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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俄罗斯军舰击沉中国货船-协商大门尚未关闭
发布时间: 2009年2月24日 閲读次数:4282 新闻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在中资货船“新星”被俄边防警卫队舰艇击沉一星期后,事态又有了新的进展:俄罗斯外交部发言人涅斯捷连科表示,俄罗斯执法部门已经根据俄罗斯刑事执法条例,对“新星”号船长Nazwir Adi立案调查。
  同时“新星”船东吉瑞祥船务香港公司也聘请了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芳龙为法律顾问,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向俄方索赔。
  就双方协商进展及索赔条例,本报记者2月23日专访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芳龙律师。
  协商大门尚未关闭
  《21世纪》:据悉吉瑞祥船务香港公司已经聘请您作为法律顾问,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向俄方索赔。您能介绍一下现在的进展吗?
  孙芳龙:目前我们只是在为吉瑞祥处理“新星”号事件提供法律服务,还没有到通过法律途径向俄方索赔的阶段。
  向俄方提出索赔只是此次事件各项法律事务的一个方面,到目前为止俄方还没有关上协商解决的大门。我们希望,俄方能以积极的态度对遇难者家属和吉瑞祥公司的财产损失做出赔偿。不到万不得已,没有任何一个公司愿意和一个国家的政府打官司。
  《21世纪》:现在和俄方的协商解决进展如何?
  孙芳龙:现在吉瑞祥派出的协商代表还在俄罗斯,但代表们还没有办法和俄罗斯的边防部队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直接接触,所以还没有正式开始谈判。
  《21世纪》:如果协商无果,吉瑞祥需要如何借助法律手段向俄方索赔?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孙芳龙:如果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吉瑞祥需要聘请俄罗斯律师,通过俄法院向俄边防部门或者政府索赔。
  从损失赔偿角度看,主要涵括对遇难者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对获救船员损失的赔偿,比如精神损失、个人物品损失等;对船舶损失的赔偿,这包括船只本身的价值,以及船只被击沉后造成的合理运营损失;以及事故处理费用。
  俄方违背货损索赔程序
  《21世纪》:现在网络上有一种说法是“新星”号往俄罗斯运送劣质大米。假如确实发现大米受损,俄方可以采取哪些合法手段进行索赔?
  孙芳龙:如果运输过程中出现船舱进水等意外造成货物受损,俄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甚至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扣船。双方可以委托检验人对货物的受损程度和原因进行分析,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诉讼解决争议。一旦确定是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受损,船方将支付赔偿,因为吉瑞祥已经向船东互保协会投保,协会将根据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的结果向收货人支付赔偿金。
  在俄方提出货损之后,吉瑞祥已经及时地向自己所属的船东互保协会报告。协会也正按照程序着手处理此事。但俄方却没有按照国际海运惯例中的正常程序来处理,而采用不予办理离港手续的方式使货船滞留在纳霍德卡港,这背离了国际海运惯例中的货损索赔程序。
  《21世纪》:在“新星”号没有办理离港手续的情形下擅自离港,俄边防军是否有权动用“紧追权”?
  孙芳龙:“紧追权”的条件是开始紧追时,追击的目标必须在一个国家的领海之内。但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当俄军开始紧追时,新星轮已经进入了公海,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紧追权”已经不适用了。请注意,“新星”轮沉没地点距离俄罗斯海岸约60海里,那里显然是公海。
  即便怀疑“新星”号装载了非法人员或物资,俄方可以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上船检查,但在没有发现非法人员或物资的情况下,俄方应该对船舶放行。
  无论如何,任何法律都不会允许武装船舶对丝毫不构成威胁的商船开火,遑论击沉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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