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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招标通告
1. 招标通告由招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指定期限内,但不得晚于递交投标申请最后期限前30天内,通过特许权出让方指定的正式刊物公布、通过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在公开招标情况下),或根据签定特许协议决议书向指定人士发送并附带招标邀请(在非公开招标情况下)。
2. 招标委员会有权通过任意的公共媒体发布招标通告,包括电子形式,但此类发布不能替代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正式刊物公布和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
3. 招标通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特许权出让方名称、邮政地址和电话号码;
2) 特许协议客体;
3) 特许协议有效期;
4) 对于投标者的要求;
5) 招标条件及其参数;
6) 向申请方送交招标文件的程序、地点和期限;
7) 如特许权出让方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则规定该款项的金额、支付程序和期限。此款项的金额不应超过招标文件的工本费和通过邮局向申请方寄送的费用之和;
8) 招标委员会所在地;
9) 递交投标申请的程序和期限(期限起止日期和时间);
10) 递交投标书的程序和期限(期限起止日期和时间);
11) 投标申请开封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12) 投标书开封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13) 裁定中标人的程序;
14) 招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招标结果纪要的期限;
15) 特许协议签定期限。
第27条、递交投标申请书
1. 投标申请书应符合招标文件对于此类申请的要求,并包含申请方符合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 递交投标申请书的期限应在公布、发布招标通告或根据签定特许协议决议书向指定人士发送通知并附带投标邀请之日起,不少于30个工作日。
3. 投标申请书用俄文以书面的自由形式起草,一式两份(正本和副本),每份由申请方签字确认,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单独的密封信封向招标委员会提交。随投标申请书附上提交文件和资料的清单,由申请方签字确认,正本交招标委员会,副本留在申请方。
4. 向招标委员会提交的投标申请书应在申请登记簿中登记,按顺序号排序,注明日期和提交时间(小时和分钟),以免和其它投标申请书出现时间重叠。在申请方所交文件和资料的清单副本上应标记提交投标申请书的日期、时间和申请书序号。
5. 在提交投标申请的最后期限结束后向招标委员会提交的投标申请不得开封,在其所附文件和资料的清单上注明投标申请拒收标记后归还申请方。
6. 如提交投标申请书的最后期限结束后所收到的投标申请书少于2份,特许权出让方可于最后期限结束后的次日决定并宣布招标无效,并于此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申请方所付保证金。
7. 在向招标委员会提交投标申请的最后期限结束前,申请方有权在任意时间内改动或撤回己方申请。但此类改动或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提交投标申请的最后期限结束前送达招标委员会,否则无效。
第28条、 招标申请书的开启
1. 装有招标申请书的信封在招标委员会会议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程序开启。与此同时,宣布每一申请方的名称(姓、名、父名)和所在地(居住地),并将其记入招标申请书开启纪要。
2. 申请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招标申请书的开封仪式。
3. 在投标申请最后期限前提交招标委员会的所有投标申请都要开封。
第29条 对于投标方的预审
1. 对于投标方的预审由招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该委员会审查:
1) 投标申请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相符。在此情况下,招标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方解释所提交投标申请书的条款;
2) 投标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相符。在此情况下,招标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方解释其提交文件和资料中证明其符合要求的条款;
2. 根据对投标方预审的结果,招标委员会裁定有权参加投标的申请方,或者裁定无权参加投标的申请方,并用纪要形式对此决议进行记录,包括通过预审并获得投标资格的申请方名称(针对法人)或姓名父称(针对个体工商者),以及没有通过预审、丧失投标资格的申请方名称(针对法人)或姓名父称(针对个体工商者)。
3.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委员会可决定拒绝某一申请方参加投标:
1) 申请方不符合参加投标所具备的条件;
2) 投标申请书不符合相应申请书的要求;
3) 由申请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不完整和(或)不真实。
4. 在招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投标预审纪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但不得晚于向招标委员会提交投标书最后期限前60个工作日内,招标委员会向投标方发出邀请投标通知书。对于淘汰方,招标委员会向其发送拒绝投标通知,同时附上该纪要副本,并于招标委员会成员签署上述纪要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方已付的保证金。
5. 针对拒绝投标的决定,申请方可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申诉。
第30条、 递交投标书
1. 投标书用俄文以书面形式起草,一式两份(正本和副本),每份由投标方签字确认,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单独的密封信封向招标委员会递交。随投标书附提交文件和资料的清单,一式两份,由投标方签字确认,正本交招标委员会,副本留在投标方。
2. 向招标委员会递交的投标书应在标书登记簿中登记,按顺序号排序,注明日期和提交时间(小时和分钟),以免和其它投标书出现时间重叠。在投标方所交文件和资料的清单副本上应标记投标书递交的日期、时间和标书序号。
3. 投标方有权在招标委员会会议开启投标书之即(即投标书的最后递交期限)递交标书。
4. 在向招标委员会递交投标书的最后期限结束前,投标方有权在任意时间内改动或撤回己方标书。但此类改动或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投标书的最后递交期限结束前送达到招标委员会,否则无效。
5. 在投标书中,针对每项招标条件,投标方要以数字形式注明投标报价。
第31条、 投标书的开启
1. 装有投标书的信封在招标委员会会议上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启。与此同时,宣布每一投标方的名称和所在地(针对法人),或姓、名、父名和居住地(针对个体工商者),及根据招标条件提出的投标报价,并将其记入招标书开封纪要。
2. 向招标委员会递交投标书的投标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开标仪式。
3. 在投标书最后递交期限前送达招标委员会的所有投标书都要开封。
4. 在投标书的最后递交期限结束后向招标委员会递交的投标书不得开封,在其所附文件和资料的清单上注明投标书拒收标记后归还投标方。
第32条、 投标书审查和评估程序
1. 对投标书的审查和评估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程序由招标委员会进行。招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书是否与招标条件相符,并比对投标书中的报价裁定中标人。
2. 招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投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条件。
3. 如果投标书中的报价与招标条件确定的参数不符,则招标委员会作出投标书不符招标条件的决议。
4. 针对投标书不符招标条件的决议,可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申诉。
5. 对于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书的评定由招标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如果数值大于招标条件约定的初始值,依据标书标价和招标条件所推算的数值等于该条件的系数乘以投标书所列标价和此条件初始值的差值与所有标书中最大标价和此条件初始值的差值的比值;
2) 如果数值小于招标条件约定的初始值,依据标书标价和招标条件所推算的数值等于该条件的系数乘以投标书所列标价和此条件初始值的差值与所有投标书中最小标价和此条件初始值的差值的比值;
3) 每一份投标书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算出所有招标条件的数值进行累加。
6. 招标委员会按照本条第3款和第5款规定的程序算出总标价以进行比对和评定。
7. 如投标书提交的最后期限结束后所收到的标书少于2份,或符合招标条件的标书少于2份,特许权出让方可于最后期限结束后次日决定并宣布招标无效。如发生上述情况,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返还投标方已付的保证金。特许权出让方有权审查只有一方投标的投标书,只要该投标书符合招标条件,特许权出让方可据所交标书的条款决定与其签定特许协议。
第33条、 确定中标者的程序
1. 根据本联邦法第32条第5款和第6款所述程序确定的提供最优条件的投标方被认为是中标人。
2. 如果有2个和更多投标书提供相同的条件,则以投标书送达招标委员会的先后次序确定哪一方胜出。
3. 选定中标者的决定以审查和评估投标书纪要的形式记录下来,其中包括:
1) 招标条件;
2) 投标书所列条件;
3) 投标书审查结果,并指出哪些投标书被确定为不符合招标条件;
4) 根据本联邦法第32条第5款和第6款进行评标的结果;
5) 中标方的名称和所在地(针对法人),姓、名、父名和居住地(针对个体工商者),招标委员会所通过的承认中标方胜出的决议的依据。
4. 针对承认中标方胜出的决议,可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申诉。
第34条、 招标结果纪要的内容及其签署期限
1. 在签署审查和评估投标书纪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标委员会签署招标结果纪要,该纪要包括:
1) 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并标明招标种类;
2) 招标公告;
3) 根据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发送招标公告并附投标邀请的送达人员名单(在非公开招标情况下);
4) 招标文件和所做修改;
5)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条款的提问,及特许权出让方或招标委员会对其所做的解释;
6) 投标申请开封纪要;
7) 向招标委员会提交的投标申请的正本;
8) 投标预审纪要;
9) 送达投标邀请的投标方名单;
10) 投标书开封纪要;
11) 审查和评估投标书纪要。
2. 特许协议有效期内,招标结果纪要保存于特许权出让方。
3. 在签署招标结果纪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除中标方以外的其他投标方已付的保证金返还给投标方。
第35条、 公布和发布招标结果公告,通知投标方招标结果
1. 在签署招标结果纪要或特许权出让方决定宣布招标无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招标委员会应公布招标结果,并注明中标方的名称(针对法人),姓、名、父名(针对个体工商者),或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正式刊物和因特网官方网站宣布招标无效,并附作出该决议的依据。
2. 在签署招标结果纪要或特许权出让方决定宣布招标无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招标委员会应向投标方通知招标结果或宣布招标无效。通知形式可以采用电子形式。
3. 任何投标方有权要求特许权出让方对招标结果作出解释。特许权出让方须在收到询函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供解释。
第36条、 特许协议签定程序
1. 特许权出让方应在招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招标结果纪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发送1份该纪要,以及符合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和中标方提交的投标书要求的特许协议草案。特许协议应在签署招标结果纪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签定。
2. 如中标方在特许协议约定期限内拒绝或逃避签约,特许权出让方有权邀请按照审查和评估投标书结果位列中标方之后、但其条件仍为最优的投标方签约。特许权出让方向该投标方发送符合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和该投标方所交投标书要求的特许协议草案。特许协议应在发送所述文件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签定。在特许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签约的中标方的所付保证金不退还。
3. 根据本联邦法第32条第7款,在特许权出让方宣布招标无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定特许协议的情况下,特许权出让方向拟与签约的投标方发送符合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和招标条件初始数值的特许协议草案。在此种情况下,特许协议应在向该投标方发送特许协议草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签定。
4. 特许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签字后生效。
第37条、 无招标签定特许协议
在本联邦法第7部分第32条规定的情形下,或联邦法确定的其它场合下,特许协议可在不进行招标的情况下签定。
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