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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俄罗斯燃气供应法规CHu п 2.04.08-87翻译一
发布时间: 2012年7月6日 閲读次数:13641
俄罗斯建筑法规《煤气供应》(1991年版)燃气供应CHu п 2.04.08-87(原苏联)
第四章 室外燃气管道和构筑物
一般规定
  4.1本节规定适用于从调压站或调压室到燃气用户(室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墙)的室外燃气管道的设计。
  4.2 沿居民区敷设的室外燃气管道,应按rocT21.610-85规定的比例设在地形圈上。连接实物路线中心线的情况下,城镇(居民区)间的燃气管道可按15000比例进行设计,在燃气管道不穿越天然障碍物和各种构筑物的情况下,敷设于平坦地形的燃气管道可以不绘制纵断面。
  4.3 居民区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应按地下管道的规定,符合CHu п2.07.01-86的要求。街坊和庭院内以及路线的其它独立的地段室外燃气管道均可敷设于地上或地下。
  沿地下铁道敷设燃气管道应根据法规CHu 17 2.07.o86的要求。
  工业区内敷设室外燃气管道应根据地上敷设的规定符合CHu п Ⅱ-89-80要求。
  4.4 地下燃气管道选线应考虑土壤的腐蚀性和有无杂散电流符合国家标准9.015-74的要求。
  4.5 住宅建筑的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可以进入检查燃气管道的非住房间内。
  公共建筑物的燃气引入管应该直接设在装有燃气用具的室内或走廊。
  切断装置的一般规定应该配置在建筑物外。
  4.6 工业和其它企业车间的燃气引入管应该直接设在需用燃气设备的室内或设在敞开的门洞相通的相邻室内。同时相邻室内的换气次数应该每小时不少于3次。
  4.7 燃气管道不应该穿过建筑物基础和设在基础下面,调压室燃气管道进口和出口处的基础可以穿越。
  4.8 只有将区内管沟的室外低压燃气引至生活区和共用建筑物时,燃气管道引入管才能设进工程地下室和工程走廊并沿这些生活和公共建筑配置。
  4.9 不允许把燃气引入管设置在下列地方:地下室、电梯间、机器间、仓库、有AB级爆炸和爆燃危险生产车间等。
  4.10 引入管的布置应该4.184.19的要求。
  4.11 钢管应该采用焊接方式连接。
  冷凝水缸和水封上设置的阀件处,控制测量仪表和电保护装置连接处应该采用可拆接头(法兰和螺纹接头)
  4.12 不允许在土壤中燃气管道上使用可拆卸接头。
地下燃气管道
  4.13 地下和地上(路基)燃气管道到建筑物(调节室除外)和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距离应按照Chu Ⅱ 2.07.01-86的要求设计。建筑物到进出燃气管道的规定距离没有规定调压室。
    在线路个别地段条件受限制的情况下,设于建筑物之间和建筑物拱门下压力应大0.6MPa(6kg/cm2),以及压力高于0.6MPa的燃气管道至非居住的和附属建筑物CHu п 2.07.01-86所规定的距离可以减少至50%。
    在管沟相互接近并且离这些管段每侧5米的情况下应该采用:
    采用无缝管或电焊管道(均用非破坏方法百分之百对工厂焊接接头进行过检查)或采用不进行这样的检查,但置于套内的电焊管。
    对所有焊接接头(安装的)用非破坏方法检查。
    燃气管道至井和其它地下工程网的外壁的距离应不小于0.3米。在管道至井和其它地下工程网的小室的净距为0.3米。至该管线的标准距离的地段,燃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条件受限制的地方敷设燃气管道的要求。
    敷设带有套管的电焊管时,套管应该对着井和小室壁,每边不小于2米。
    燃气管道距架空通讯线、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和电气化铁路的摩电线网路支架距离应采用至相应电压的架空输电线支架的距离。
    燃气管道至纵向排水管的无沟敷设的热力网最小距离应按照类似有沟敷设。燃气管道至无排水管的无沟敷设的热力网紧靠的管子最小净距应同水工程一样采用。
    距伸出热力网管界外的锚式支架的距离应考虑最终的完整性。
    燃气管道到压力管道排水工程的最小水平距离可以象供水工程一样采用。
    燃气管道到窄轨的铁路的距离应象公路按CHu п 2.07.01-86采用。
    燃气管道至仓库和有轻质可燃材料的企业的距离应根据这些企业的规范规定,但不小于CHu п 2.07.01-86所规定的距离。
    燃气管道至燃气干管和石油管道的水平和垂直最小距离的采用应符合CHu п 2.05.06-85的要求。
  4.14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燃气管到允许按同一水平或不同水平敷设于一条管沟中。此时燃气管道间的净距离应满足管道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4.15 各种压力的燃气管道和地下工程网交叉的垂直净距,与电网交叉应不小于0.2米,与两水网和无线电转播网交叉时应符合CHu п 116-80规定。
  4.16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热力网沟、联合地沟、在地上或地下与构筑物义叉的有通道的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应从被交叉构筑物外墙连边伸出2米,还应对交叉范围内距交叉构筑物外墙每边5米内燃气管道所有接头(焊缝)用物理方法进行检查。
    在管道的每一端对伸出到保护装置的管子进行检查。
  4.17 燃气管道的埋设深度至燃气管道套上面,应不小于是0.8米。
  没有运输压力的地方,燃气管道的埋设深度允许减少到0.6米。
  4.18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时应低于季节性冻土层以下,坡向冷凝水缸的坡度不小于0.002
  引入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湿燃气管道,应坡向燃气分配管道。如果地形条件不能形成坡向燃气分配管道时,则允许燃气管道在断面处曲折,在最低点安装冷凝水缸。
  4.19 通过建筑物外墙处的燃气管道应装入套管。套管直径比燃气管道的较大直径不小于100-200毫米。
  墙和套管之间的空间应予仔细填实,其厚度为被穿过结构的的整个厚度。
  套管端部应使用弹性材料压实密封。
  4.20 燃气管道埋设于掺有建筑垃圾和腐植土的土壤中,应为燃气管道垫上软土或砂土基础,其厚度不小于lOcm(基础突出的表面不平度之上)燃气管道也应回填这样的土壤,填满整个沟道。
  在承接能力不大于0.025MPa(o.25kg/cm2)的土壤中以及掺有建筑垃圾和腐植土中。沟底应该通过铺垫防腐方木、混凝土梁,打木桩基础或倒入石渣来加强。在此情况下管子下垫土和回填土均应按该章第一节所规定进行。
  4.21 如果计算证实有地下水,则应对协燃气管道采取予先防止的喷洒措施。
  4.22 地上煤气管道应敷设在不燃烧材料做的单独停立支架、结构架和圆柱上或建筑物墙壁上。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敷设:
    在单独停立的支架、圆柱、栈桥和结构架上——各种压力的煤气管道:
    在带有Bъ和凸类房间的生产厂房墙壁上:
  煤气管道的压力在0.6Mpa(6kg/cm2)以下:
    在不低于-a级耐燃的公共建筑物和住宅的墙上——煤气管道的压力在0.3Mpa(3kgf/cm2)以下:
    在-级耐燃的公共建筑物和住宅的墙上
  带有标准管径的煤气管道一般不大于50mm
    禁止过境附设煤气管道的有:
    幼儿作业单位、医院、学校和演出企业——各种压力的煤气管道;
    在住宅的墙壁的情况下——中压和高压的煤气管道。
    禁止在带有用金属外壳和聚合物保温层做成的预制板墙建筑物和带有Aъ类建筑物上敷设各种压力的煤气管道。
  4.23 在工业企业占地和支柱上瑶族设地上煤气管道,对于这种煤气管道,应设计上随着考虑到CHu п Ⅱ 89-80CHu п 2-09-03-85的要求。
  4.24 最高压力的煤气管道可以敷设在无门窗的墙上、平房的窗和门上方,以及带有BT和凸类爆炸火灾和火灾危险房间并与下方的辅助厂房组成一个整体的多层生产厂房顶层窗上方,同时,还有单独安装锅炉的厂房。
    在生产厂房里,允许顺着不打开的窗扇敷设低压、中压煤气管道,当与上述煤气管道交叉时,用玻璃砖堵匕透光的孔口。
  4.25 在建筑物的墙上敷设的煤气管道和其他工程管网之间的距离上,应采用对室内房间煤气管道的敷设所提出的要求相应一致(6)
  4.26 不允许在窗口下和居住建筑物和非生产性公共建筑物的阳台下规定有在煤气管道上可拆卸的连接件。
  4.27 地上煤气管道,以及从地面引入和引出的位置上相邻的地段上的地下应在设计上考虑到由于可能的温度影响而有纵向变形。
  4.28 地高处敷设地面煤气管道应采取与CHu п Ⅱ 89-80要求相适应一致。
    在任意区域超出运输车部分和人行道以外允许从地面到管道底部高度不少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煤气管道。
 4.29 地面进出口处上的煤气管道应装在保护套管内。
     凡是不可能使煤气管道受到机械操作的地方(不通行的地区等等),不必设置保护套管。
  4.30 未脱水煤气输配的煤气管道,为排除冷凝水(设有封闭装置的排水接头),应随安装在最低点装置敷设斜度不少于3。对上述管道应规定有绝热层。
  4.3l 敷设液化石油气管道应符合第9章规定。
  4.32 在支柱和地面(无防护墙)上敷设的地面煤气管道至建筑物与构筑物按照净水平距离,应采用不少于表6所示值。
  4.33 地上煤气管道与其他地上工程管道及地面敷设之间的距离应考虑到由输送管线每个管道可能的安装、检查和修理而予以采用。
  4.34 煤气管道与空中电力输送线路以及电缆之间的距离应采取用电气设备安装规则的规定。
  4.35 地面煤气管道的支柱之间的距离应按CHu п 2.04.12-86的要求确定。
  4.36 允许按照CHu п Ⅱ89-80预见到本敷设在单独停立的支柱、圆柱、栈桥、架子上的煤气管道带有附设其他用途的管道。
6见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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