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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乌克兰统一关税法
发布时间: 2006年2月13日 閲读次数:6818 新闻作者:法律咨询部 新闻来源:华人协会
乌克兰统一关税法

(1992年2月5日颁布实施)
(包括截止1999年6月修改及补充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法律宗旨

本法律确定了商品及其他物品进出乌克兰关税区的统一海关关税的制定及使用程序,旨在对上述商品及其他物品征收海关关税。

第二条 法律效力

本法律的效力范围是乌克兰统一的海关关税区。
本法律、乌克兰其他法律及国际条约协调特别关税区内的海关征税,上述法律规定了各特别关税区内的专门性法律制度。
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及其修改、补充条款应在其实施生效前的四十五天以上通过社会媒体予以正式公布。未予正式公布的上述文件不具法律效力。未予及时公布的上述文件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的第四十六天开始生效。正式公布是指在乌克兰最高拉达或乌克兰内阁的正式定期刊物上登载。正式公布日期是指该刊物实际发行的日期。

第三条 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

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是指对进出乌克兰关税区的商品及其他物品征税的系统化的海关关税税率。
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根据本法律及乌克兰国际条约予以确定。
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规定在乌克兰统一关税区内对所有进出境的商品征收关税。
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以国际公认标准为基础,并向最大限度地符合国际惯例中公认的海关事务原则和规则方向发展。
乌克兰统一关税税率对于所有的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具有一致性,无论其所有制形式、经营活动组织形式及其所在地如何,乌克兰法律和乌克兰国际条约的其他规定例外。
统一海关关税由乌克兰内阁提交乌克兰最高拉达批准。

第四条 出入乌克兰关税区的商品及其他物品税收

出入乌克兰关税区的商品及其他物品须缴纳海关关税,本法律其他规定例外。

第五条 乌克兰海关关税委员会

为详细制定有关协调海关关税及核算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等问题的建议,乌克兰内阁下设海关关税委员会,其职能如下:
- 提出乌克兰海关关税政策基本方向的建议,包括规定、取消或修改关税税率的建议,提供关税优惠和特惠的建议,以及修改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商品名录的建议;- 拟订并研究有关海关关税协调的乌克兰法令草案和乌克兰国际条约草
案;- 制定商品进出乌克兰关境时保护乌克兰市场的措施; 海关关税委员会条例及其人员组成由乌克兰内阁批准。

第二章 关税及其种类

第六条 关税
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是指对出入乌克兰关境商品及其他物品课征的税收。

第七条 关税种类及税率

乌克兰使用以下税种:
- 普通税:按应税商品及其他物品海关价值的百分比计算;
- 特别税:按应税商品及其他物品单位以货币价值计算;
- 混合税:结合上述两种海关税收。
乌克兰内阁提交乌克兰最高拉达批准海关税收优惠规定和关税税率变更,
包括个人使用物品的纳税规定。
禁止使用本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关税种类。

第八条 进口关税

商品及其他物品在进入乌克兰关税区时征收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的区分:
对于乌克兰参加的海关同盟成员国、特别关税区成员国生产的商品及其他物品,以及根据乌克兰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任何海关特惠制度,使用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法规定的进口关税特惠税率。
对于在乌克兰享受最惠国待遇国家或经济同盟国家生产的商品及其他物品,使用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法规定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
对于其他商品和物品,使用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法规定的进口关税完整税率。

第九条 出口关税

商品及其他物品在运出乌克兰关税区时征收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根据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法确定的税率计征。

第十条 季节性关税

对于个别商品和物品可规定不超过四个月期限的季节性进、出口关税。

第十一条 特别关税税种

为保护乌克兰和乌克兰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商品及其他物品在出入乌克兰关税区时,无论其纳税种类如何,可使用特别海关关税:特别关税、反倾销关税、补偿关税。

第十二条 特别关税

使用特别关税的目的:
- 保护乌克兰生产者;
- 在进入乌克兰关税区商品的数量和(或)进入条件对本国商品生产者造
成或威胁造成重大损害时,对本国商品生产者进行保护;
- 预防对外经济活动者在其对外经济活动中损害国家利益;
- 在其他国家、海关同盟和经济集团采取岐视和(或)非友好行为,限制
乌克兰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或)侵害乌克兰的利益时所使用的报复措施。

第十三条 反倾销关税

根据乌克兰《关于保护国家商品生产者免遭倾销进口损害法》的规定,当进入乌克兰关税区的商品属于倾销对象,对本国商品生产者构成损害时,使用反倾销关税;当运出乌克兰关税区商品的价格大大低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或者具有直接竞争能力商品的出口可能构成损害时,使用反倾销关税。

第十四条 补偿关税

根据乌克兰《关于保护国家商品生产者免遭补帖进口损害法》的规定,当进入乌克兰关税区的商品属于补贴进口对象,对本国商品生产构成损害时,使用补偿关税;如果出口商品在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和出口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享受了补帖,且其出口可能构成损害,则在该商品运出乌克兰关税区时使用补偿关税。

第十五条 使用特别关税的程序

特别关税的征收依据是有关采取反倾销、补偿措施的决定,或者根据乌克兰《关于保护国家商品生产者免遭倾销进口损害法(反倾销法)》、《关于保护国家商品生产者免遭补帖进口损害法(反补帖法)》和《关于乌克兰进口特别措施法》作出的其他采取特别措施的决定。
如果进口商品属于反倾销、补偿措施或特别措施的针对对象,对其将不予提供特惠待遇或由有关机构停止提供特惠待遇。

第十六条 海关价值

应税商品及其他物品的海关关税依据其海关价值计征,即在通过乌克兰关境时的已实际支付价格或应支付价格。确定海关价值时,应计入商品运单价格及运单上未予标明的其他实际支出:
- 抵达乌克兰关境时的运输费、装卸费、换装费、保险费;
- 佣金;
- 作为进口(出口)条件,进口商(出口商)应予支付的该商品及其他物品使用知识产权客体的费用。
在商品及其他物品的海关申报价值明显不符合根据本条款确定的价值时,或在无法核实申报价值时,乌克兰海关部门根据同类商品及其他物品主要出口国家的价格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关税的计征

乌克兰海关部门根据本法律规定条款和提交海关申报单之日的乌克兰统一关税税率计算关税,关税以乌克兰货币和乌克兰国家银行购买的外国货币缴纳。关税上缴乌克兰国家预算。
在确定海关价值和缴纳关税时,按照乌克兰国家银行在海关申报之日确定的对外经济业务结算汇率将外汇折合成乌克兰货币。
关税支付给乌克兰海关部门,国际邮件商品及其他物品的关税支付给邮电部门。延期和分期支付关税的办法由乌克兰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

第十八条 商品原产地国家的确定

完全生产商品或进行商品足够加工或完善的国家被视为商品原产地国。
下列商品被认为是该国完全生产的商品:
1、 在该国境内或经济区内开采的矿产品;
2、 在该国境内种植的植物产品;
3、 该国养殖的活畜;
4、 该国生产的活畜产品;
5、 该国生产的捕猎产品;
6、 由该国船只或该国租用船只在公海海域捕捞的海产品及其加工品;
7、 该国生产过程的再生原料和废料;
8、 该国绝对使用1-7项产品所生产的商品。

下列情况被认为是该国对商品进行了足够的加工和完善:
- 申报商品的归类税目不同于由第三国生产并用于加工的材料和产品的归类税目;
- 商品申报价值中的附加值部分比例不低于50%;
下列技术性程序不视为商品的足够加工:
- 运输过程中对商品进行相对完善的保存;
- 商品销售及运输的准备程序(商品粉碎、整理发运、分类和重新包装);
- 简单的组装程序;
- 对商品(成分)进行混合,但与混合前相比并未赋予其实质的区别特性。
第三章 关税免征、关税优惠及关税特惠

第十九条 关税免征

以下免征关税:
1、 从事定期国际货物、行李、旅客运输的交通工具,以及其物资技术供应和装备品,保证交通工具途中正常使用的燃料、食品及其他财产,包括在境外购买的用于消除该交通工具事故的财产;
2、 运出乌克兰关境外,用于保障乌克兰船只和乌克兰企业、组织租用船只正常工作的物资技术供应和装备品,工业加工燃料和原料、食品及其他财产,以及进入乌克兰关境的上述船只捕捞品;
3、 乌克兰货币、外汇和有价证券;
4、 乌克兰法律规定的返还国家的商品及其他物品;
5、 通过乌克兰关境时,因损坏而无法使用和利用的商品及其他物品;
6、 根据乌克兰法律和乌克兰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有权免税出入乌克兰关境的个人消费品;
7、 乌克兰关税区内生产的,以未经完善或加工状态自境外返回乌克兰关境的商品及其他物品,以及乌克兰关税区外生产的,以未经完善或加工状态返出乌克兰关境的商品及其他物品;
8、 在乌克兰关税区外生产的,第一次入境时已缴纳进口关税并在临时运出境外后再次返回乌克兰关境的商品及其他物品;
9、 在乌克兰关税区内生产的,第一次出境时已缴纳出口关税并在临时运进境内后再次运出乌克兰关境的商品及其他物品;
10、 由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受害者成立的乌克兰机构或国际机构所进口的商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商品)。上述机构的章程中应包括向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受害者提供社会和医疗援助的业务范围,同时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受害者的比例应占其工作人员总数75%以上;上述机构名单、其进口商品名单及进口限额须经乌克兰内阁批准。

第二十条 降低海关纳税水平

以下商品及物品在出入乌克兰关税区时准许降低关税税率:
1、 此前曾出入过乌克兰关税区的维修商品;
2、 经过乌克兰关境时受到损害,但可以使用和利用的商品;
3、 乌克兰内阁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特别关税区的海关税收

下列商品的在进出境时免征关税或提供税收优惠:
- 在乌克兰特别关税区最终使用的进口商品;
- 乌克兰特别关税区内生产的向乌克兰关税区以外出口的商品;
- 乌克兰特别关税区内生产的向乌克兰关税区出口的商品。
本条款所指优惠的幅度及其提供办法由乌克兰最高拉达依据乌克兰关于特别关税区的法律,通过每个特别关税区单独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
在“雅沃洛夫”特别经济区经营期限内,本区进出境关税的征收办法依据乌克兰《关于雅沃洛夫特别经济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特鲁斯卡维茨”旅游疗养特别经济区经营期限内,本区进口关税的征 收办法依据乌克兰《关于特鲁斯卡维茨旅游疗养特别经济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斯拉乌季奇”特别经济区经营期限内,本区进口关税的征收办法依据乌克兰《关于斯拉乌季奇特别经济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关税特惠

对于乌克兰参加的海关同盟成员国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生产的商品及物品,准许按照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的税率标准,以免征关税、降低关税或规定特惠进口配额等方式提供特惠。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免税进出口

临时运进乌克兰关税区并在规定期限内不作任何改变和维修即予运出的商品及其他物品,以及临时运出乌克兰关税区并在规定期限内不作任何改变和维修即予运回的商品及其他物品,在出入乌克兰关境时免征关税。有条件的免税进出口期限依据乌克兰海关法典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退还关税

以组装、安装、加工和完善为目的进入乌克兰关税区的商品,在一年期限内,若该进口商品返出乌克兰关税区,可根据货主提供的进口商品使用目的证明文件,向其部分或全部退还该商品进口时缴纳的进口关税。

第二十五条 退还超额征收关税和征收欠缴关税

超额征收的关税部分应按货主要求在自该进口商品报关之日起的一年时间内予以退还。
对于滞期未付的延期、分期支付商品进口关税,以及因故欠缴的关税,货主应按照乌克兰海关部门的命令立即支付。
对于滞期未付关税,按滞期每天0.2%的罚金计收,滞期时间包括付款当日。
第四章 最 后 条 款

第二十六条 乌克兰的国际条约
如果乌克兰国际条约中有关海关关税的规则与本法律和乌克兰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应规则不符,则使用国际条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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