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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个人携带非用于生产或其他商业目的的物品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条例
发布时间: 2006年2月13日 閲读次数:3922 新闻作者:法律咨询部 新闻来源:华人协会
1999年3月9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以第339号决议批准《关于个人携带非用于生产或其他商业目的的物届品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条例》(1999年3月15日载入国家法律文件目录,登记号5/398)。其主要内容如下:
上述条例对个人携带货币、外汇、珍贵文物、武器及其弹药、药品、无线电发射工具和高频率装置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未作特殊规定。
下列物品个人不得携带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
1、火药发射的武器及其各种军用弹药;
2、麻醉的、精神的、有毒的、有害的、烈性的、放射性的和爆炸物品。
3、有损白俄罗斯共和国政治经济利益、国家安全、公民健康和道德的印刷品、视听材料和其他信息载体;
4、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禁止进出口的其他商品。
5、禁止个人从白俄罗斯共和国运出工业用途的黑色和有色金属废料,包括半成品和毛坯。
下列物品不得经国际邮政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
1、根据国际条约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禁止邮寄的个人物品;
2、酒精和烟草制品;
3、禁止携带出入白俄罗斯关境的商品。
需按统一税率(注1)征收费用的带入或带出境的商品的海关估价,根据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的简便程序确定。对个人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所携带的个人物品(注2),超出条例规定的价值和(或)数量限制的,则适用为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所制定的关于征收关税和海关手续费的规定。
下列物品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全部免征海关税:
1、在白俄罗斯境外获得的价值相当于1000美元金额以内的个人物品。此规定不适用于按独联体国家外贸商品目录9401和9403号商品项目分类的家具、运输工具(注3)、农产品(注4)以及以下第5、6款列明的商品;
2、通过国际邮政邮寄的海关估价相当于100美元金额以内的个人物品;
3、不受海关估价限制的个人物品,其中包括家具和因移居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定居而运入的一件运输工具,但此物品的运入者应在其自原居住国抵达定居地之日起6个月内将运输工具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
4、产于并自独联体国家运入的总重量在200公斤以内的农产品;
5、年满18周岁者一人可携带3升以内的酒精饮料,600支卷烟或300克烟叶或其它烟草制品;
6、每人可携带5件首饰制品,3件真皮和(或)毛制品,1台录象机或录像复制机;
7、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非居民,以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登记临时工作或学习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临时运入境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已在外国登记的运输工具;
8、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临时运出境外,再次运人境内的并未改变其性质(自然损耗除外)的,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的个人物品(不论其海关估价);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另行规定,自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运出海关估价相当10000美元金额以内的,通过国际邮政寄送的海关估价相当2000美元金额以内的个人物品,全部免征海关税费。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迁往国外定居者携带出境的个人物品,以及公民在境外停留期间临时携带出境的个人物品,包括运输工具,不论其海关估价全部免征海关税费。类似的海关规定适用于运入(出)境的个人物品,即一件商品或一套商品(如组合家具、成套器皿等),但其海关估价和重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的20%。
下列物品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需征收海关税费:
1、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以外获得的运输工具,无论该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将运输工具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还是因其未出国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获得运输工具而委托其他人将运输工具携带入境,均按统一税率征税费:
(一)出厂期在3年以内的新运输工具(不论其行使里程),发动机排气量超过2500立方厘米的和使用期超过10年的旧运输工具,按发动机排气量每1立方厘米0.5欧元计征;
(二)对其他运输工具,按发动机排气量每1立方厘米0.35欧元计征;
2、个人物品的海关估价超出条例规定的标准,但金额相当于10000美元以内的,其超出部分按统一税率规定的海关估价的30%计征;
3、属按独联体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目录9401和9403号商品项目分类的家具,其海关估价相当于10000美元金额以内的,按统一税率规定的海关估价的50%计征;
4、对非企业经营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运入的商品,就其用途性质不属于个人物品的,其海关估价相当于10000美元金额以内的,其重量不超过200公斤的商品,按统一税率计征:
(一)对作为随身行李由商品所有者运入的商品,按海关估价的30%计征,但按总重量每公斤不少于2欧元;
(二)对作为托运行李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物品,按海关估价的50%计征,但按总重量每公斤不少于4欧元;
5、对海关估价相当于5000美元金额以内的,重量不超过10000公斤的农产品,按统一税率规定的海关估价的30%计征。
如白俄罗斯法律未另行规定,则对超出规定限量的个人物品,以及对在外国登记的并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非居民临时运入境内期限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运输工具,应每月支付海关税费,其金额为按车辆海关估价30%计征的海关税费的的3%;对运输工具,按统一税率计征。
对在规定限额内的个人物品及以个人名义在其临时或常住国已登记的一件运输工具,个人可无需为支付海关税费提供保证而过境携带入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
个人在境外获得的运输工具,在其为旧运输工具支付相当于500美元、为新运输工具支付相当于1000美元金额提供保证的条件下,可过境携带入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
注1:统一税率包括所有规定的对个人物品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征收的海关税费,海关手续费和货物保管费除外。
注2:个人物品系指为人支配或所有的新的或旧的商品,其中包括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非用于生产和商业目的的运输工具。商品用途由海关机构根据商品的性质、数量和携带出入境的次数以及个人旅行的全部情况确定,同时还应考虑到是否具备携带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商品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用的依据。
注3:农产品系指包括在个人物品中的按独联体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目录02-04,07,08,10,11,15号商品项目分类的动、植物。
注4:运输工具系指包括在个人物品中的按独联体国家外贸商品目录分类的摩托车、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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