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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外债法(主要内容)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
本法确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外债的构成、还本付息及其管理的程序。
国家筹借外债用于:弥补国家预算赤字;补充白俄罗斯共和国外汇储备;实施投资项目和国家优先发展经济方向纲要;
解决紧迫的社会和生态问题,消除自然灾害后果;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国家需要进口原料、能源及其它必要的产品和商品;支持经济改革。在对外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国家有价证券获得的,作为构成国家外债的国债资金,只能用于弥补国家预算赤字和(或)补充白俄罗斯共和国外汇储备。
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年度预算法规定国家外债的限额及其使用的基本方向。
国家外债义务形成的依据是,国际和民法条约、关于提供国家担保的决议和根据法律产生民法后果的其它行政命令、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有价证券市场作为国债而发行的国家有价证券,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其它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无条件地承担偿还国家外债和支付其利息的义务。履行上述义务的保证是国家预算资金和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它财产。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年度预算法应对国家外债的偿付做出规定,直至国家外债偿还完毕。国家外债的偿还和付息优先于执行国家预算中的其它支出。国家不承担无国家担保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的外债义务。
国家对外借债应经总统预先同意,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年度预算法规定的国家外债限额内进行。以白俄罗斯共和国名义的对外借债,需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决定;用于补充外汇储备的对外借债,需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共同决定。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外债的国家担保,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提供。国家有价证券作为构成国家外债的国家债务,其发行目的为:弥补预算赤字--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决定发行事宜。建立外汇储备--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共同决定发行事宜。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年度预算法及其本法第6条所规定的程序使用国家外债。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使用人),包括国家担保的受益人(借款人)与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依法签署的关于国家外债资金结算办法的协议向其提供国家外债资金。这种协议的实质条件是确保使用人履行其义务和责任,包括赋予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征收使用人应无可争议缴纳的资金的权利。如使用人履行义务以担保或保函保证,则担保人或保证人亦应与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签订相应的协议。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的决定,在从事国家外债还本付息的代理银行或其它银行的担保下,国家外债资金可向使用者提供。获得国家外债资金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及协议承担履行外债义务的责任。
如获得国家外债资金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负责人违反筹借、使用债务资金的程序,挪用、不使用或不适当地履行债务资金的结算义务,则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其追究责任。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