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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中俄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比较
发布时间: 2007年3月19日 閲读次数:3317 新闻作者:戚文海 新闻来源:东北亚研究中心
对中俄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比较是中俄双方开展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本文着重分析比较中国与俄罗斯在专利制度、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植物新品种(选择育种成果)保护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基本制度方面的共性与差异。
  一 关于中俄专利制度的比较
  (一)关于授予专利的条件。中俄专利法都规定了享有工业产权法律保护主题的结构。其中许多规定基本上都与巴黎公约以及世贸组织商务规则的规定一致。例如,对于授予专利的条件,中俄均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三性”标准,一项发明只要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且在工业上有实用性,就可以获得保护。对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具体认定标准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同。例如,俄罗斯在确认一项发明的新颖性时,可参考的先前的技术条件包括:享有更早优先权的其他人在俄联邦境内提出的任何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已撤回的除外),以及任何已在俄罗斯获得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一项发明如果能被用于工业、农业、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领域,就被认为在工业上有实用性。法律同时规定了新颖性的例外:在首次发布后的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对于可以或不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该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俄罗斯专利法的规定也与巴黎公约基本一致。例如,《俄罗斯联邦专利法》第4条规定,对以下主题不授予专利:经济组织和管理方法、符号、时间表、智力活动规则、计算机运算法则和程序、建设和建筑以及土地开发项目与计划、仅与制造晶片的外观有关且旨在满足审美要求的建议、集成电路的布图、植物和动物品种、与公共利益和人权原则或道德冲突的建议。但是《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也有一些与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商务规则不一致的地方。例如,世贸组织商务规则第31条将强制许可作为一项例外,对其适用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而《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对于强制许可的限制没有那么严格。
  (二)关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中俄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均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发明创造。不同之处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三类发明创造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它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并没有对发明做出定义,然而对属于产品(尤其是装置、材料、微生物、植物或动物细胞)或方法(在物质材料的帮助下,用具体的物体进行活动的过程)的任何领域的技术解决方案,均作为发明加以保护。涉及装置的技术解决方案只作为实用新型加以保护。
  (三)关于专利的保护期限。中俄专利法均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关于延长保护期,《俄罗斯联邦专利法》有具体规定:与药品、杀虫剂或农业化学制品有关的发明,其专利申请应得到已订规定的许可;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可延长此类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延长期的计算从申请提交之日起不能超过5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5年,自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提出申请之日算起,并有可能获得不超过3年的延长期。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自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提出申请之日算起,并有可能获得不超过5年的延长期。
  (四)关于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认为,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利权人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进出口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放弃权等;二是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使用该专利,表现为专利权人的禁止权。
  对专利权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章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8~50条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形: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许可的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具体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属于专利权人,并可以转让给其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专利权转让(专利转让)合同要在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合同无效。非专利权人在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后(根据许可合同),有权使用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许可合同必须在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进行强制性登记。
  2.中俄专利法均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形,但规定的具体情形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形:(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具体规定为:利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方法以及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的物品进行科学研究,利用这些产品、方法和物品进行实验;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灾难、意外事件)使用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在最短时间内通知专利权人,并且随后给付了相应报酬;与商业活动无关的,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或家族的需要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且使用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收入);在个别情况下根据医生处方,在药店使用发明专利进行医疗制备。
  (五)关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判定与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规定,雇员由于工作职责或基于雇主的特殊指派而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专利权归雇主所有(雇员和雇主之间有协议的情况除外)。在履行根据联邦国家需要或联邦机构需要而订立的国家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如果合同未规定权利属于国家委托人所代表的俄联邦或联邦机构,那么,该专利权属于合同履行者或承担方(专利法9.1条第1款)。须要指出的是,俄联邦的现行议事程序规定了国家委托人的义务,即登记俄联邦订立的国家合同中所取得的科研活动成果的权利,并依据俄联邦政府制定的法令来处置这些权利。
  除上述区别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比,《俄罗斯联邦专利法》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第7条专门规定了“发明人权”,这是俄罗斯比较特殊的规定。按照《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只要一个公民通过创造性工作完成一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他就是发明人。“发明人权”是专属于发明人的不可转让的个人权利。“发明人权”永远受保护。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建立了对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制度。专利法第22条规定,如果已经就一项发明提出专利申请,那么,该项发明在公布专利申请时可以获得临时保护,保护期限自申请的详细情况说明公布之日起至授予专利的详细情况说明公布之日止。如果最终没有授予专利,则临时保护也应被视为自始没有授予。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该条第1款所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了某项发明的,应该在专利授予之后向专利所有人支付补偿金,数量由双方商定。
  自2003年2月7日起,《俄罗斯联邦专利法》增加了保密发明(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发明)的规定,对保密发明的法律保护和使用在该法的专门一章加以规定。保密发明的申请和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的要求进行。保密发明专利包括:按照“特别重要”和“绝密”等级划分的保密发明专利;属于武器和军事设备的保密发明专利;涉及信息领域、反信息领域和执行调查活动的方法和设备的保密发明专利;建立秘密等级的发明专利。对于专利的授予申请,将依据它们的主题,向俄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行政权力机关提出。其他保密发明专利的授予申请,应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提出。
  向联邦行政权力机关提出的发明申请,如果其中包含的数据构成了国家秘密,则申请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的规定按等级进行保密,并被认为是保密发明申请。外国公民或法人提出的保密发明申请,不被许可。关于保密发明申请和授权的信息及与保密发明有关的变更,将不被公布。
  二 关于中俄著作权保护的比较
   (一)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中俄著作权法均规定,作品不论发表与否均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6条规定的10种形式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及邻接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等创造性活动成果,而不管作品的动机、价值及表达方式。著作权产生于创作的事实。从著作权的特征和实施来看,作品本身不需要注册,也无须任何特定的正式注册或相关手续。
  须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以及第5条规定的时事新闻等三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关于著作权的产生、归属和内容。中国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毕自动产生,创作者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便可自动地享有著作权。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俄罗斯版权和邻接权联邦法》基本采用了伯尔尼公约和世贸组织商务规则的一些原则和具体制度。该法明确了与研究著作,文学和艺术(版权),表演艺术作品,程序(相关权利)的开发、保护和使用有关的规定。在俄罗斯无须注册就可以获得版权。
  (三)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单位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保护期为50年。
  《俄罗斯版权和邻接权联邦法》规定,版权从作品产生后开始生效,并伴随作者终生,且延续到作者死后的50年。
  (四)关于邻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俄联邦法律列出了邻接权的种类:(1)演出人员对其表演的权利;(2)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3)无线广播组织进行无线广播的权利;(4)有线广播组织进行全球传播的权利。无线广播组织进行无线广播的权利和有线广播组织进行全球传播的权利在内容上是相似的。以上邻接权类型在主体构成、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是不同的。
  (五)关于著作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并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俄联邦法律也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 关于中俄计算机
   软件保护的比较
   (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法规。中俄两国法律均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既受著作权法保护,又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强调保护“复制权”;鉴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有其特殊之处,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做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对象和要件。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条例保护的对象为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条例规定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条例不涉及数据库的保护。
  俄罗斯法律规定,无论是发行的还是未发行的,不管其载体、动机和价值如何,只要是以一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都受著作权的保护。依照著作权和邻接权法以及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法,计算机程序与文学作品的法律保护方式相同,对数据库的保护与集体作品的法律保护方式相同。
  (三)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体。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享有独占的使用权。
  (四)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合作开发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合作开发者;委托开发完成的软件,如无协议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职务期间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单位。
  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雇员由于工作职责或雇主的指派所开发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独占权,归雇主所有,另有协议规定的除外。在履行根据联邦国家需要或联邦机构需要而订立的国家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应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时,如果合同未规定权利属于国家委托人所代表的俄联邦或联邦机构,则该权利属于合同履行者或承担方(专利法9.1条第1款)。值得注意的是,俄联邦的现行议事程序规定了国家委托人的义务,即登记俄联邦订立的国家合同中所取得的科研活动成果的权利,并代表俄联邦按照俄联邦政府制定的法令来处置这些权利。
  (五)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指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财产权指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获得报酬权。
  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有权实施或许可实施下列行为:以任何方法复制任何形式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全部或部分);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分类;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将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其他语言;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其他使用。
   (六)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不受保护期限制。
  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著作权自它们被创造出来之日起在作者生前都是有效的,并从作者死后第2年1月1日算起,50年内有效。
  (七)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还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形式及其刑事、行政责任以及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有权实施或许可实施下列行为:以任何方法复制任何形式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全部或部分);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分类;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将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其他语言;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其他使用。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独占权可根据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法人或自然人。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具备下列要件: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使用领域和使用方法;付款方式和报酬数额;协议的有效期。
  第三人(使用者)使用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须与权利人签订协议。当权利人将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卖给多个使用者或允许其使用时,双方应尽可能订立一份特殊的合同。例如,将合同条款附在交付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上。
  四 关于中俄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保护的比较
  (一)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对象和要件。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作为本条例保护对象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具有独创性,即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且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该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涉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俄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位于具体载体之上的集成电路元件组合的空间、几何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线路。集成电路是将元件和互联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现行法律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
  (二)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内容。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俄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包括根据个人意愿使用布图设计的权利(尤其是进行商业利用和利用这样的布图设计排布集成电路的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的权利,均属于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有效期为10年。
  布图设计的使用权及作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
  (三)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由单位创作的布图设计,该单位是创作者;合作完成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俄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定,在履行根据联邦国家需要或联邦机构需要而订立的国家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应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如果合同未规定权利属于国家委托人所代表的俄联邦或联邦机构,那么,该权利属于合同履行者或承担方。
  值得注意的是,俄联邦的现行议事程序规定了国家委托人的义务,即登记俄联邦订立的国家合同中所取得的科研活动成果的权利,并代表俄联邦按照俄联邦政府制定的法令处置这些权利。在根据联邦国家需要或者联邦机构的需要而订立的国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联邦国家或联邦机构没有取得所产生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则根据国家委托人的要求,权利人应当授予国家委托人所指定的人免费布图设计使用许可,以满足联邦国家或联邦机构的商品利用和合同执行的需要。
  (四)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中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均为10年。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期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五)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俄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定,布图设计转让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应包括下列必要条款: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和方法、付款程序和数额、合同有效期。对于登记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的转让合同,应到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进行登记。
  五 关于植物新品种(选择
   育种成果)保护的比较
  (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俄联邦《选择成果法》规定,选择育种成果专利的法律保护范围,要视选择育种成果的成果描述中所确定的各种基本特征而定。
  与俄联邦《选择成果法》相比,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于植物新品种的认定更加强调植物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关于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符合该条例第14条规定的新颖性、第15条规定的特异性、第16条规定的一致性和第17条规定的稳定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俄联邦《选择成果法》规定,选择育种成果均被授予选择成果专利证明,选择育种成果专利权人享有独占使用权。该独占使用权是基于任何对种子、育种材料和受保护的选择育种成果的使用,任何使用都应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三)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该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执行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植物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 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俄联邦《选择成果法》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选择育种人或其继承人。如果选择育种成果是人工培育的,且成果是在履行工作任务和职责期间取得的,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归雇主所有,选择育种人和雇主另有协议约定的情况除外。
  与俄联邦《选择成果法》相比,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更加明确,具体划分为职务育种、非职务育种和委托育种三种。
  (四)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终止和无效。中俄在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该条例第36条对4种植物新品种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的终止做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第37条规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职权或者根据公众的书面要求,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权宣告无效。
  俄联邦《选择成果法》规定,选择育种成果自在国家选择成果保护登记机关注册之日起,30年内受到专利保护。对于不同种类的葡萄、培养菌、观赏植物、果树以及各种木材,包括它们的野生品种,专利保护期为35年。
  六 关于中俄商业秘密
   立法保护的比较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对象。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由于技术秘密的概念在俄罗斯还是个新名词,这种情况决定了技术秘密保护方面的特殊性及在转让形式立法方面的不确定性。俄罗斯民法中对技术秘密缺少严格的说明,也缺少必要的和其他排他权的区分。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或获得保护的条件。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一项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3个要件:(1)秘密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3)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此外,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1)他人自行制造、构思出同样的商业秘密;(2)他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的商业秘密;(3)他人从其他合法权利人那里受让商业秘密权或取得商业秘密许可实施权;(4)第三人善意取得商业秘密。
  须要指出的是,根据俄《国家机密法》(N5485-1,1993年7月21号)和原苏联政府《关于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名单的决议》(1991年12月5日N35)规定,下列事物不能被视为一个企业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1)法律性文件(开办一家企业的决定或发起人协议)和章程;
  (2)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授权文件和相关文件(注册证明、许可证、专利);
  (3)有关财务、经济活动和其他内容的既定格式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俄联邦国家财政系统的强制性付费和税费的计算和支付都是非常必要的;
  (4)有关债务偿付能力的文件;
  (5)有关雇员人数、构成、工资、劳动条件以及提供免费工作场所的信息;
  (6)税务支付和强制性支付的文件;
  (7)关于环境污染的信息,违反反托拉斯法的信息,无视劳动安全环境、为实现生产而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信息,以及其他违反俄联邦法律和引起的损失程度的信息;
  (8)关于合作社、小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公司、多种经济所有制企业以及参与商业活动的其他组织的企业管理机关的信息(俄联邦民法典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新类型)。对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也不能当作商业秘密。具体名单在《国家机密法》第5条中有明确规定,包括军事领域信息、科技成果信息、科学研究信息、实验设计信息、工程技术信息等对国家安全、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七 关于中俄商标
   立法保护的比较
   (一)商标法保护的主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的主体包括,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以及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组合构成,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且不得违背新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禁用条款。
  (二)商标注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包括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同时规定,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程序: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代理机构办理,并按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
  (1)商标优先权自专利局收到符合该法第8条第4款之规定要求的申请书之日起认定。
  (2)商标优先权可以自第一次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何成员国递交申请书之日起认定(公约优先权),如果专利局自上述之日起6个月内收到申请书。
  (3)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何成员国境内主办的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其使用的商标优先权可以自该展品在展览会上展出之日起认定(展览优先权),如果专利局自上述之日起6个月内收到商标申请书。
  (4)希望使用公约优先权或展览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时或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说明,并随附证明该要求合理性的必要材料,或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书后的3个月内递交此材料。
  (5)根据俄罗斯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优先权可以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认定。
  (三)商标注册审查和核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为:初步审定公告、核准注册、驳回申请和复审、商标异议和复审。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向俄罗斯提交商标申请后,商标注册署审查委员会对申请做出审查。根据《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对商品标志和服务标志的申请分两个阶段审查:初步审查和申请标志审查。
  (四)商标专用权的内容、转让和使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包括独占权、转让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商标所有人有利用和处置商标以及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在俄联邦受保护的商标。侵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行为,是指擅自生产、使用、进口、供应、销售以及其他擅自投入经济流通或以此为目的储存商标或有该商标标志的商品或与其相近似以致造成混淆的同类商品标志的行为。
  (五)注册商标的续展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规定,国家商标局有权主动撤销,公众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根据商标所有人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一年提出的申请,可以延长商标注册有效期,每次延长期限为10年;根据商标所有人关于延长商标注册有效期的申请,并缴纳附加费后,注册有效期满后商标所有人享有6个月的延长期;专利局应将商标注册有效期延长的情况在注册簿和商标证书中注明。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商标所有人有利用和处置商标以及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在俄联邦受保护的商标。
  (七)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根据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修订)和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保护力度也较普通注册商标高。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未对驰名商标做出保护规定。
  (八)地理标志的保护。根据中国新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品中有地理标志,但该商品并非来源于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包装、广告、商品说明书、发票、公文用纸以及其他与商品进入经济流通有关的文件上采用该商品原产地名称。禁止无证书者使用已注册的商品原产地名称,尽管在使用时注明商品真正的原产地,或使用译文名称,或使用含有“近似”、“类型”、“仿制”等字样的名称;禁止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标志,以致在商品原产地和特殊属性方面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证书所有人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该商品原产地名称。
  (九)集体商标的保护。《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集体商标,是指联合会、经济协会或其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联合组织)的商标,表明他们生产和(或)销售的商品具有统一的质量或其他共同特性。集体商标及其使用权不得转让他人。
  该法第21条集体商标注册规定:
  (1)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应随附注明被授权以自己名义注册集体商标的联合组织名称的集体商标章程,有权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名录和注册目的,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名录及其统一质量或其他共同特性,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监督程序,违反集体商标章程的责任。
  (2)除本法第14条规定应载明的事项外,注册簿和集体商标证书中还应载明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信息。上述信息以及从集体商标章程中摘录的该标志,由专利局在官方公报上公布。集体商标所有人应将集体商标章程的变更情况通知专利局。
  (3)如果把集体商标使用在没有统一质量或其他共同特性的商品上,根据最高专利委员会依据任何人提出的请求做出的裁定,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终止其注册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对集体商标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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