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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外国记者在俄罗斯逗留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7年11月18日 閲读次数:4052 新闻来源:法律咨询部
  1、外国记者的法律地位和职业活动,包括来自独联体的受俄联邦派遣的记者的法律地位和职业活动,受俄联邦所签署的国际协定、俄联邦大众传媒法以及其他俄联邦立法以及本规定的管辖。
  2、除俄联邦所签署的国际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国传媒机构在俄联邦境内设立新的记者站须经俄联邦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的授权许可。
  3、除俄联邦所签署的国际协定另有明确规定,俄联邦外交部依据俄联邦大众传媒法第48条和第55条的规定派遣外国记者。
  4、有关设立外国新闻传媒记者站的请求“*”应由该记者站的主管部门直接或通过俄联邦驻相关国家的使领馆递交予俄联邦外交部。
  “*”递交到俄联邦外交部的关于设立外国新闻传媒机构驻俄联邦记者站和接纳记者的请求应包括由记者站主管部门签署的书面公函或相关国家驻俄联邦使馆的外交照会、该新闻机构的有关材料、该记者的履历书、新闻工作背景材料和两张照片。
  此外,若该请求由俄罗斯公民向俄外交部提出,则该公民须提交执照,以证明其确在俄联邦相应地方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5、俄罗斯外交部应在从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就此申请做出决定并颁发执照。
  6、凡代表期刊、广播、电视、录像和新闻短片以及其他定期发行的外国新闻传媒的记者,不论其国籍,都可在俄联邦境内被派遣为外国新闻传媒驻俄记者。
  7、有关派遣外国新闻传媒记者的请求应由该机构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第4条的程序递交到俄罗斯外交部。
  8、俄罗斯外交部在本规定第5条所确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接纳外国新闻传媒机构记者的决定。
  9、被接纳的记者将得到有效期最多为两年的外国传媒记者执照。
  10、该记者的家庭成员也可得到与该记者有效期相同的外国传媒记者家属卡。
  11、由外国传媒机构总部派驻俄联邦报道特殊事件的持有俄外交部签证证明的记者,不论其国籍,将暂时被视为特派记者。持有俄罗斯其他组织签证证明到达俄罗斯的记者,应由该组织的行政部门向俄外交部提出申请,予以派遣。
  12、那些来到俄罗斯暂时替代因假、伤病或被派驻他国执行任务的首席记者工作的记者,也将被视为由俄外交部暂时派遣的特派记者。
  13、特派记者将得到有效期最长为三个月的特派记者证,该记者证可以延期至六个月。
  14、在记者站工作的制片人,编辑,翻译秘书,电视、摄像和通讯设备器材专家,不论其国籍,将作为外国记者站的技术人员予以注册登记。外国记者站内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将被视为服务人员。与技术人员不同,他们不进行登记。
  15、登记技术人员的请求应由该外国传媒机构的主管部门或已被俄外交部接纳的外国记者以本规定第4条确认的形式和程序提交俄外交部。
  16、俄外交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时限内作出是否注册该技术人员的决定。
  17、已获注册的技术人员将得到有效期最多为两年的外国记者站技术人员执照。
  18、该外国新闻传媒机构的主管部门不应迟于记者(技术人员)执照到期前15天向俄罗斯外交部递交延长执照期限的申请。技术人员执照的有效期限亦可因俄外交部所接纳的记者的请求而延长。
  19、记者或技术人员执照一旦丢失,应立即报知俄外交部。执照丢失两周内,可以考虑补办。
  20、被接纳的记者可以应新的外国新闻传媒机构主管部门的请求被重新派遣。这一重新派遣的决定应在两个月内作出。
  21、在俄联邦注册的外国使馆、领馆、武官处、航空公司、银行、工商业公司和中介机构的雇员以及俄罗斯传媒机构的雇员不能被派遣为记者或作为记者站的技术人员予以登记。
  22、任何由外国新闻传媒机构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如果违反俄联邦法律法规,俄外交部将有权依据俄联邦大众传媒法第48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19和20条的规定注销其登记。
  23、若他国限制俄新闻传媒记者的行动,俄外交部将对来自这些国家的传媒记者采取报复措施。
  24、经派遣的外国新闻传媒记者在俄联邦境内活动一旦结束,该记者须将其执照立即交还俄外交部。
  25、除俄联邦签署的国际协定中另有规定以外,新近任命的外国记者(特派记者,技术人员)进入俄联邦境内时须出示护照或相应的替代证件以及俄联邦领事机构签发的入境签证。
  26、在互惠的基础上和经俄联邦外交部同意的情况下,俄联邦领事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上述人员签发入境签证。
  27、除双方都同意的其他情况下,已与俄联邦签定有关双边协定的国家的新闻记者站中已接纳的记者和技术人员,不论其是否常驻,都可得到有效期为一年的多次出入境签证。
  28、若首席记者暂时离开(休假,伤病或派驻他国执行任务等等),入境签证应按照本规定第25款确认的程序签发给其替代者。
  29、外国记者、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必须在入境后三天内(节假日除外)向俄罗斯内务部提出注册申请。
  30、俄联邦接纳的外国记者,不论其国籍,都享有国际条约、俄联邦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认的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31、被接纳的记者有权在俄联邦境内设立职业新闻机构,该机构章程由该机构成员一致通过,且各条款都不得与俄联邦法律法规相抵触。
  32、俄联邦外交部接纳的外国新闻机构代理人及其家属有权邀请外国公民作为其私人访客。关于其签证的发放和在俄联邦境内居留合法性的问题由俄外交部办理。
  33、被接纳的外国新闻记者可以根据俄罗斯海关管理条例进口或出口设备、出版物、手稿、声像材料和照片等工作必需的物品和家庭用品。
  34、被接纳的记者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有资格享受俄外交部为他国外交使团而设的相关部门的服务。
  35、在互惠的基础上,俄外交部接纳的外国记者有在俄境内行动的自由,但那些关闭的、须经特殊授权方可参观的地方除外。
  36、那些经外国新闻记者机构接纳(注册)为记者(技术人员)的俄罗斯公民只在进行职业活动时享有外国记者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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