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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俄罗斯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概念,俄罗斯民事诉讼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早期的学者一般认为,将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内的一切案件在法院系统的各个环节间加以分配,并以此来划分或界定各该法院的权限,就是诉讼案件的管辖。而一些学者新近则认为,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确定司法系统内部具体的法院之间审理和解决这类或那类民事诉讼案件的权限;换言之,就是把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法院系统中的具体法院之间按照第一审来进行分配的一种法律制度。俄罗斯民事诉讼中案件的管辖和主管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案件的主管措的是普通管辖法院作为统一的一个系统同其他法院,包括仲裁法院和治安法院,以及有权审理和解决这些或那些法律问题的其它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由此可见,在俄罗斯民事诉讼中案件的主管是案件管辖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案件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况下,才谈得上法院系统内部对案件的第一审具体分工;而案件的管辖则是案件主管的具体落实和贯彻,没有对案件的具体管辖,案件的主管就无法落到实处。从不同的角度,或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案件管辖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俄罗斯现行《民事诉讼法典》第11章有关管辖的规定以及俄罗斯民事诉讼理论,可以将目前俄罗斯民事诉讼的管辖大致划分为以下类型,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移送管辖等。其中,地域管辖又可以划分为共同地域管辖、按原告选择的管辖、特殊管辖、约定管辖以及根据诉讼请求确定的牵连管辖等种类。
一、级别管辖
在俄罗斯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归法院系统中一定级别的法院管辖叫做级别管辖。案件具体归哪一级法官管辖主要取决于该案件的性质(种类)、纠纷的对象,以及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等。
目前,在俄罗斯普通管辖法院系统由三级组成:区(市)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即俄罗斯联邦成员中的各共和国最高法院、州法院、边(疆)区法院、联邦性质的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法院、自治州(欧洲部分)法院、自治区法院,此外,在有的俄联邦主体内还设有治安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按照级别管辖,应该区分按照第一审审理诉讼案件的区(市)一级的法院的权限与联邦主体法院的权限(在主体内设有治安法院的,还应区分开治安法院和区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作为终审法院的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权限。也就是说,在俄罗斯,民事诉讼案件要么是归区(市)法院第一审管辖,要么是归联邦主体法院(包括在联邦主体范围内处于最低级别的治安法院和州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区法院和各共和国最高法院)第一审管辖,要么是归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管辖。
(一)治安法院的管辖
按照俄罗斯现行《民事诉讼法典》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案件应由治安法院管辖:
1.发布支付令的;2.涉及子女争议的离婚案件;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4.因家庭法律关系产生的除亲子关系案件、剥夺家长权利的案件及收养关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5.起诉时诉讼标的额不超过500个最低法定劳动报酬的财产案件;6.除要求恢复工作以外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件;7.联邦法律规定由治安法院管辖的其它案件。如果案件数个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请求或因变更诉讼标的请求以及反诉的请求居于区法院管辖的,则全案均由区法院管辖,其它则仍由治安法院管辖。
(二)区(市)法院的管辖
除了依法应由治安法院、军事法院、各主体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区法院及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以外的其余民事案件均由区(市)法院审理和解决;除此,如在俄联邦主体内没有设立治安法院,则相应的案件仍应由区法院审理。
(三)联邦主体法院的管辖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有关管辖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注释》的相关规定,州法院、边疆区法院、联邦性质的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区法院、俄罗斯联邦成员中各共和国最高法院目前可以审理和解决下列第一审诉讼案件:1.与国家机密有关的诉讼案件;2.有关涉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规范性裁决或决定的争议诉讼案件;3.有关公诉人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对涉及到一定范围的人和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规范性裁决或决定的争议诉讼案件;4.有关停止或中止宗教组织之间和宗教性社会组织的活动争议的诉讼案件;5.有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委员会在准备和进行全民选举、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立法或代议机关)和高级公职人员代表的选举决定和作为与不作为的争议的诉讼案件,但对下级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作为与不作为提起申诉所通过的决定除外。
通过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或领事机构中的公职人员的行动寻找常住俄罗斯联邦境外人士的诉讼案件,由莫斯科市法院审理。
此外,依法应当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管辖的其它诉讼案件还有:认定罢工非法的案件以及认定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联邦法令、俄罗斯联邦主体法令以及市政机构章程的案件等。同时,在案件涉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公民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时,则必须由主体共和国最高法院充当第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按照1964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市法院及自治州和民族州法院有权从该共和国及边疆区、州、市、自治州和民族州的区(市级)人民法院调取任何民事案件,并且由自己充当第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且无需经当事人同意。现行《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了俄罗斯法院管辖诉讼案件的总规范,即任何人不能剥夺法院和法官审理依法应当由他们管辖的诉讼案件的权力。基于此,现行《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已经取消了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调取案件并自行充当第一审的规定。这一变化无疑反映出了俄罗斯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地位及其处分权的尊重。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在俄罗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仍会有违反这些规定的情形发生。
(四)俄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
目前,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管辖下列第一审诉讼案件:
1.有关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议会及俄罗斯联邦总统非规范性决议的争议诉讼案件。1992年至1995年间,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审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较以往大大地扩大了。例如,根据1994年6月24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有权解决有关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范性法令、联邦苏维埃、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联邦法令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诉讼案件。而非规范性法令,即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苏维埃、国家杜马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特殊法令有时也会被诉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因为这些法令通常都会涉及到解除国家某些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职务的问题。
2.有关涉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联邦部、委的非规范性决议的争议诉讼案件。审理俄罗斯联邦有关部和委涉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非规范性法令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其它法律是否相符的问题,不属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只要俄罗斯的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非规范性法令涉及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便可以就这些法令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的其它法律等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争议。
3.有关解除法官职权决议的争议诉讼案件。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有关解除法官职权的诉讼案件应当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管辖。该条规定概括地集中了1992年6月26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中所规定的原则。
4.有关中止和中断全俄与国际社会联合组织和国际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的争议诉讼案件。有关中止或中断全俄罗斯联邦与国际社会联合组织和国际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以及取缔这些组织的诉讼案件,归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是由1995年4月14日所颁布的《社会联合组织法》中第42条和第44条加以规定的。
5.有关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在准备和进行全民选举、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以及联邦议会代表选举方面的决定和作为与不作为的争议诉讼案件,但在俄联邦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对下级选举委员会和全民投票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和行为提起申诉的除外。1995年6月9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第31条第1款和1995年4月21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第23条第1款均规定,对于俄罗斯联邦中央委员会及其公职人员所作的决定以及他们的作为和不作为,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6.有关解决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5条之规定移交给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相互之间产生的纠纷案件。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5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相互之间发生的纠纷案件提交给相应的法院审理。但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这类案件应提交给哪一级法院审理。对此,《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作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即这类纠纷案件应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
二、地域管辖
在俄罗斯民事诉讼中,除了级别管辖以外,案件在同一级法院之间也还可以按照具体法院发挥职能的范围来确定第一审管辖。换言之,根据法院发挥职能范围的特征便可以确定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应当归同级法院(包括众多的治安法院、区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这就是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由于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管辖系在法院系统中的同级法院之间分配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地域管辖实际上就是按照各该法院活动的行政区域来划分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目前在俄罗斯,根据其现行《民事诉讼法典》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就可以在同级法院之间分配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按照俄罗斯的民事诉讼理论,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一般可以划分为一般地域管辖、按原告选择的管辖、特殊管辖、约定管辖以及根据诉讼请求确定的牵连管辖等种类。
(一)一般地域管辖
俄罗斯现行《民事诉讼法典》第117条对俄罗斯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按照该原则,诉讼应按照被告的居住地向法院提起。向法人提起诉讼,则应向法人机关或者法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
在俄罗斯民事诉讼中,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则,案件的被告为自然人时,原告提起诉讼时,应根据其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如何正确确定当事人的“居住地”便十分重要。
早在1993年6月25日俄罗斯所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自由移居及在俄罗斯联邦范围内挑选住所地和居住地权利法》中便有住所地和居住地两个概念。根据该法,公民暂时居住的地点叫做住所地,而按照《俄罗斯联邦公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经常的或者主要的居住地点才是公民的居住地。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和正在接受监护的公民的居住地点则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收养人或者监护人)的居住地。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在俄罗斯,公民或者法人私有财产的数量不受限制,因此目前在俄罗斯,公民可以拥有数套合法的私有住宅或住房。由此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确定公民的经常或主要居住地常常变得十分困难。俄罗斯法院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按照公民的登记情况,而不是公民证上已经登记住址的号码来确定公民的经常或主要居住地,亦即对公民应向按照作为其居住地点登记的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提起后,如被告随后变更其居住地点的,则不能改变诉讼案件的原有管辖。同时,除非发生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12条所规定的寻找被告的情形,否则公民的居住地点也不应该由法院来确定。《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26条同时规定,原告应该在其诉状中指明被告的居住地点,但如果原告经采取了措施却仍不能或无法知道被告的居住地点的,则可以根据被告最后的明确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提起诉讼。
对正在服刑或正被收监的人,应按照其最后的明确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提起诉讼。对于社会组织(法人),一般应根据其机关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提起诉讼。如果根据法律在有关法人的文件中没有查明其它住所地的,则其所在地可以通过国家登记该法人的地点来确定。
(二)选择管辖
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选择管辖就是指当一个诉讼案件依法可以同时由几个同级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来审理和解决自己与他人之间的纠纷的一种管辖制度。按照这种管辖规则,一个诉讼案件不仅依法应当归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且同时还应当归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法院管辖。因此,选择管辖的意义就在于,为需要通过司法保护的受到侵犯或者有争议的权利,以及需要选择法院的双方当事人建立起一道附加的有利法律保障,这一规则同时也考虑到了与增强需要通过司法保护的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相关的特殊情况。
根据俄罗斯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选择管辖的规范不得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和应用;法官也无权拒绝原告使用选择管辖规则,更不得以其它法院可以审理诉讼案件为由,将原告提起的诉讼推向其它法院。这无疑也反映出了俄罗斯现行法律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地位及其程序选择权的尊重。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18条中规定了按照原告的选择确定审理诉讼案件的具体法院。按照选择管辖的一般规则,应根据被告居住地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居住地不明,则可以被告的财产所在地或被告最后的明确住所地提起诉讼。对在俄罗斯没有住所地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同样可以在其财产所在地或在俄罗斯的已知最后住所地提出。对法人同样可以根据它的财产所在地提起诉讼。因法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活动产生的诉讼,则可按照该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所在地提起诉讼。
有关追索扶养费和确定生父的诉讼,原告可以在自己的居住地提起。有关赔偿因致残或其它因损害健康及扶养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的诉讼,原告同样可以在自己的居住地或损害发生地提起。关于赔偿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以及追索海上救助费用的诉讼,则既可以在被告的船舶所在地提起,也可以在该船舶的登记港口所在地提起。
有关已经载明履行地点的合同诉讼,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提起。
有关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的人、因患精神病或痴呆症而被宣告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因犯罪而被剥夺自由三年以上的人的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的居住地提起。对于其它的离婚诉讼,如果原告身边有未成年子女,或者由于原告的健康状况到达被告的居住地有困难,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的居住地提起。
有关恢复劳动、退休和居住权的诉讼,有关归还财产或赔偿因对公民非法定罪、被非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取监禁或者非法采取拘捕、劳改等强制手段、具结不离境或者以逮捕方式非法处以行政处分使公民遭受损失的财产诉讼,可以在原告的居住地提起。
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诉讼,可以在原告的居住地提
起,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提起。
(三)特殊管辖
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管辖是指某些案件依法只能
由某些法院管辖的一种管辖制度。之所以将这类管辖称为特
殊管辖,是因为这种管辖所规定的规则不适用于其他种类的
地域管辖,尤其是一般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约定管辖以及根
据诉讼请求所确定的管辖。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19条的规定,关于使用土地地段、楼房、住宅、建筑物以及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其它客体(不动产)权利的诉讼,以及有关解除查封财产的诉讼,均应在这些客体的所在地或财产的查封地提起。
由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在继承人接受遗产之前提起的诉讼,应当由遗产或者遗产主要部分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由货运、客运或者行李运输合同而引起的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应该在运输部门的管理局所在地提起。
俄罗斯民事诉讼中设定特殊管辖的目的在于最大可能地保障及时和正确地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审理、解决并确保案件判决以后得到执行。这是因为确定某些案件只能由某些法院管辖既便于对诉讼证据的收集,从而加快诉讼的进程,又便于解决诸如执行等诉讼的其它问题。例如,与建筑物有关的文献资料一般都会存放于与使用土地地段有关的证据和建筑物所在地的设备登记处,也就是法院活动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机关,因此由这类纠纷引发的诉讼由建筑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显然将有利于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对案件进行及时的审理与解决;在案件判决以后,又有利于管辖法院就地予以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关继承纠纷的诉讼,并不是一律都由遗产或遗产主要部分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是应分别情形,区别处理。如果通过公证人在财产继承后六个月内,即合法继承财产之前提起诉讼,仍应适用财产继承诉讼方面的特殊管辖规则;如果诉讼是在接受遗产之后才提起,则应适用地域管辖的规定,亦即诉讼不是在被继承的财产或财产的主要部分所在地提起,而是在被告的居住地提起。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的财产是可以分开的,比如一部分财产由一个继承人接受,而另一部分财产则用于赔偿费等。这就意味着,继承人在接受遗产之后,特殊管辖规则便不再起作用了。
俄罗斯有关法律中尽管规定诉讼可以在被继承财产的主要部分所在地提起,但却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被继承的财产的主要部分”,这似乎就意味着适用于该类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则中本身又还包含着选择管辖的规范。
目前在俄罗斯,不仅是在现实生活中,而且即使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常常都会出现被继承的财产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在不同的州的情况。比如,如果被继承人在不同的地区各有不动产,如住房、别墅上宅、土地地段、农业机械等。又如,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从国家登记作为企业主时起,公民便有权从事不构成法人的企业主活动。进行不构成法人活动的农场主,从国家对农场登记时起,即被认定为企业主。由此,在开始继承企业主,尤其是农场主的遗产之后,土地地段、栽种的作物、农业建筑物和其它建筑物、土壤改良设备和其它设备、为获得优良品种而饲养的牲畜和耕畜以及交通工具等等便都在被继承的范围之内。这种情况下,往往就会使对有关继承诉讼的特殊管辖规范的适用较为困难。对此,俄罗斯法院总的态度是,在解决有关因继承权引起的诉讼的特殊管辖问题时,应以切实保障公民能在实质上享有通过司法形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为准则。在确定财产的主要部分时,则应考虑到该部分财产在企业主活动中的价值、数量及作用。
在确定由运输关系引起的诉讼的特殊管辖时,俄罗斯法院必须考虑发布于1969年4月11日的《关于审理由货运或行李运输产生的纠纷案件时法院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决议》第2号第2项的规定,以及1981年11月27日发布的对该决议的修改和补充说明的规定。该决议和补充说明中指出,由使用国内运输工具进行货运或行李运输而引起的对承运人的诉讼,应当由法院管辖,并且应在那个运输部门所在地提起。发货人作为第二被告与承运人同时参加诉讼时,则应按照规定程序向运输部门所在地提起诉讼。
(四)约定管辖
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约定管辖指的是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彼此之间签订的协议可以变更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一种管辖制度。按照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有权自己确定管辖诉讼案件的法院。不过,协议变更管辖,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一般地域管辖,二是选择管辖。特殊管辖作为专门管辖,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
根据俄罗斯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双方当事人间有关管辖的协议既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并且作为法院审理对象的民事契约中的一项列出,也可以以信函、电报以及传递信息的其它记录方式等作为协议。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方式签订或达成的管辖协议各自都必须切实遵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随意变更协议中的条款;俄罗斯法律也没有赋予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单方面变更管辖协议中条款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关管辖的协议可以由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在向法院提交诉状或申请时予以提出。
应该说,给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自行确定管辖的机会,既符合原告的利益,也符合被告的利益。根据这种管辖规则,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且有权选择他们认为地域上最方便自己的法院来审理和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这不仅会给他们带来许多实实在在的便利,而且还有利于他们控制和节省各自的诉讼成本。
(五)牵连管辖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牵连管辖是指根据诉讼请求来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制度。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21条的规定,这种管辖一般在下述情况下发生,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客观联系,且这种联系又可以被认为是同一个诉讼中相互关联的全部诉讼请求。之所以会规定这种管辖,是因为必须及时和正确地审理同一个诉讼案件中针对不同被告的数个诉讼请求,而这些诉讼请求又是由同一种法律理由产生的。例如,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诉讼可以向共同造成损失的人提起。《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第121-122条也规定了工作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工作队)的实体责任,因此由这种法律理由所引起的诉讼,就应向几名被告提起。作者或发明创造的一个作者可以对另外的作者或合著者提起诉讼。据此,按照根据诉讼请求确定管辖的规则,原告有权向其中一个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几个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样,原告也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俄罗斯民事诉讼中根据诉讼请求确定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区别在于,只有选择管辖才会发生一方当事人或者在原告的居住地,或者在被告的居住地之间选择法院进行管辖的情况;而按照诉讼请求确定管辖时,就只有按照被告——一个被告或几个被告的居住地选择管辖的法院。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社会组织或企业主公民提起。例如,如果企业主在其活动过程中使用他人商标或商行名称时,该人便有权在某一个社会组织的所在地或登记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是被告对付起诉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旨在抵消、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使其诉讼请求归于无效。俄罗斯民事诉讼中反诉法律性质的合理性和提出反诉条件的合理性是反诉只能在审理起诉的地方或者与审理起诉的地方同时审理。据此,《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21条第2款明确规定:“反诉不论管辖范围如何,都应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在俄罗斯,如果犯罪行为同时又造成了财产损失,那么关于损失的赔偿一般说来就应当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一并予以审理和解决。但也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民事赔偿问题不应以刑事案件的解决为前提;二是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无
论如何都不应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不应在不判明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满足民事原告的诉讼权利。由此,如果民事纠纷没有申请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或者没有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得到解决,则该民事诉讼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的管辖的一般规则提起。
三、移送管辖
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由一个法院移交给另一个法院管辖的一种管辖制度。按照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管辖的一般规则,法院按照管辖规则受理诉讼案件后,即使以后该案件应由另一法院管辖,该法院仍应对案件进行实体解决,移送管辖只是该一般规则的例外。不过,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而且其还应按照俄罗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详细程序进行。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22条至第125条的规定,目前在俄罗斯,存在着两种移送管辖的情形:一种是同级法院之间的自行移送,另一种是上级法院指定的移送。
(一)同级法院之间的自行移送管辖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22条第2款第(1)、(2)、(4)项及第125条的规定,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案件在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和国内一法院在业已受理案件后,由于发现或出现了某种法定的情形,因而将其移送给另一个法院管辖。这又包括三种情况:(1)一法院按照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方才发现案件不宜由其审理,比如,案件的大部分证据在其它法院所在地时,将案件移交该其它法院,将会有利于更快和更正确的审理和解决;(2)如果民事诉讼案件按照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在被告最后的明确住所地提起,或者诉讼案件提起时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不明,但在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解决过程中被告的居住地可以查明,那么在此情况下,只要被告申请将该案件移交另一法院管辖,则先行受理诉讼案件的法院应该按照管辖的一般规则,将诉讼案件移送给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3)如果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对该案件的受理违反了管辖规则则应主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另一法院管辖;
2.将案件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一个法院移送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另一个法院。案件由一个法院自行移送给其它法院审理,须由原受诉法院作出裁定。对于该裁定,可以提起单独上诉或抗诉。而对案件的移送则须依照该裁定,并在对它的上诉或抗诉期限届满后(该期间一般为法院作出裁定后的10天内)进行;如果对该裁定提起上诉或抗诉,则应在驳回上诉或抗诉的裁定作出后进行。
对于这类被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不得对此提出争议。这是因为,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俄罗斯联邦主体各法院之间不许可发生管辖问题的争议。
(二)上级法院的指定移送管辖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23条的规定,上级法院有权指定将某一下级法院业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另一下级法院审理,即在个别情况下,为了最迅速和最正确地对案件进行审理,也为了最好地发挥法院审理的教育作用,在一个法院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前,根据上级法院的指令,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法院。例如,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22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一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后,如果一个或数个法官被申请回避,且在该法院又无其他法官来替换他们,致使诉讼案件无法在该法院审理时,就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只不过这种情况下,由于受理案件的法院及其法官因被申请回避而在事实上不可能再继续对依法应由他们管辖的案件作出任何处置,因此这类案件就应由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移送给与原受理法院同级的最近法院进行审理。案件移送的法院不同,作出决定的上级法院的级别也就有所差异。如果是将案件从一个主体共和国,边疆区、州、市、自治州范围内的一个区(市)法院移交给另一个区(市)法院审理,则应由相应的共和国法院院长、边疆区、州、市、自治州法院院长来决定;如果是将案件由一个主体共和国,边疆区、州、市、自治州的法院移送给其他主体共和国、边疆区、州、市、自治州的法院,则应由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决定。
此外,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22-1条的规定,在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该案应当由审判组织集体审理,则独任法官应当将案件移交给集体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只规定了案件可以由独任审理移交给审判组织集体审理,却并没有规定可以由审判组织集体审理移交给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注释与参考文献
克列曼著:《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57年出版,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1985年3月翻印,第190页;阿•阿•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著:《苏维埃民事诉讼》,李衍译,常怡校,法律出版社1985年12月第一版,第149页。
这里的“法院”均是指“普通管辖法院”,下同。
俄罗斯的军事法院,或相当于俄罗斯的区(市)法院,或相当于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由于这里讨论的仅是俄罗斯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因此有关军事法院的管辖问题于此将不予涉及。
在俄国历史上,治安法官(也称调解法官)是司法体系中处于最低层次的独任法官,其职权限于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诉讼金额不大的民事案件。沙皇俄国时期,1864年的司法改革确立了普通和治安法官体系,治安法官构成了地方法院的特殊体系。独任地段治安法官是第一审级。1889年7月12日的法律废除了治安法官制度,只在首都和几个大城市保留若干治安法官,其它城市则代之以市法官,由司法部长签发任免令。各县的司法权力转入地方行政长官之手。直到1912年,一系列省才又恢复了由地方自治局代表会议选举的治安法官,而在其它省(如西南边疆区),治安法官则由沙皇根据司法部长的提名任命。1917年11月24日第一号法院法令取消了俄国的治安法院。1996年10月9日俄罗斯联邦总统下设的司法改革会议通过了联邦性质的《俄罗斯联邦治安法官法(草案)》。依据该草案,治安法官是俄联邦主体的法官,属于俄联邦的统一司法体系。为此,在修改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过程中,也对治安法院的管辖及其案件的上诉等作出了规定。
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18条第1款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57条。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17条。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18条。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20条。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22条第1款。
其中第124条现已删除。
见1995年10月31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发布的《关于实施审判职能时适用<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若干问题的决议=第8号第2项,载《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公报》,199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