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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乌克兰海关法
发布时间: 2006年2月13日 閲读次数:8083 新闻作者:法律咨询部 新闻来源:华人协会
     本法确定在乌克兰境内组织及进行海关事务工作的基础,协调乌克兰海关在经济、组织、法律、人事和社会方面的工作。本法旨在确保国家经济利益,为本国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维护企业及公民的权利,并保证本国海关机构的依法行事。
第十一部分 商品完税价格及确定办法
第四十六章 总则
  第259条 商品完税价格
  商品完税价格是由报关人申报或由海关部门确定的进出乌克兰关境商品的价格,在商品进出关境时根据本法相关条款计算得出。
  第260条 进出乌克兰关境商品完税价格的确定及海关估价商品完税价格确定及海关估价程序适用于进出乌克兰关境的商品。
  进出乌克兰关境商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办法及适用条件由本法规定。
  第261条 商品完税价格信息的使用
  由报关人在进出关境时申报并由海关部门认可的商品完税价格报表用于税费计算、海关统计及在相关情况下对按乌克兰法律规定行使的罚款及其它制裁和处罚的核算。
  第262条 商品完税价格的申报
  商品完税价格及确定办法由报关人在商品进出乌克兰关境时通过提交价格报关单向海关部门申报(报关)。
  进出乌克兰关境商品完税价格申报程序及条件由乌克兰内阁规定;完税价格填报程序由海关方面获得专门授权的中央职能部门规定。
  商品完税价格由报关人根据本法相关条款确定。由办理商品进出关境手续的海关部门对其正确性进行监督。
  第263条 信息保密
  由报关人提供并声明构成商业机密或具有秘密性质的信息仅供海关部门基于海关业务目的的使用,在未经报关人许可和在法律规定的特例之外的情况下不得公布或转告第三方,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对造成商业机密或具有秘密性质的信息泄露海关部门负责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264条 商品完税价格申报人的权力和义务
  报关人所申报的商品完税价格及所提供的价格确定材料应以经书面证明属实的数字信息为基础。
  如需要报关人对其申报商品完税价格进行证明,报关人有义务按海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
  海关部门有权决定不使用报关人选择的估价方法。
  如有需要对所报商品完税价格进行确认或对海关部门确定的价格持有异议,报关人有权选择向海关部门要求在指定银行的担保下或按海关部门估价支付税费使其申报商品进入流通环节。由报关人向海关提供的经指定银行担保的票据或银行存款也可作为担保。
  当报关人出具授权银行的担保时海关部门应准许商品进入流通环节。如报关人已按海关部门的估价支付税费而最高海关部门或法院最终决定使用报关人的估价,海关部门应返还报关人超出所支付税费的部分。
  本条所规定的担保义务其有效期自商品进入流通环节起不得超过30个日历日。
由于报关人对所报商品完税价格进行确认或向海关部门提供补充信息而产生的附加费用由报关人承担。因海关估价造成的出入关境时间的增加不能成为报关人逾期支付关税及其它税费的理由。
  第265条 海关部门在海关估价监督中的权力和义务
根据本法条款对海关估价进行监督的海关部门有权对报关人所报海关价格的正确性进行裁决。
在不具备可以证明报关人所报商品完税价格正确性的材料或对报关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存在怀疑的情况下海关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估价方法在已掌握信息,包括依本法修正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价格信息的基础上独立确定被申报商品的完税价格。对报关人的书面质询海关部门有义务在30个日历日内向报关人书面解释报关人所报完税价格不能被海关部门作为计算税费依据的原因。
对海关部门确定商品完税价格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章 对乌克兰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确定方法及适用程序

  第266条 对乌克兰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对入乌克兰关境商品按以下办法确定海关价格:
  按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办法1);
  按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办法2);
  按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办法3);
  按倒扣价格(办法4);
  按计算价格(办法5);
  回顾法(办法6)。
  按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计算是确定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基本方法。
  如基本方法无法使用,则按顺序使用上述包括第一条在内的所有办法。后一种估价办法仅在前一种办法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可以按报关人的意愿按任意顺序使用。
  第267条 按进口商品成交价格估价办法

  运用商品成交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是指商品进出关境时按实际支付的成交价格进行海关估价。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以前未包括,还应在成交价格上附加下列费用:
  1)商品到机场,码头及其它乌关境目的地的运输费用;
  a)运费;
  b)商品装卸,换装及转运费用;
  c)保险费用;
  2)买方承担费用;
  a )除采购佣金外的代理及中介费用;
  b )根据商品清单可视为被估价商品构成部分的集装箱及其它可重复使用容器的费用;
  c )包装费用,包括包装材料费及人工费用。
  3)未包括在申报价格中的直接或间接无偿或出于与生产或销售(让渡)有关目的而减价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及服务,其价值中相应部分:
  a)属于被估价商品组成部分的原材料、零件、半成品及其它配套制品;
  b)在被估价商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冲模、铸模及其它类似物品;
  c)在被估价商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喷涂材料、燃料等);
  d)被估价商品生产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所必需的在乌克兰关境外完成的工程、机械设计、美术设计、艺术装饰及绘图工作。
  4)作为被估价商品销售条件,买方应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使用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其它费用。
  5)被估价商品在乌克兰关境内的任何再销售,转让或处置而使卖方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润的相应部分。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上述方法确定商品完税价格,如
  1)对买方(进口方)在商品使用权上无限制,下列除外:
  a)法律规定或要求的限制;
  b)对可以转售(二次让渡)商品的地理区域的限制
  c)未对商品价格造成实质影响的限制。
  2)销售(让渡)及成交价格不取决于无法考虑到的条件。
  3)被采用的报关人所报信息经书面证明确实可信且有数量表述。
  4)买方随后转售和处置商品从而获取的利润不会直接或间接使卖方获利。
  5)除第7款所规定的情况外交易双方(出口方和进口方)间互不关联。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双方间相互关联:
  a)交易一方,来自一方企业的自然人或责任人,同时作为交易另一方企业的责任人;   
  b)交易双方是一个企业的共同所有者;
  c)交易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d)交易一方在另一方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拥有不低于5%的投资(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股票。
  d)交易双方直接或间接受第三方控制;
  e) 交易双方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第三方;
  f)交易一方直接或间接受交易另一方控制;
  g)交易一方企业的自然人或责任人与另一方企业的自然人或责任人存在亲属关系。
  6)当一方同另一方发生商业联系,包括一方成为另一方的独家代理,分销商或统一租恁商,仅在符合第5款中标准时方可认为双方互不关联。
  7)如海关部门认为现行价格可以接受,则相互关联的双方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在海关估价中被采用。如海关部门认为相互关联的双方交易的成交价格不可以接受,则应告知报关人现行价格无法在海关估价中被 采纳的原因。如报关人可以证明其成交价格与下列价格之一极为接近,则该价格应在海关估价中被海关部门采纳:
  a)根据本法第268和269条所确定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完税价格;
  b) 根据本法第271条所确定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完税价格;
  c) 根据本法第272条所确定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完税价格。

  在使用本条第三部分第7款所规定的比较方法时必须考虑本条第二部分1-5款所涉及的组成部分的差别及卖方在向与其互不关联的买方销售时所承担和所不承担的费用。比较根据进口商的要求进行。在海关估价中禁止以本条第三部分第7款中a-c分款所列可任选其一的合同价格作为基础。
  第268条 按相同商品价格估价办法
  在根据相同商品成交价格估价时遵照本条所规定条件以相同商品成交价格为基础。当某商品与被估价商品的所有特点均一致时,该商品可认为是被估价商品的相同商品。这些特点包括:
  a)物理特性
  b)质量和市场声誉
  c)原产国
  d)制造商
  如商品总体符合本条第一部分的要求,则商品外观上的细小差别不作为可拒绝将商品视为相同的依据。
  以相同商品成交价格作为确定某商品完税价格的基础,如果该商品:
  a)销(让渡)往乌克兰境内
  b)与被估价商品同时运入或运入时间不早于被估价商品90天
  c)与被估价商品在相同的商业条件下运入基本相同的数量。如在其它商业条件下运入不同数量,报关人应根据花费对其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向海关申报合理的价格。
  对根据相同商品确定的完税价格进行调整时应考虑到本法第267条所涉及的花费。
  报关人应依据确实的、经过书面证明的信息进行调整。
  在便用这种方法确定商品完税价格时如发现相同商品有超过一种的价格应采用其中最低的价格。
  第269条 按类似(同类)商品价格估价办法
  在根据类似(同类)输入(进口)商品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遵照本条所规定条件以类似(同类)商品成交价格为估价基础。如尽管某商品与被估价商品在所有特点上并不相同,但具有相似的特点和组成部分,并因此而具有相同的功能,被认为有商业可替代性,则该商品视为被估价商品的类似(同类)商品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同类)须考虑以下特点:
  1)质量、商标和市场信誉;
  2)原产国;
  3)生产商。
  本法第268条第3到6部分的条款在按类似(同类)商品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下适用。
  第270条 不可适用按相同商品价格估价办法和按类似(同类)商品价格估价办法的情况如商品与被估价商品不在同一国家制造,该商品不可视为被估价商品的相同或类似(同类)商品。
在被估价商品制造商生产的商品中既无相同商品也无类似(同类)商品的情况下方可考虑非被估价商品制造商生产的商品。
  如某商品的设计、试验、艺术装饰、外观设计和绘图工作及其它类似工作在乌克兰境内完成,则该商品不被视为相同或类似(同类)商品。
  第271条 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在被估价商品、相同商品或类似(同类)商品将在乌克兰关境内在不改变其状态的情况下销售(让渡)的情况下可按倒扣方法确定商品完税价格。
  在自运入时起最早日期、但在该项进口起90天期满前在互不关联的交易双方间完成被估价商品、相同商品或类似(同类)商品最大限度的销售所采用的单位价格是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基础。
  如可能应在商品单位价格中扣除下列组成部分:
  1)与在乌克兰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商品支付的佣金或通常作为一般费用的附加额。
  2)在乌克兰境内支付,属于输入(进口)相关支出的入境关税,税费和其它费用的总额。
  3)通常在乌克兰因装缷,运输和保险而应付的费用。
  在被估价商品、相同商品或类似(同类)商品仍处于输入状态且未销售(让渡)时应报关人的要求可采用商品加工后的单位价格,如在该单价中已依本条第2和3部分之条款加入附加价值。
  第272条 按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附加下列价值计算得出的商品价格可视为是按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基础:
  1)材料价值和被估价商品生产商所担负的与生产相关的费用。
  2)通常因自商品输出国向乌克兰的销售(让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商品出入乌克兰关境的装缷,运输和保险费用。
  3)出口商通常由于向乌克兰出口该商品而获取的利润。
  在使用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商品完税价格时应将本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商品价格所包含的全部费用计算在内。
  第273条 回顾法
  如按顺序使用本法267-272条所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商品完税价格或海关部门认为这些方法不可使用,则考虑按国际惯例确定商品完税价格。
  回顾法的使用以乌克兰法律为基础,并符合关贸总协定(GATT)第7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7条的协定的原则和条款。
  使用回顾法估价海关应向报关人提供所掌握的价格信息。
  不得以下列内容作为使用回顾法确定完税价格的依据。
  1) 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
  2) 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3) 乌克兰生产的商品在乌克兰国内市场的价格;
  4) 任意或虚构的商品价格;
  5) 根据本法第272条有关条款规定用以计算相同或类似(同类)商品价格的支出以外的与生产有关的支出;
  6) 海关最低限价;
  7) 两种备选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第48章 自乌克兰输出(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

  第274条 自乌克兰输出(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按买卖或交换合同自乌克兰输出(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根据商品出境时实际支付价格或包含在与商品有关的付费中的价格确定。
  如并未包括,则自乌克兰输出(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还应加入以下费用:
  a)商品运至乌克兰关境的装缷、换装、运输及保险费用;
  b)代理费用及中介佣金;
  c) 作为被估价商品销售(出口)条件,买方应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使用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其它费用。
  按非买卖或交换合同自乌克兰输出(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根据经商业、交通、银行、会计及其它包含有被估价商品价格信息的文件证明的价格确定,并考虑运送商品至乌克兰关境的交通和保险费用。
  对于个别有出口价格限制的商品(同类商品的指导性上限价格、反倾销调查引起的规定价格等)在确定其自乌克兰出口的完税价格时须考虑实施上述限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274条 完税价格的申报
  在输出(出口)实行反倾销关税、补偿性关税及其它特别种类关税的商品时须通过提交完税价格报关单申报其完税价格。
  商品完税价格的申请以商品出境时实际支付价格或包含在与商品有关的付费中的价格为基础,如该价格不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1) 卖方(出口方)对被估价商品的权力受到限制,除非是:
  a) 法律所规定的限制;
  b) 不对商品价格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限制。
  2)销售(让渡)及成交价格取决于不可估计影响的条件。
  3)报关人确定商品完税价格所用的信息未经应书面证明或无数字表述的信息。
  4)交易双方(进口方和出口方)间相互关联,除非报关人可证明其相互关联未对成交价格构成影响。当下列条件之一存在可认为双方间相互关联:
  a)交易一方,来自一方企业的自然人或责任人,同时作为交易另一方企业的责任人;   
  b)交易双方是一个企业的共同所有者;
  c)交易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d)交易一方在另一方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拥有不低于5%的投资(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股票。
  d’)交易双方直接或间接受第三方控制;
  e) 交易双方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第三方;
  f)交易一方直接或间接受交易另一方控制;
  g)交易一方企业的自然人或责任人与另一方企业的自然人或责任人存在亲属关系。
  最后条款
  1. 乌克兰海关法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
  2. 在根据本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未完成之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不与本法抵触的部分继续使用。
  3. 乌克兰内阁应:
  请乌克兰最高苏维埃根据本法研究并修改乌克兰其它相关法律。
  根据本法完成对乌克兰内阁所颁布之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
  确保各部及其它中央职能部门根据本法完成对其颁布之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
  根据其权限确保本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出版。
  4. 下列文件自本法生效之日起无效:
  《乌克兰海关事务法》(乌克兰最高苏维埃1991年第44号公报第575页;1994年第20号公报第116页;2000年第13号公报第109页)
  《乌克兰运出(寄出)乌克兰关境物品免税法》(乌克兰最高苏维埃1996年第26号公报第114页) 
  《乌克兰海关法》(乌克兰最高苏维埃1992年第16号公报第203页;第35号公报第511页;1993年第11号公报第91页;第12号公报第107页;1994年第20号公报第116页;1995年第13号公报第85页;1997年第35号公报第218页;1999年第34号公报第274页;2000年第13号公报第109页;第38号公报第318页;第50号公报第436页;2001年第4号公报第16页;第23号公报第117页;第31号公报第148页)
  《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关于批准<乌克兰海关法>生效的决议》(乌克兰最高苏维埃1992年第16号公报第204页)《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关于批准<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运出(寄出)乌克兰关境物品免税法>生效的决议》(乌克兰最高苏维埃1996年第26号公报第115页)《乌克兰最高苏维埃1992年2月5日№2099-Ⅻ号关于<乌克兰海关工作人员职务设置>的决议》
乌克兰总统                 库奇马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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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乌克兰 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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