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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纳税人和付费人•税务代理人•税收法律关系的代表机构
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31日 閲读次数:5019 新闻作者:法律咨询部 新闻来源:华人协会

纳税人和付费人是根据税收法典必须交纳有亲税费的组织和自然人。
如前所述,税收法典中,纳税人和付费人是根据税收法典必须交纳有亲税费的组织和自然人。这一点与基本原则法第3条对纳税人的定义是相联系符合的。税收法典还对“纳税人”和“付费人”这两个概念作了明确解释。税收法典中使用的“组织”这个概念,是指根据俄罗斯法律建立的法人;按照外国法律成立的外国法人、公司和具有民事法律能力的任何其他公司;国际组织及其在俄罗斯境内成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而“自然人”的概念包括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税收法典还阐明了纳税人的权利和责任。按照第21条的规定,纳税人享有如下权利:⑴从税务机关无偿获取有关现行税收、税法、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权限的信息;⑵从税务机关获取有关贯彻税法问题的书面说明;⑶按税法的规定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⑷按税收法典真凭实据条件和方式办理延期和分期纳税,获得税收贷款或税收投资货款;⑸有权及时冲账或返还多缴和多征税款;⑹亲自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自己的利益;⑺就税收的计算和缴纳等问题向税务机关及其有关人员提交说明书;⑻进行巡回税收检查时应在场;⑼获取税收检查和税务机关决议文件的副本及纳税通知书;⑽要求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在对纳税人执行公务时遵守税法;⑾不执行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符合税收法典或其他联邦法律的不合法决定和要求;⑿按规定的方式对税务机关的决议及税务机关公职人人员的行为提出控告;⒀要求保守税收秘密;⒁按规定的方式对由于税务机关的不合法决定或税务机关公职人员不合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要求予以足额赔偿。

纳税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首先要履行税收法典所规定的义务。税收法典第23条规定,纳税人必须:⑴依法纳税;⑵如果税收法典有规定,有义务在俄罗斯联邦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登记;⑶如果税法有规定,有义务按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收入(支出)和课税对象进行核算;⑷如果税法有规定,有义务按规定的方式向税收核算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必须纳税的报税单;⑸在税收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交计算和纳税所必须的文件;⑹执行税务机关的合法要求,不阻碍税务机关有关人员正常执法;⑺按税收法典规定的情况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⑻在3年内要保证会计核算资料以及教育处和纳税所必须的其他文件与资料完好无缺;⑼完成税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税收法典第24和25条还对“税收代理人”和“征税人”这两个概念作了界定。所谓“税收代理人”,是按税收法典的规定对纳税人承担计税、扣税义务,并将税款划拨到相关预算或预算外基金的人。而“征税人”是接收纳税人的税款,并按税收法典的规定将纳税款划拨到预算中去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其他全权机关和公职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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