息。
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的责任
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具有提供出口管制方面错误信息、违反出口管制对象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程序及违反此方面其它法律行为的人应承担行政、刑事和其它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16条 本法的生效 本法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7条 有关条法规章与本法的一致性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未另行规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法规与本法取得一致之前,则适用其与本法未抵触部分。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应于三个月内:使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决议与本法取得一致; 保证隶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共和国国家管理机构重新审议并取消其有悖于本法的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程序,拟定并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议会代表院提交关于使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与本法一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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