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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参与对俄经贸合作的中国管理部门、投资者和商人来说,了解、熟悉和掌握俄罗斯的经营投资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是至关重要的。本文拟就俄罗斯法律环境的现状、主要法律、法规完善的指导思想和有关内容进行概括性的描述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中俄经贸合作中的问题做些提示,以引起对俄经贸合作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关注。
一叶利钦时期的法律环境
俄罗斯从原苏联时期起就有一个“好传统”:每实行一项社会经济措施,事先就会颁布实施有关方面的法律。同时还有一个“坏毛病”,即制定的法律大都是“官样文章”,较少执行,往往“人治”大于“法治”。据估计,1992年实行经济转轨以来,俄罗斯政府和议会通过并颁布了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几乎覆盖了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在俄罗斯的法律体系中,涉外法律法规占有重要地位。在叶利钦时期,先后通过了《外国投资法》、《产品分割协议法》、《海关法》、《外汇调节和外汇管制法》、《税法典》(第一部分)以及《租赁协议法)等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但是,由于传统思想的禁锢,生怕外国投资者赚钱,俄罗斯政府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时,本意不是为外国合作伙伴提供有利和合理条件,而是对这些伙伴实行各种各样的限制。整个法律体系可以说还没有摆脱以我为主、为我服务、加强控制的计划经济法律框架的影响。
此外,近10年的实践表明,这些法律法规大约2/3不能付诸实施。许多法律法规朝令夕改,甚至连执法者也不知其中所云。由于地方离心倾向加剧,俄罗斯大多数州、边疆区和共和国等联邦主体的法律与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悖。加之在经济转轨中,多数政府官员贪污受贿,黑社会组织与官方勾结,欺行霸市,暗箱操作。结果,造成俄罗斯的经营投资环境十分恶劣,企业的税收负担和其他额外负担过重,使外国投资者望而却步。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透露,在叶利钦执政后期,俄境内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大约五六千个,其中,大型犯罪团伙就有七八十个之多。它们控制着俄罗斯大约半数的商业银行、60%的国有企业和40%的商业企业。对外经贸领域是这些犯罪团伙犯罪活动最为猖獗的领域之一。外国企业和公司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拿出30%甚至更多的收入作为免遭骚扰和劫难的保护费。在管理无序的状况下,俄罗斯的海关、税务、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普遍滋生了各种腐败现象,而且这些腐败现象越来越公开化。各级政府官员受贿和敲诈勒索成风,已经给外国投资者和贸易伙伴带来巨大的政治风险和直接的经济损失。在高税收、官僚胡作非为和犯罪活动猖獗的恶劣条件下,企业难于正常经营和守法经营,40%以上的企业出现亏损,大量企业或停产停业、破产倒闭,或逃税漏税、谋求生存。10年来,俄罗斯吸引的外国投资累计不过500多亿美元,略多于我国—年吸引的外国投资数额。
二普京的“以法治国”思想及俄罗斯法律环境的改善
普京总统执政后,对俄罗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现象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危害深有感触。他认为,这是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他在2000年7月发表的《国情咨文》中,一再强调“以法治国”的思想。在他看来,国家公务活动“惟一的准则是法律”,“坚持惟一的专制是法律专制”。当前,“整顿法律结构与打击贪污腐化同样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这不单单是护法领域的事,实际上是要在世人面前为俄罗斯树立一个崭新的面貌。“俄罗斯立法的缺陷和不足,给俄罗斯的商人和外国商人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不解决这些问题,一切都无从谈起”。
基于对俄罗斯法律环境现状的认识,普京总统在执政初期,花了几个月的时间,集中审议了一系列完善联邦关系、改变社会状况和税收情况的法律。俄罗斯政府也把“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所有权以及完善这方面的法律”作为经济计划的重点来抓;把“建立法律基础、保证良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作为“政府近期经济政策的优先任务之一”。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俄罗斯已经成立了一个由政府副总理直接领导的、有外国投资者代表参加的咨询委员会。该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向其提出的大多数批评和建议,形成有关法律。在普京总统的督促、政府的努力和议会的配合下,拖延两年之久的俄罗斯《税法典)第二部分于2000年7月通过,并于2001年开始付诸实施。继1999年修改颁布新的《外国投资法》后,2000年俄罗斯政府修改颁布了新的《产品分割协议法》。2001年又先后通过了《土地法典》和《劳动法典》。目前,正在修改《海关法》、《外汇调节和外汇管制法》、《公司法》;为了发展保险和金融市场,还将修改《银行和银行活动法》、《信贷机构重组和破产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为了创造在俄罗斯合法赢利经营的条件,俄罗斯政府还承诺,将“简化注册登记和发放经营许可证的手续;取消对资本、商品和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减少检查和监督部门,简化劳动关系制度”。据俄有关部门透露,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俄罗斯通过100项新法律,并对现有法律中的近100项进行修改。俄罗斯政府拟用3年时间使其对外经济贸易的相关法律能够适应WTO的要求。到2002年年初,加入WTO所必须的新法律已经有70%一90%已经通过和将要通过。还有一些法律将在加入WTO后继续完成。
从已经出台的法律文件和将要采取的立法措施看,俄罗斯政府修改和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发生了细微的变化,即法律理念开始由“控制”向“治理”的方面转化。普京当政后俄罗斯政府修改和完善立法的出发点是,树立俄罗斯新的国家形象,改善俄罗斯境内的投资和经营条件,加大吸引外国投资的力度以及实行对外资和外资企业的国家保障,放宽对外国商人投资领域的限制,加强对外资投资项目的引导,保证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和有序地竞争,确保经营者合法、合理的经济利益,为2003年加入WTO奠定基础。2001年4月普京总统在圣彼得堡的一次谈话中强调指出,“立法不稳定是俄罗斯吸收欧洲投资的最大障碍,为了适应西方的标准,俄罗斯尚需努力”。他期望,修改、完善和实施新的法律,既能成为新时期国家建设的起点,又能成为经济活动的起点。尽管俄罗斯完善法律环境的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要走的路还很长,完成本国法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任务还很艰巨。
三俄罗斯对我国至关重要的几部法律
在俄罗斯制定、修改和完善的众多法律法规中,中国的投资者和经商者最需要了解和熟悉的莫过于《外国投资法》、《产品分割协议法》、《土地法典》、《税法典》和《私有化法》了。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仅简要评论和介绍这些法律的基本思想、某些具体条款和将要进行修改的意见。
俄罗斯《外国投资法》自20世纪90年代初颁布实施以来,大体上经过了三次修改和完善。1999年修改颁布的新《外国投资法》,虽然在吸收外国投资方面规定的条款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但是,有两点重要的改进是需要指出的。一是为适应“入世”需要,取消了过去对外国投资减免税的规定。二是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风险的各项国家保障,如提供法律保护的保障;利用各种形式进行投资的保障;在其财产收归国有和征收时获得赔偿费的保障;在俄法律出现对外国投资者不利变动时所提供的保障;发生纠纷时提供解决纠纷的应有保障;向俄境外汇出收入、利润和其他所得款项的保障;向俄境外自由带出最初作为外国投资输入俄境内的财产、以文件或电子载体记录的信息的权利的保障;购买有价证券的权利的保障以及参加私有化的保障,等等。各种迹象表明,俄罗斯《外国投资法》还将进行增补修订,将会增加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的条款和其他内容。
俄罗斯《产品分割协议法》是俄罗斯政府为吸收外国投资、发展矿产开采业而于1995年开始颁布实施的。1999年又颁布了对该法的《修改补充法》。但是,新法对俄国家利益的保护性条款规定得过多过严,遭到了国内外投资者的抵制和反对。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自2000年以来,曾就该法的修改问题多次举行听证会。从讨论的内容看,新修改增订的《产品分割协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一是法律规范不严密,如规定的投资者有权将协议规定的义务、权力转让给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使投机者有机会通过转让矿产开采权而大发横财。二是规定的保护俄罗斯国家利益的特殊条款过多,不利于外国投资者进行大项目的合作。如规定开采俄罗斯矿产资源所需设备的70%必须由俄国内企业和合资企业供应,所用职工的80%应是俄罗斯籍人。三是该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烦琐,管理机构太多。每一项产品分割协议都需要国家杜马作为投资项目立项并颁布俄联邦立法予以批准。比如,西方国家与俄合作的萨哈林2号油气开采项目早已立项批准,但这一项目的谈判持续了3年,经过1700个官员的审批签字。四是利益分配不平衡。该法规定,产品分割协议的双方应为俄国家和投资者。但在俄国家一方又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常常互相猜疑,发生利益摩擦。投资者还需要同这两级政府打交道进行协调。比如,在俄一些油气资源丰富的州、边疆区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地方政府要求必须先满足本地需要,然后才允许向外输出。由于上述不合理的规定,新修改增订的《产品分割协议法》远未达到大量吸收外资的预期目的。俄罗斯国家杜马还将对其进行重要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1)建立统一的产品分割协议制度的管理机构;(2)改行直接分割制度,即国家和投资者按协议规定的份额直接分割所产产品,投资者用所得份额的产品补偿投资资金和支付税金;(3)扩大产品分割协议制度的适用范围,把对俄矿产地产品分割协议的限额由30%扩大到40%;(4)放宽使用外籍劳动力的限制:外籍职工的比重可由原定的20%增加到30%;(5)外国生产设备使用的比例,至少提高到30%。此外,还将就允许矿山冶金企业综合体实行产品分割协议制度以及调整征税制度方面增加一些补充规定。
俄罗斯新的《土地法典》于2001年10月颁布实施。这是俄罗斯为改善经营投资环境而采取的重大的法律措施之一。这项法律的讨论、审议、批准和颁布实施,经历了近10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