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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俄罗斯陪审制度
发布时间: 2007年11月18日 閲读次数:4340 新闻作者:王志华 新闻来源:外国法律评论
1864年11月20日沙皇亚历山大二世敕令颁布《刑事审判条例》,宣布在俄罗斯实行陪审制度 。这一制度在苏联十月革命后被废除,自1922年10月起改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联邦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司法领域开始了一场深刻的变革,其核心内容便是陪审制度的重建。1993年开始在部分联邦主体试行,2003年扩展至俄罗斯联邦全境(车臣共和国2007年起实行)。俄罗斯人认为现阶段的陪审法庭是对旧制度的恢复,基本规则模式几乎没有什么区别,而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的实施都是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并且陪审制度建立本身即肩负着推动和完成社会转型的使命,或作为转型社会在司法领域的一种标志而存在。但时过境迁,与沙俄时期相比,俄罗斯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均已发生巨大变化,陪审制度在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实施效果自然不尽相同。20世纪末,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都在日趋衰微。在新形势下重建的俄罗斯陪审制度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和完成其历史赋予的使命,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本文拟通过对旧沙俄时期陪审制度的回顾和俄罗斯现行陪审制度进行分析,探讨社会转型时期陪审法庭审判的制度价值。
一、沙俄时期的陪审制度
19世纪60年代被认为是俄罗斯近代历史上伟大的改革时期。农奴制的废除使占人口三分之一的农奴获得了人身解放,这为其他领域的改革,尤其是司法制度改革创造了必要的条件。1864年《刑事审判条例》是俄罗斯司法改革的基础文件,其中主要规定了治安法官和陪审法庭制度。在沙俄时期,陪审法庭是法院体系中最民主的一种形式,这一制度经过不断修订补充和支持者的不懈努力,一直保留到1917年十月革命爆发,被认为是当时俄罗斯司法改革比较成功的重要成果之一。

在司法改革前,俄罗斯存在着各类专门法院,不同阶层和不同行业都有各自的法院,程序各异,极不统一,与法律面前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的近代法治精神极为不符,因而与法律所追求的公正精神相悖,在当时受到社会改革派的批评。多数舆论认为,只有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在俄罗斯建立陪审法庭,才能实现公正司法,提高法院在社会民众中的威信,促进司法独立,并进而推进民主进程,巩固改革成果。
沙俄时期的陪审法庭,主要借鉴英国模式 ,但又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受传统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无论是立法者的制度设计,还是实际实施,沙皇俄国的陪审法庭都具有与英国不同的特点。

(一)陪审员资格和陪审法庭的组成
沙俄时期,陪审法庭主要设在区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但高等法院在按规定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时,也可由陪审法庭审理。有时元老院也召集陪审员审理大案和重案。但这种情况很少。
由陪审法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在程序上一般分为两个相互衔接的阶段:首先,按法定程序遴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然后,由该陪审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相应的,陪审法律制度也由这两部分内容构成。按照1864年《刑事审判条例》的规定,首先以县为单位编制预备陪审员名单,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的俄罗斯臣民即可列入名单之中。名单编制完成后予以公布。之后由一个专门委员会在县首席贵族主持下再编制一个年度名单,从中选择认为在品德上能履行陪审员职责的240人,将他们分成4组,按季度分配到各区法院履行陪审员职责。在需要审理具体案件时,以公开抽签方式选择32名预备陪审员。检察官和辩护人可以申请陪审员回避,有权各从名单中划掉3个人。受审人也可以申请陪审员回避,如有几个受审人,他们可在不少于18名中选择回避的陪审员。余下的名单投入票箱之中,由法院院长从中抽出12个人的名单,组成出庭陪审团,另有2名陪审员,在上述12名陪审员因故出缺时作为替补。除陪审员之外,还需有3名职业法官作为审判员。其中1名法官为审判长。审判长一般由区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或刑事审判庭的庭长担任。

法律对担任陪审员规定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陪审员在形式上需符合以下条件:是俄罗斯的臣民,25-70岁的男性,在所选县居住2年以上。另外,还需拥有一定的财产。农民需为占有土地10-40俄亩以上者,并曾担任过社会公职,如村长、乡长、名誉治安法官、教堂执事等。城市居民要求有一定的不动产,或固定的收入,具体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年收入从500卢布到2000卢布不等,或者属于第一、二等商人 。不能担任陪审员的有: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和受审人员、被判刑人员、破产债务人和极度贫困者。四品以上文官、法院工作人员也不得担任陪审员。按照1887年法律规定,不懂俄语的人不能行使陪审员职责。

俄罗斯幅员辽阔,在当时属于欧洲的落后国家,农民占居民的80%以上,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也不均衡。因此,陪审员的构成在各地参差不齐,往往差别巨大。在大城市,贵族、官吏和商人居多,小城市则以市民和农民为主。整个俄国陪审员中农民占三分之二,和市民合起来占到四分之三。以圣•彼得堡和莫斯科两市为例,那里的陪审员差不多四分之三为贵族、官员和富商,因此陪审法庭为当时激进的知识界所不满,指责其为代表沙皇政府利益的代言人,而不代表普通人的利益 。但实施后期的实际情况表明,陪审制度更为国家当权者和保守派所痛恨。

(二)沙俄时期陪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征

改革派对陪审制度在俄罗斯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曾经寄予很高期望,视陪审制度为最民主的司法改革措施,是普通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但设想与现实总存在距离,实际施行的效果并不理想。首要的问题是陪审员的到庭率普遍不高。人们对参加审判不感兴趣,总是想方设法逃避履行陪审员职责。这里有传统意识因素,更重要的是经济因素的作用。法律规定,陪审员参加法庭审理案件没有报酬。这也是欧美国家的一般做法。因为陪审员要根据事实和良心做出判断,起主导作用的是社会良知,不能掺杂经济考虑。但是,在普遍贫困的当时的俄罗斯,在人们的生活尚且自顾不暇的情况下就很少会有兴趣关注社会良知。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成为陪审员的人应为拥有一定财产的殷实居民,而这些有钱人却总能找到理由逃避参加陪审法庭审理案件。

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案件是俄罗斯臣民的权利,更是一项法定义务。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者要处以罚款,而三次无故不到庭履行陪审员职责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剥夺担任公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无法逃避者不得不应付差事。但尽管如此,到庭率仍然不高。在喀山的区法院,1883年不到庭率达22.5%,许多案件不得不延期开庭审理。

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在职能上有分工,陪审团解决事实问题,即受审人是否有罪;职业法官则解决法律问题,即在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时决定对受审人应予判处的刑罚。陪审团对其解决的问题应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在不能达成一致时则实行多数决原则,在票数相等时判决有利于受审人(条例第813条)。如果回答受审人是否应予从宽处理的问题时,只要有6票肯定回答,首席陪审员即应将其归为“应予从宽处理”(条例第814条)。陪审团判决受审人无罪,如果受审人在押,审判长必须立即宣布当庭释放(条例第819条)。如果法庭一致认定陪审员判无罪的人有罪,则将案件移交另行组成的陪审团审理。而在任何情况下,后者所作出的裁判都是最终裁判(条例第818条)。

多数欧洲国家的陪审法庭既管辖刑事案件,也及于民事案件,英美国家还有大陪审团解决起诉问题。与欧洲这些国家略有不同,在俄罗斯归陪审法庭审理的仅限于刑事案件,而且还必须是重刑案件。俄罗斯陪审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不以犯罪的性质或种类为准,而是根据处刑轻重。轻微的刑事案件归治安法官,国事犯则由高等法院作为第一审级审理,出庭参审的是各等级代表,而非陪审员。尽管有诸多例外和限制,侵犯人身和财产的常见犯罪案件,如盗窃、抢夺、抢劫和杀人,都属于陪审法庭管辖,这些案件约占当时俄罗斯全部刑事案件的四分之三。1884-1885年高等法院四分之一的案件由陪审法庭审理。由陪审法庭审理的案件在数量上较欧洲为多,1880年是法国的三倍,是奥地利的四倍。1866-1917年,由陪审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占总数的76% 。这一比例比欧洲各国历史上由陪审法庭审理案件所占总数的比例都高。
(三)沙俄时期陪审制度的实施效果及其影响

1866年首先在圣•彼得堡和莫斯科两市组建了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1866-1883年全俄共组建了59个陪审法庭。主要集中在中央各省区,边缘地区没有实行。
在俄罗斯建立陪审制度从一开始就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不同观点,拥护者欲借此推进俄罗斯的司法独立和社会进步。而实践中出现的种种不尽人意的问题,为反对者提供了攻击的口实。

陪审法庭对几个所谓大案的判决引起了政府的不满。1867年圣•彼得堡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政府职员波波夫殴打其长官的案件,陪审员以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为由宣告其无罪。这在上层引起愤怒,认为这是一个危险的判例。最能表现陪审员公民勇气的是宣告扎苏里奇无罪案,她用枪击伤了圣•彼得堡市的市长。陪审团成员有四分之三为贵族和官员。这一案件的判决引起了轰动效应,认为这是对沙皇政府官员的嘲弄。于是,对陪审制度的指责接踵而至,称其为“街头法庭”,将其予以取缔的呼声不断升高。

1894-1899年成立了一个以司法部长H. B. 穆拉维约夫为首的专门委员会,对司法规章进行审议。与此同时,对陪审法庭的自由主义倾向展开了一场辩论。在委员会投票表决陪审法庭的存废问题时,18票赞成,2票反对,从而使得陪审制度一直得以存续到十月革命前。

法院是判断是非曲直和社会追求公正的最后堡垒,理性、独立、中立,应是每个法官应予恪守的原则。但没有经过职业训练的陪审员,往往受情感的左右,受各种因素影响,对犯罪和案件会表现出不同的倾向。在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初的沙皇俄国,由于受革命思潮的影响,陪审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尤其是具有政治背景的刑事案件,不同程度地表现了陪审员的政治倾向性,从而使判决结果引起社会争议。有时,陪审法庭也成为陪审员对社会现实发泄不满或表达政治观点的舞台。这种受整个社会革命思潮影响的政治倾向,最后也使陪审法庭本身在政治革命中被取缔。这是一个值得深刻反思的问题。

二、俄罗斯陪审制度的重建

1917年11月22日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关于法院的第1号法令将旧沙俄时期的陪审法庭与其他司法机关一道取缔。从1922年10月起改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旨在让普通民众参与审判实践,教育大众守法,树立新时代的共产主义法律精神。新的审判庭由两名陪审员和一名法官组成。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没有职能上的分工,既要解决事实问题,又要解决法律问题 。由于陪审员来自工厂等基层单位,没受过专门法律教育,临时普法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有限,在审判实践中,只能听由法官裁断。久而久之,便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尴尬局面,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991年10月,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通过《司法改革的构想》法案,主要目的在于改革法院与司法制度,并将刑事陪审制度的重建作为改革的核心 。1993年7月16日,修改后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正式将陪审制度引入诉讼程序。同年11月1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陪审制度被宪法所确认(第20条和第47条)。

1993年10月可以由陪审法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律在俄联邦5个主体(伊万诺夫州、莫斯科州、梁赞州、萨拉托夫州和赛瓦斯托波尔边疆区)开始生效。1994年1月1日起又扩展至9个联邦主体(阿尔泰边疆区等)。以此为开端,在中断了70多年之后,在俄罗斯又第二次开始尝试实行陪审法庭制度。自上述9个联邦主体试行10年后的2003年起在俄联邦所有主体内和俄联邦最高法院的军事委员会都可以组建这种法庭(车臣共和国于2007年起施行)。2002年7月1日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宣布废除自1922年起施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了80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俄罗斯寿终正寝。

是否在俄罗斯再建陪审制度,曾经过长期的争论。反对者认为,俄罗斯有自己的特殊情况,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目前正在抛弃不用的陪审制度 。支持者则主张,陪审制度对俄罗斯并不是什么新事物,而有自己的传统。在俄罗斯建立陪审法庭,是对旧俄罗斯陪审制度的恢复,它已有差不多一个半世纪的历史,而无需求诸西方国家 。新的俄罗斯陪审制度与旧沙俄时代的陪审制度确有不少雷同之处。但世事变迁,时代不同,今日的俄罗斯已非沙俄时代相比,陪审制度的建立也不可能是旧日制度的简单恢复,而在制度设计上,与西方国家也有许多的差别,其自身的特点十分明显。

(一)案件管辖
根据2004年8月20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陪审员法》规定,联邦普通法院陪审员参加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各联邦主体最高法院、各军区(舰队)军事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按照这一规定,整个俄罗斯联邦各级普通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都可由陪审法庭进行审理。

由陪审法庭审理的案件,一般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管辖标准为判处刑罚的轻重,而非案件的性质。美国陪审团审判适用于可能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案件 。在这一点上,美国适用的案件范围较俄罗斯广泛。而且,美国陪审团还审理民事案件。但在俄罗斯,也并非所有的重刑案件都可由陪审法庭进行审理,还需要另一个条件,即被告人的选择。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的规定,“俄罗斯公民有权获得陪审法庭审判的权利。”是否由陪审法庭进行审理,选择权归刑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选择了陪审法庭,整个案件都由陪审法庭审理。而如果一个人犯有数罪,则只有其中一罪归陪审法庭管辖,被告人就有权选择陪审法庭 。

当然,被告人也可不选择陪审法庭,而由一般法庭,即由3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审理。法官对由陪审法庭进行审理的刑事案件要做出裁决,而这一裁决为最终裁决,受审人以后再拒绝陪审法庭审理案件的要求,不予支持 。

(二)陪审员的资格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俄罗斯公民参加陪审法庭审判,既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没有正当理由,公民不能拒绝履行陪审员职责。但法律并没有像《刑事审判条例》那样规定对不履行职责者的刑事责任。在这一点上,较旧法温和许多。
与沙俄时期相比,担任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限制有了很大的变化。取消了对担任陪审员的性别、文化、财产、种族、属于何种社会团体和宗教信仰方面的限制。可以说,所有的公民一律平等,都有机会参加陪审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俄罗斯联邦陪审员法》规定了陪审员的消极条件要求。不能成为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的人员有:在编制陪审员候选人名单时不满25岁;存在未失效或者未解除的前科;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因酗酒、麻醉瘾、吸毒、长期和间歇性精神失常而在麻醉瘾或者精神病防治所接受治疗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不掌握诉讼程序当中应用的语言;具有生理或者生理缺陷妨碍正常参加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者。在下列情形下,公民可以申请从预备陪审员总名单或备选名单中剔除:不掌握诉讼所用语言的人;有医疗证明所确认的健康状况不能履行陪审员职责的人;年龄超过65岁的人;担任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在自治地方组织机关中担任选举职务的人;军人;法官、检察官、侦查员、调查员、律师、公证员或者有专业职称的内务机关、对麻醉品和精神药物负有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法警、海关机关、刑事执行机关和机构人员以及根据特别许可从事侦探活动的人员;神职人员。公民可以有条件地不参加刑事案件的审理。这首先要由本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以免除义务。

(三)预备陪审员名单的编制和陪审团的组成

俄罗斯联邦行政主体最高行政权力机关每4年编制一次预备陪审员总名单和备选名单。参加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的预备陪审员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行政部门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为法院编制的预备陪审员总名单和备选名单中随机遴选。

陪审员名单的编制始于对预备陪审员名额的确定,由相关法院院长在其所属机关的协助下依靠上一年度该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信息来完成。院长将所要求的预备陪审员名额通报给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最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然后根据已登记的选举人人数决定每一自治地方遴选多少名预备陪审员。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利用国家自动化“选举”系统数据库中所有的选举人资料遴选相应数额的符合要求的公民。经过初选并补充之后,俄联邦主体最高执行机关将各自治地方所编制的所有名单汇总,由负责人签署并盖章。这个名单被称为总名单。名单的有效期限为4年 。

陪审法庭对具体刑事案件进行审理首先要由法官作出裁决,因为,案件是否由陪审法庭审理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这一裁决,法庭书记员或者助理法官运用同样的随机方法从总名单中选出裁决指定数额的候选人,并将其列入陪审员预选名单中。根据刑诉法典的规定,将在案件审理时担任审判长的法官有权根据候选人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将他们从名单中删除,例如,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以及有正当理由不出席审判庭的其他人员。

法院以此为根据编制到庭陪审员名单,并按照名单在开庭7日前向列入名单中的陪审员发送传唤到庭传票。传票上标明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这一名单要在法庭开庭时交给控辩双方。在这里,要根据陪审员法提出的要求审查预备陪审员是否符合规定,并对他们是否能够客观中立地审理该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做出评定,以便最后确定陪审团的成员名单。为此各方都能向名单上留下来的每一候选人提问,目的在于查明陪审员的个人情况。在审判长的指挥下按照预选名单上确定的先后顺序依次对所有的候选人进行讨论。根据讨论的结果,每一方对其认为的存在妨碍参加该案法庭审理情况的预备陪审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其名额没有限制。审判长不宣读这些申请,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决或者满足申请的裁决,并将相应的候选人从预选名单中剔除。他要将其裁决通知给控辩双方,并提请被剔除的预备陪审员离开法庭。如果在审查预备陪审员自行回避和各方提出的有因回避的申请后,预选名单中的候选人还有18人以上,则下一步是提出无因回避申请。法律将这一权利赋予国家公诉人、受审人或者其代理人,每人可以两次申请无因回避。“如果未申请回避的预备陪审员名额允许,则审判长可以告知控辩各方有补充同样数额无因申请回避的权利。 ”。

陪审团由经过以上各回避程序剩下的12名预备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另有2名备选陪审员。进入陪审团的12名陪审员在评议室用公开表决的方式,按多数决规则选举一名首席陪审员。首席陪审员负责领导陪审员评议的进行,根据委托向审判长提出问题和要求,宣读法庭提出的问题,总结投票结果,最后在审判庭宣读陪审团判决。

(四)陪审员职责的履行和陪审团判决

按照现行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的程序召集公民在法院履行陪审员职责,每年1次,10个工作日。而如果有陪审员参加的刑事案件的审理在上述期限届满时未终结,则为审理这一案件的全部时间。在陪审员履行职责期间,相关法院要从联邦预算中按照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天数向其支付这一法院法官职务工资的二分之一补偿金,但不得少于当地陪审员在此期间基础工作的平均工资。法院向陪审员补偿出差费用,以及来往法院所在地的交通费用,按照立法确定的对该法院法官支付的程序和额度支付。雇主在此期间不得开除陪审员或调换其工作。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时间可计入各劳动工种的工作时间。

陪审员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受法律保护,其适用的法律与联邦法对法官的保护相同。妨碍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人,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承担责任 。

陪审团在经过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和听取双方辩论之后,集体退入评议室进行秘密评议,不得有法官在场。在评议期间,陪审员不得与外界联系,也不得与法庭其他人员接触。要求陪审员回答的基本问题包括(刑诉法典第339条第一款):行为的发生是否已经得到证明?该行为系受审人所实施是否得到证明?受审人对该行为的实施是否存在罪过?
与英美陪审团一样,俄罗斯陪审团在法庭审判中有权对事实问题,也就是受审人被指控的罪行是否成立问题作出裁决,审判长则决定处刑问题。但是,与英美法不同的是,俄罗斯的陪审团不仅有权裁决受审人的罪行是否成立,是否实施了起诉书中所载明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决定另外一个独立的问题,即受审人是否应被判决有罪。也就是说,即使犯罪行为确已发生,通过法庭调查也证明为受审人所为,但陪审团仍可判决受审人无罪,理由是受审人没有罪过,在法律上无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这在实践中便出现了受审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法院却判决受审人无罪的现象。按照俄罗斯法学家的说法,“陪审团通过行使这种权利,可以向政府发出这样一种信息:当他们认为刑法确定的犯罪化范围过于宽泛,或者刑罚过于苛厉时,就可以宣布根据这种规定本应作出的定罪结论无效,从而保全刑法典朝更加宽容的方向修改” 。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第343条),陪审员在讨论向他们提出的问题时应该力求形成一致决定。如果在讨论时陪审员未能在3小时内达成一致意见,则判决用表决形式作出。如果不少于6名陪审员投票对基本问题清单中的任何一个问题做否定回答,则认为作出无罪判决。陪审团作出的判决对法官有严格的约束力。如果陪审员判决受审人无罪,应立即执行;受审人在押的,应立即当庭释放。判处受审人有罪的判决,情形略有不同。判处受审人有罪,必须有7票以上。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对无罪的人判处有罪,法官可以解散陪审团,并另行组成陪审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俄罗斯陪审团在对受审人作出有罪判决后,可以根据受审人的具体情况,向审判长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即如果陪审团判决受审人有罪,但有可从轻处罚情节,法官必须从轻处罚,不能超过应处刑罚的三分之二 。这样,俄罗斯的陪审团不仅拥有对受审人有罪与否的裁决权,而且还可以在对受审人的量刑方面限制法官的权力。

应当指出,俄罗斯在无因回避申请的人数和判定受审人有罪方面,都有其特殊性。俄罗斯立法确定的各方有权提出无因回避申请的人数为2人,较国际标准为低。法国双方可申请5人,而美国重罪案件可达10-15人。在俄罗斯联邦,12名陪审员中只要有7个陪审员认定受审人有罪即可作出判决,这也低于国际标准。法国认定一个受审人有罪必须是12名中的有8名以上认定,英国是12人中的10人以上,美国对重罪案件要求全体一致认定方为有效。

另外,俄罗斯法律对陪审法庭法官作了诸多限制,尤其是在陪审团退出法庭进入评议室进行秘密评议之前,法官在向陪审员致辞时,不能表明自大对案件的看法,甚至不能有所暗示。而美国法院的法官却可以向陪审员提出一份指导意见,建议陪审员作出有罪判决或是无罪判决,虽然这一意见对陪审员没有约束力。但由于法官在陪审员心目中所具有的权威,尤其是在法律方面,因此,他们的“判决指示”一般来说总是能够得到陪审团的“贯彻执行” 。相反,美国法律对陪审员在法庭听审却规定较为严格,陪审员在法庭上就是一个被动的听众,不得记笔记。俄罗斯陪审法庭的陪审员却可以作笔录,并在评议受审人有罪无罪作出陪审团判决时加以使用。

(五)陪审制度在俄罗斯联邦的实施

陪审制度在俄罗斯是逐步实施的,开始在9个联邦主体,试行10年以后才扩展至整个俄罗斯联邦。在最初的几年,每年要求由陪审法庭审理的案件不断上升。1994年20.4%,1995年30.9%,1996年37%,1997年37%,1998年43.2%,1999年44%。在伊万诺夫州甚至达到82%。陪审法庭审结的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加。同时,愿意由陪审法庭审理的刑事被告人的人数,由1994年的84人,增加到2000年的535人 。当陪审法庭在俄罗斯全境遍地开花之后,所审案件和涉案人数将会大幅度提高。这从一个侧面说明,陪审制度在俄罗斯正在顺利地实施,并为社会多数公众所认可。

与旧俄时代一样,判决受审人无罪仍为社会所关注。几年来,被陪审法庭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占审理总数的比例:1994年为18.2%,1995年为14.3%,1996年为19.1%,1997年为22.9%,1998年为20.1%,1999年为16%。考虑到上诉和抗诉结果,1999年陪审法庭作出的无罪判决生效的低于8%,原因多数是由于在侦查和审理案件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是由程序上违法造成的。1999年因上诉和抗诉被最高法院上诉庭撤销的陪审法庭作出的有罪判决为11.7%。圣•彼得堡法院2004年由陪审法庭审理的10起刑事案件中只作出了1个无罪判决,占10% 。这当然比一般非陪审法庭判决无罪案件的比例要高得多。

随着陪审制度的实施,逐渐显露出明显的和潜在的优点和缺陷。陪审制度尽管在旧俄时代实行了差不多半个世纪,但经过70几年的苏联时期,这一传统在20世纪末的俄罗斯已恍如隔世。无论是行将充当陪审员的普通公民,还是法院里的法官,都没有实践经验。虽然恢复旧传统或许能在某种程度上激起俄罗斯人的民族感情,“点燃起人们对司法制度的热情和信心,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俄罗斯司法改革的命运和前景” 。但实施中所出现的问题也不时地提醒他们,要达到预期的目的,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代价。2003年8月4日莫斯科市法院第一起由陪审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官发现陪审团填写的问题单有错误,不得不发回重新填写,如此反复竟达五次之多。首席陪审员自嘲地说:“这是第一次,第一锅馅饼总是糟糕的” 。

通过对审判实务进行分析表明,陪审法庭审理案件质量不高说明不仅仅是因为这是一种新的诉讼形式,而是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有效的规则,在收集和固定证据过程当中,也就是在案件侦查的所有阶段,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在辩论程序条件下,在庭前听证阶段如果出现违法行为,陪审员开庭审理时只就余下的完全符合证据法规定的证据进行调查,往往不足以判决受审人有罪。这就是为什么陪审法庭审理案件判决无罪居多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引起执法机关部分人员对这一诉讼形式的极大不满。同时也对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增加了侦查人员的责任。
从整体上讲,无论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导致其被撤销的失误不能完全归责于陪审员,他们只是事实方面的法官,只对受审人有罪或者无罪作出判决。在这方面,职业法官也难辞其咎。此外,还有公诉人、辩护人等,都应对陪审法庭审理案件所出现的问题承担部分责任。为此,俄联邦最高法院采取了旨在改善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质量的综合措施,其中包括对陪审法庭审理案件进行适时总结,并发送其他法院,进行经验交流。同时组织法院培训、进修等。

三、余论:转型时期陪审法庭的制度价值

陪审制度在沙俄时期实行了近50年。实践证明,陪审法庭的活动结果具有重大的社会和政治意义。与地方自治局和市杜马相比,它表现的政治倾向性尤为明显。在审判权方面,陪审团具体体现了多数民众的意志。在陪审法庭作出的倍受攻击的判决背后,是普通民众渴望彻底改革现实的呼声。这一法庭乃是一所教育公民的最好学校,普通的俄罗斯人在此获得了一般的法律知识以及法治和自身权利的观念。在革命前的俄罗斯有一千万公民在这所学校受过教育 。在革命前所有资产阶级所建立的制度之中,陪审法庭被认为是最民主的制度。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在专制制度下的俄罗斯,陪审法庭的存在没有实际的保障,始终处于被取缔的威胁之中。这一审判形式是与极权专制制度水火不容的,它需要一定程度的民主作为生长的土壤。因此,陪审制度在沙俄时期所取得的成效是有限的,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仍然是一个有待继续奋斗的理想,没有达到改革者预期的目标,最后连同整个渐进的改革模式一起被更为激进的革命大潮淹没。

1922年10月起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所要实现的目的和陪审法庭并无二致。追求审判公正是人类社会各种制度设计的共同理想。但由于在苏联名为联盟(邦)实为单一国家管理体制之下,法律本身所具有的附属性,法院作为为国家政权服务的工具,本身不具有独立性,压倒一切的政治目的使得任何其他目标的追求丧失价值和可能。因此,人民陪审员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际上也不能使审判变得更为公正些。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的本意在于由人民实行审判,并对民众实行法治教育,教育民众如何守法。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力,他们既要解决事实问题,又要解决法律问题。事实问题也许与职业法官没有大的区别,甚至优于职业法官,而在具体案件解决法律问题方面,无论如何,他们不如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在最后确定判决时,只能听命于职业法官的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不佳。加之,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但实际当中多为领导委派,最后成了一种公职,与其他工作没有区别,陪而不审,实际上失去了创立者的初衷。因此,在上个世纪80年代,人民陪审员制度即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加之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无所不在的监督权,法院本身严重的贪污受贿现象和效率低下,使公众对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产生怀疑和不满,在整个国家制度改革的大趋势之下,司法改革也就势在必行。而这一改革的核心便是在俄罗斯法院系统重新建立陪审法庭,期于在被废除70余年之后,完成其中途夭折的未竞目标。不仅俄罗斯,原独联体各国,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国,都纷纷效仿俄罗斯,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陪审法庭。一时之间,陪审制度大有蓬勃之势。

但是在20世纪末,法治发达的西欧各国,陪审制度却已日薄西山,审理的案件日益减少,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由陪审法庭审理的案件仅占1-3%。美国是当今世界上采用陪审制度的最主要国家。但美国的陪审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过程。美国“在19世纪上半期陪审制还是一种最为公平可靠的案件审理方式,然而到了19世纪中期,它却戏剧性地让位于有罪答辩制或者辩诉交易制。”在纽约等一些主要的州,1860年的重罪案件有罪答辩率约为50%,到1900年上升到90% 。这一现象耐人寻味,陪审制度在俄罗斯正在大张旗鼓地实行,而西欧法治发达国家却要偃旗息鼓。人们不仅要问:陪审制度的价值何在?是“什么力量除掉了陪审团神圣的光环,甚至使它在许多方面受到了冷遇呢? ”

关于陪审制度衰落的原因,国内外学界多有探讨,此不赘述。笔者倾向于认为,陪审制度在西方各国只是衰微了,并没有消灭。它作为一种制度不仅保留着,而且还在发挥着作用。辉煌的时期虽已过去,但这只能说明它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可以说,只有法制欠发达的国家,像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俄罗斯才更需要它。从这一思路出发,比较西欧与俄罗斯的司法实践,陪审制度仍有其制度性时代价值。也许未来的发展也会像现在欧美各国一样,只有在个别的重大疑难案件中采用,但就目前的俄罗斯而言,陪审制度仍将发挥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和民主法治的社会功能。

首先,陪审制度有助于公正审判的实现。陪审法庭审理案件,由陪审团解决事实和受审人是否有罪问题,这实际上解除了法官错误审判的责任。陪审团12个成员,凭社会良知对案件作出评判,并对其所作出的评判承担责任,这不仅会保证法庭审判少出错误,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法官的公正和中立。这进而又可保证司法独立的实现,促进社会法治进步。

其次,陪审法庭审理案件是对社会的法治教育。从理论上讲,每个公民在一生中都可能不止一次作为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这会促使一个人直接面对犯罪人,并掌握他的命运。在决定一个人的命运的过程中,唤醒内心对社会的责任感,并增强他的法律意识。

再次,陪审制度促使刑罚向较轻方向发展。陪审法庭的判决反映民众对社会的态度,尤其是对刑罚制度内在立场的表达,这会促使国家立法机关修订那些不符合社会对犯罪与刑罚观念的旧法或酷法。陪审法庭判决一般较普通法庭判决为轻,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比普通法庭为多,在英国占到50%。这当然并不排除判有罪为无罪,但也不像反对者所指责的那样达到放纵罪犯的严重程度。判决受审人无罪多是因为事先侦查的效率不高或程序违法造成的。而从总的方面来说,陪审法庭参与审理刑事案件,实践中使得刑罚不断地趋向于更加人道。这也存在着心理因素。人们日常可能对犯罪怀着切齿之恨,但当自己对犯罪者举起复仇之剑时,人性当中所固有的恻隐之心便会出来软化他们的情感。

最后,陪审制度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同时,也会促进民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沙俄时期的司法改革,陪审制度被认为是最民主的制度。审判再不是某部分人-法官的特权。从某种角度讲,由陪审团所作出的判决,是“人民”的判决。
在俄罗斯恢复陪审制度之初,反对最力者为检察院系统,因为在陪审法庭,国家公诉人成为与刑事被告和辩护人地位同等的控方。这与以前作为法院监督机构的显赫地位何止天壤之别。但这种个别利益必须服从整个社会的改革目标。虽然一直不断批评陪审制度,但检察官目前已基本接受了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一方的现实。实际上,新的陪审制度也使法官的地位比以前有所下降,只成为一个中立的判断者,在某种程度上已失去往日作为审判者的权威。

另外,陪审制度实施会增加社会成本,需要一定的社会大环境的配合。俄罗斯虽然在试行了10年之后才在整个联邦全面推行,但仍然显得准备不足,只有个别联邦主体在2003年按法定时间开始实施由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而在许多联邦主体不得不推迟到2004年1月1日以后。陪审制度首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司法公正,但首先牺牲的会是司法效率。在现代社会,尤其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犯罪率大幅上升时期,这无疑会影响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陪审制度也会增加财政预算支出。俄罗斯经济近些年虽有好转,但仍属于发展时期,因此所增加的巨额费用,也会成为俄罗斯财政不小的负担。

总之,沙俄时期的陪审制度中途夭折,并没有完成改革司法和改造社会的使命,而现行陪审制度在俄罗斯还属于初期阶段,其实施效果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其声望无疑需依靠普通民众法律文化意识的提高,也要依靠社会民主基础的发展程度。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判断,其前景还是让人乐观的。起码俄罗斯的法学界对此满怀信心。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法律科学院院长B•B•叶尔绍夫教授提出建议,主张除了重刑案件之外,按照政治和社会观点认为重大的民事案件也应该由陪审法庭审理 。但这需要时日,需要视陪审法庭对刑事案件审理的成效如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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