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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第一部分:1994年月10月21日通过,1995年1月1日生效。
第二部分:1995年月12月22日通过,1996年3月1日生效。
第三部分:2001年11月1日生效,2002年3月1日生效。
第一部分
第一编 总则
第一分编基本规定
第一章 民事立法
第二章 第二章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
第二分编 人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章 法 人
第四章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商合伙与商业公司
第三节 生产合作社
第四节 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单一制企业
第五节 非商业组织
第五章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
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
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七章 有价证券
第八章 非物质利益及其保护
第四分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形式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十章 代理 委托书
第五分编 期限 诉讼时效
第十一章 期限的计算
第十二章 诉讼时效
第二编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十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章 所有权的取得
第十五章 所有权的终止
第十六章 共有
第十七章 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十八章 住房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十九章 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
第二十章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保护
第三编 债法总则
第一分编 关于债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念与债的当事人
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
第二十三章 债务履行的担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二节 违约金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留置
第五节 保证
第六节 银行保证
第七节 定金
第二十四章 债之移转
第一节 债权人债权的移转
第二节 债务的移转
第二十五章 违反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章 债的终止
第二分编 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概念及条件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
第四编 债的种类
第三十章 买卖
第一节 买卖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零售买卖6
第三节 供应
第四节 对国家所需商品的供应
第五节 订购合同
第六节 电力供应
第七节 不动产买卖
第三十一章 互易
第三十二章 赠与
第三十三章 年金和终身赡养
第一节 年金和终身赡养费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永久性年金
第三节 终身年金
第四节 第四节 终身赡养
第三十四章不动产租赁
第一节 租赁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动产租赁
第三节 交通工具的租赁
第四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租赁
第五节 企业租赁
第六节 融资租赁
第三十五章 住房租赁
第三十六章 无偿使用
第三十七章 承揽
第一节 承揽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日常生活的承揽
第三节 建筑承揽
第四节 完成设计和勘察工作的承揽
第五节 对国家所需工作的承揽
第三十八章 完成科学研究工作、试验设计和工艺工作
第三十九章 有偿服务
第四十章 运送
第四十一章 运输代办
第四十二章 借代和信贷
第一节 借贷
第二节 信贷
第三节 商品信贷和商业信贷
第四十三章 财物代理
第四十四章 银行存款
第四十五章 银行账户
第四十六章 结算
第一节 结算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付款结算
第三节 信用证结算
第四节 托收结算
第五节 支票结算
第四十七章 保管
第一节 保管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商品仓储保管
第三节 特殊类型的保管
第四十八章 保险
第四十九章 委托
第五十章 未受委托为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章 行纪
第五十二章 代办
第五十三章 财产的委托管理
第五十四章商业特许
第五十五章 普通合伙
第五十六章 悬赏
第五十七章 公开竞赛
第五十八章进行赌博和打赌
第五十九章 因损害所发生的债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所致损害的赔偿
第三节 因商品、工作或服务瑕疵人损害的赔偿
第四节 精神损害的补偿
第六十章 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
第三部分(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